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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恩富:构建国家主导的企业职工权益保护体系

2018-06-20 来源: 作者:程恩富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推进、新型劳动关系体制建设取得长足进展的同时,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状况却趋向恶化,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隐患。自2006年以来,笔者主持了一项《关于我国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状况的调研》的课题,在北京市、上海市、山东省、山西省、福建省、贵州省、河北省、河南省等地共向企业职工发放调查问卷3000 份,回收有效问卷2712 份。其中,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职工分别占47.5%10.2%33.2% 9.1% ; 同时,针对职工权益保护的重点问题在上述地区进行了访谈,对我国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状况有了较全面的了解。

一、我国企业职工享有的权益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1、职工工资水平较低

我国企业职工收入虽然逐年上升,但始终慢于G D P 的增长,目前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数据显示,2000 年至2005 年,中国的人均产值增长了64%,但工资总额占G D P 的比重却从12% 下降到11%,延续了1980 年代以来不断下降的趋势。这不仅大大低于国外发达国家的水平,甚至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作为制造业大国,目前我国制造业领域的劳动力价格比印度还要低10%

2、劳动用工随意性大,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

本次调查显示,有23.8% 的职工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只有31.6% 的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时征求了职工的意见,许多企业未能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门提供的样本去制订合同,合同条款不全面,而且许多劳动合同条款权利、义务不对等,片面强调用人单位的权利和职工的义务,对职工的权益规定得少而空,个别企业劳动合同甚至含有违法内容。更为严重的是,许多企业并没有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任意解除劳动合同,随意开除和辞退员工的现象大量存在。

3、职工休假权没有切实执行

调查显示, 职工每周正常休息2 天的仅占50.7%,企业职工加班大多是企业的硬性要求或者企业布置的工作过多在8 小时内难以完成,职工被迫加班的占87.4%

4、职工加班的法定补偿率低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加班,企业应分别支付不低于1.5 倍、2 倍和3 倍的正常日工资。调研发现,许多企业管理者和职工都不清楚此项具体规定,只知道职工加班应当被支付加班工资。调查显示,职工在这三种时间加班得到法定补偿的比例仅仅分别为19.7%19.0% 30.3%

5、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率较低

根据2006 年中国统计年鉴,2005 年我国城镇就业人员为27331 万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为13120.4 万人,仅占48.0%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0021.7万人,仅占36.7% ;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0647.7 万人, 仅占39.0% ;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8478.0 万人, 仅占31.0% ;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为5408.0 万人,占19.8%。近两年我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有所扩大,但是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率仍然较低。

6、企业安全生产和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职工因工伤亡和患职业病情况频繁发生

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减少对生产安全和卫生设施的投资,劳保用品发放不足,导致职工伤亡和职业病频繁出现,超时用工现象也普遍存在。此次调查发现,57.0% 的职工遇到过因工伤亡或患职业病的情况。

7、职工的主人翁感下降,知情权、参与权和发展权没有保障

调查显示, 认同“ 老板或领导是企业的主人,职工只是雇佣劳动者”的人数占被调查者的50.8%,显著多于认同“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翁”的人数;64.3%的职工从未参与过企业生产技术的改进、经营方针的制定、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命、薪酬福利的调整、劳动保护方案的拟定和财务状况的监督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71.1% 的职工认为向企业提出建议没有作用或作用不大。

8、劳动争议逐年增多,且大多数企业的内部劳动争议协调机制尚未建立或不完善

调查显示,遇到过劳动争议的职工比例为61.9% ;劳动报酬是产生劳动争议的首要原因,其次是工伤或职业病问题;仅有16.6%的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且发生劳动争议时,职工更愿意找上一级领导进行解决。

二、我国企业职工的权益保护状况表现出层次性、差异性和复杂性

1、从企业的所有制看,公有制企业的职工权益保护状况整体上好于非公企业

国有企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比例高,合同签订和履行较为规范。调查显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分别为88.0%68.8%51.6%89.5%。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且流于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成为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有效手段。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职工没有因为法定节假日、婚丧假、病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等不工作而扣减薪酬的比例分别为61.4%61.6%56.1% 54.4%。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职工接受过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的比例分别为69.5%52.9%53.7% 58.1%, 职工参加过本企业组织的职业技术、技能或管理方面的培训的比例分别为80.8%56.9%58.0%66.9%。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的比例分别为88.3%58.3%48.7% 86.3%

国有企业是设立职工权益维护组织最广泛的企业类型。调查显示,95% 的国有企业设有工会组织,55% 的职工加入了工会,76.2% 的国有企业设有职工代表大会,国有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劳动安全委员会和劳动监察组织的设立率均大大高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职工对本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相对较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职工认同“老板或领导是企业的主人,职工只是雇佣劳动者”的比例分别为48.7%34.1%58.3% 54.0%, 如果有再次择业机会还会选择在原类型企业工作的比例分别为55.4%28.6%11.8% 46.4%

2、从企业的规模看,规模较大企业的职工权益保护状况整体上好于规模较小企业

调研发现,规模较大企业,不管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企业的工会、职代会、劳动安全委员会等职工权益维护组织相对较为健全,职工工资一般都以打入银行卡的方式定期发放,基本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规模较大企业注重对职工的技能培训,鼓励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一般都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或基金。规模较大企业还注重培育企业文化,组织职工参与各种文体活动,关心职工的生活状况,劳保用品的发放和福利提供较好。

3、从企业的经济效益看,经济效益较好企业的职工权益保护状况好于经济效益较差企业

调研发现,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一般都会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定期发放职工工资和交纳社会保险金或基金,而经济效益转差的企业或者经济效益一直较差的企业的现金流常常出现问题,企业工资的拖欠和克扣现象经常发生,职工的流动性较大,企业的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较弱,劳动争议案件较多。

4、从企业的存在状态看,正常运转企业的职工权益保护状况好于改制或破产企业

企业一旦进入改制或破产状态,通常伴随职工的下岗分流,出现职工安置和补偿、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费欠缴等问题。调研发现,一些突发的群体性事件,如集体上访、阻断交通等,重要原因就是改制或破产企业的职工经济补偿和利益问题没有妥善处置。在面临下岗分流的压力下,一些在岗职工对一些侵犯他们权益的做法、措施也不敢声张,而企业原有职工维权机制通常处于瘫痪状态,职工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5、从企业的所在行业看,采矿业和建筑业的职工权益保护状况差于制造业等其他行业企业

采矿业和建筑业企业的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恶劣,因此企业需要具备较高的安全卫生生产条件和标准,而要达到较高的安全卫生生产条件和标准需要企业较大的生产成本投入,一些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往往降低安全卫生方面的投入,而这些企业的职工以农民工和非正式工为主,职工流动性大,导致企业和职工都忽视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调研和实地访谈发现,一些采矿业和建筑业企业与职工签订的是除足额发放工资外生老病死和工伤都与企业无关的所谓“生死合同”。

6、从企业职工类别看,在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的、职位高的、学历高的职工的权益保护状况好于工作年限短的、职位低的和学历低的职工

根据此次调研数据, 工作年限分别为3 年以下、3-6 年、7-12 年和12 年以上的企业职工书面合同签订率分别为44.0%72.7%88.4% 92.8%, 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分别为38.5 %、65.8 %、89.3 % 和95.5 %, 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分别为33.9%62.0%85.8% 91.9%, 失业保险的参保率分别为25.5 %、50.1%、67.8%和67.9%,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率分别为21.0%、37.1 %、61.4 %、73.6% ;工作职位分别为一般职工、基层管理者、中层管理者和高层管理者的书面合同签订率分别为71.1%78.7%83.7% 89.3% ; 学历分别为初中及以下、高中或中专、大学和研究生的企业职工书面合同签订率分别为70.0%66.5%84.7% 88.0%。数据显示, 工作年限越长、职位越高、学历越高的职工,书面合同签订率越高,社会保险和基金的交纳率也越高。

7、从企业的用工形式看,正式工的权益保护状况好于合同工或临时工及派遣工

调研发现,许多企业出现了同工不同酬现象,一些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制后,原有工人一般为正式工,改制后进入企业的工人一般为合同工或临时工和派遣工,这些职工享有的工资水平、社会保障、技能培训等都差于原有正式工人。合同工或临时工及派遣工的工资和福利水平一般由职工与企业或者派出机构与企业谈判决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这些职工的工资和福利水平被压低,他们的就业稳定性也差,社会保险或基金的交纳率较低。

8、从企业的职工身份看,当地户籍职工的权益保护状况好于非当地的城镇户籍职工或农民工

调研发现,许多企业大量雇用了非当地的城镇户籍职工和农民工,但大多没有为这些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或基金,而且这些职工工资的拖欠和扣押现象严重。据全国总工会公布的资料显示,2004 年以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在1000 亿元左右,全国农民工的数量有1 亿人左右,即每名农民工平均被拖欠1000 元左右, 近70%的农民工有过被拖欠工资的经历。虽然近几年各级政府大力推进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并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三、构建国家主导的职工权益保护体系

应该看到,我国企业职工权益保护在政府积极推动、工会努力维权和职工主动参与下逐步得到加强和改善。首先,面对我国职工权益保护水平较低和劳动争议迅速增加的现状,我国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多层次、多角度努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这主要表现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护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不断加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地建立和完善职工的医疗卫生、生育养老、失业就业、住房、教育培训等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制度;各地政府不断采取提高最低工资水平等政策措施改善职工权益的保护。其次,我国企业工会的独立意识、自身角色意识和维护职工权益意识开始增强。最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职工的权益意识开始增强,敢于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对于如何构建我国社会主义的新型劳动关系和职工权益保护体系,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现在处于低技能的劳动密集型的劳动阶段,过于强调我国企业职工权益的保护,会让我国丧失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竞争力;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保护企业职工的权益和提高企业职工权益的保护状况,这主要应通过扩大“自下而上”的工会的组建,工会维权意识的增强,和工会力量的强大,增强劳资关系中“劳方”的力量,通过谈判来维护职工的权益,而国家和政府的作用应是辅助和弥补性的。

当前要深刻认识到,我国通过降低和压低职工权益的保护水平来维护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竞争力是不可持续的。低端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市场是一个近乎完全竞争的市场,靠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和微薄利润生存的状况依然受到更欠发展国家的更低廉劳动力的挑战,而只有通过提高技术水平,掌握核心知识产权,打造核心竞争力,实现产业层次的升级,才能实现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另一方面,还应看到,我国企业职工仅仅获得维护甚至低于简单劳动力再生产的工资水平,劳动力缺乏向上发展和提高素质的能力和机会,从而陷入了所谓低廉的劳动力价格具有比较优势的“比较优势陷阱”,导致劳动力素质向上发展的不可持续性,从而把我国的产业层次锁定在低端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方面。

保护企业职工的权益,迫切需要构建国家(各级人大和政府)主导的、工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相关企业管理者和雇主组织积极配合的三层面职工权益保护体系。实践证明,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代表资本家利益的资本主义国家,并不站在劳动阶级的立场上积极主导地参与职工权益的保护,因而企业职工权益保护水平的提高只能是依靠工人组建工会,提高工人与资本家的谈判能力和不断地通过罢工等斗争方式,来维护和提高企业职工的权益水平。尚且不说这种方式所带来的社会不和谐局面,单从劳资关系博弈的劳资双方的对比来看,掌握“资本”大权的资方通常是强势的一方,劳方权益水平的高低总是以资本的利润的最大化为前提的,职工权益水平的一点提高总是通过花费很大的各种代价换取的。

在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中国,作为代表劳动人民根本利益的国家理应自觉站在劳动大众的立场上,主动承担起保护和提高职工权益的重任,通过制定和有效实施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法,同时依靠工会和职工的积极参与,并要求企业高管以及有关工商联和雇主协会等一起自觉做好配合工作,从而切实保护和改善职工的权益,打造和谐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和劳资关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牢固的经济社会基础。吉林通钢等越来越多的案例和事实表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能等到权益受损的职工出现怠工、静坐、上访、闹事甚至暴力行为后,再来合理处理或让步处理劳动关系和劳资关系。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必须尽快修改,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必须通过职代会和工会投票表决,而不是只“征求意见”(笔者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在讨论这一法律时就强烈表示过,但没有被接受)。此外,当前尤其要密切关注和查处一些企业借口“共渡时艰”,以应对西方金融和经济危机为名,随意超时加班和拖欠工资等违法用工等行为。

 

(原载《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