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建市场调节与计划调节的结合形式体系的必要性
改革以来,人们在探讨和设计我国经济调节机制的目标模式方面,作出了富有启示和成效的探索。人们一般都注意到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中的三个调节器,即指令性计划调节、指导性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并大都把指导性计划调节视为主要的调节形式。实际上这种以指导性计划调节为主的、包括指令性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雏型,在近几年的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业已投入了试运转。其间,有成功的经验积累,也含有深刻的教训启迪。在指令性计划方面,相当一部分企业执行国家计划的观念淡薄,指令性计划指标难以落实。在指导性计划方面,这种计划调节因为只有计划指标,缺乏实施指导的机制和措施的保证,实际上没有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使指导性计划名存实亡;同时,囿于指导性计划执行的难度,在实际经济工作中,干脆沿用指令性计划的直接控制程序,将指导性计划指标分解下达给企业,名为指导性计划,实为指令性计划,这就压抑了企业在改革中获得的脆弱的生机和活力。在市场调节方面,对市场的自发性过于“厚爱”,盲目地扩大市场的自发调节范围,诱发了市场秩序和整个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使我们正在试品市场调节的“甜味”时,却夹吞了市场调节自发性的“苦果”。显然,市场调节不可缺少,但在总体上不能超出计划指导的引力。
目前,先行调解机制和体系的不成熟和不完善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指导性计划、指令性计划和市场调节这三种调节形式,对调节受体缺乏相匹配的针对性和具体有效性,因而调节受体可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受自我利益偏好的左右,不理或更改原定的调节形式,而择用其他的调节形式。(2)整个调节系统,仅有三种原则性的调节形式组成,对于处在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指导性计划与市场调节之间的中介性经济活动,没有合适的调节方式。这样,由这三种调节形式构成的调节系统就缺乏配套的系统性和周密性。(3)整个调节系统尽管是以间接调节为根本特征的,但它实际上涉及三个领域,即间接计划调节领域,直接计划调节领域以及市场自发调节领域。三种调节形式即指导性计划调节、指令性计划调节、市场调节则相应对口归入三个领域,一个领域只有一种调节形式,缺乏调节展开形式的多样性和实现方式的灵活性。
由此可见,这种以指导性计划调节为主、包括指令性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调节机制体系,因存在上述缺陷而在调节转轨时期的经济运行中相当乏力。倘若不加以完善而直接置入有计划商品经济运行的新机体,器调节效应就会衰减。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运行高效化,我们要从国情出发,对改革中已形成的三种经济调节形式加以扩展、完善和发展,创设出一个以“市场为基础,计划为主导”的经济调节形式体系。
二、市场调节与计划润节的结合形式体系
现阶段,市场调节与计划调节的结合形式总体系,从抽象意义上,可以分解成三个子体系,即直接计划调节领域、间接计划调节领域和市场自发调节领域的调节形式的子体系;在每种调节形式的子体系中,均有市场调节和计划调节相结合的两种具体形式,从而构成了涉及三个调节领域、由六种具体形式组合而成的结合形式体系。
1、直接计划调节领域的结合形式:指派性国家定货和协商性国家定货。
在传统的计划调节领域,是排斥市场机制的指令性计划主宰一切。在体制转轨时期,我们采取有限度的指令性计划,并注意结合利用价值规律和市场关系。从目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发育的程度看,不能完全取消指令性计划,但是这种指令性计划的实现形式应有所革新,这种革新后的实现形式将是指派性国家定货和协商性国家定货。
所谓指派性国家定货,就是对极少数主要工程、特殊企业和稀缺性极强的商品,由国家一方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依据计划法规,通过强制性的合同定货关系,直接指派企业生产经营任务。所谓协商性国家定货,就是对某些重点工程、重点企业和重要性突出的商品,由国家和企业双方,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依据计划法规,通过协商达成企业有一定可接受意愿的合同定货协议,再由国家直接委定企业生产经营任务。
指派性国家定货和协商性国家定货,作为指令性计划新的实现形式,其共同点是:第一,在指派性国家定货和协商性国家定货中,国家主要不是以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的身份,而是以定货人(即顾客)的身份出现在市场上。国家从游离市场到进入市场,这就为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生成和市场组织体系的发育,相应地准备最重要的主观条件。第二,价值基础性和等价交换性。实施国家定货的这两种形式,政府当然要依据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同时也必须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关系,把国家的计划定货活动逐步从传统指令性计划下的产品的实物基础移放到商品的价值基础上。国家定货的工程和商品,必须客观地评估投入产出,并以合理的价格在市场上结清。第三,企业对国家定货要求的不可拒绝性。指派性国家定货内含强制性,即使是可以讨价还价的协商性国家定货,企业也必须完成。第四,国家订货的双方都拥有相应的义务和权利,国家有要求企业完成订货合同的权利,同时有保证企业生产条件得到适当满足的义务,如在原材料、资金供应和产品运输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同样,企业有全面完成定货合同的义务,同时,也有要求国家提供原材料、资金和运输等保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合理权利。为保证国家订货合同的完满兑现,国家和企业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指派性国家定货和协商性国家定货,作为指令性计划新的具体形式,当然也有区别。两者的不同点在于:第一,确定国家定货的方式不同。指派性国家定货指标,如确定产品的种类、数量和价格,是由国家单方独自确定的。协商性国家定货指标,尤其是价格,则由国家和企业双方协商确定,只是在协商确定的过程中,国家方居于协商的主导方面。指派性国家定货,较多地体现了经济的集权性,而协商性国家定货,则较多地体现了经济的民主性。第二,对接受国家定货的企业利益的认可度也有差别。国家下达指派性订货计划,当然会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效益(有时还兼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和微观经济效益,但一般来说,二者权衡,宏观为重。受国家利益的偏好,政府下达的指派性订货计划,难免偏重宏观整体利益,对企业经济利益的认可和兑现程度往往不能令该企业满意。而国家协商性订货计划,对企业利益的认可度有相当弹性,企业受到追求利润极大化和职工收入极大化的“天然”本性制约,会表现出本位利益偏好的倾向。这样,在国家利益偏好和企业利益偏好的交互作用下,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分割,可能更为合理,对企业利益的认可度可能达到最佳水平,但又不碍及国家的整体利益。第三,从开始签约到实际供货的时间跨度也有差异。实行指派性国家订货,企业讨价还价的余地较小,主要是在国家给定的订货合同书上履行签约手续,签约过程迅速、简洁,因而从开始签约到产出供货,时间跨度一般短些,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尤有成效。而施以协议性国家订货,企业要加入国家的议约、修约活动,签约过程相对长些、复杂些,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从签约过程到产出供货的时间跨度就长些。
在我国现阶段,直接计划调节对社会经济的运行仍是不可缺少的调节器。问题在于要破除直接计划调节只能是指令性计划的传统偏见,对指令性计划的形式加以革新,创设和完善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直接计划调节新形式—指派性国家定货和协商性国家定货。国家通过订货的总量、结构及品种的变更,吸引和调控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而有效地驱使整个国民经济有计划地运行。
2、间接计划调节领域的结合形式:指导约束性计划调节和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
尽管指令性计划的实施要经过市场,也要利用市场机制,但市场机制的弹性不足以修饰计划机制的刚性,价格、供求、竞争等市场机制要素的内在联系往往被外在的人为因素强行割裂,因而没有市场机制的独立运动,容易压抑企业的生机和活力。从长远看,这种直接计划和直接调控的机制不能是社会主义经济调节机制的主体;唯有间接计划和间接调控的机制,才能充当社会主义经济调节机制的“主机”。我国计划和市场有机结合的关键领域是间接计划调节领域,关键环节是指导性计划的健全和有效实施。改革以来,政府和经济界人士对指导性计划普遍寄予厚望。据国家计委体改法规司对全国的大规模调查,1989年工业生产中,指令性计划在全国占17%左右,列入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计划本子的指导性计划占43%,市场调节占40%。指导性计划虽占一大块,但人们普遍把它看作没有约束力的计划,因而在实际执行中已经走样变形,流于形式,往往裂变成指令性计划和完全的市场调节,在我们看来,指导性计划实施的不尽人意,原因有三:首先,对指导性计划的内含理解有片面性。所谓指导性计划,按现在通行的理解,是指由国务院和各级计划主管部门制定并下达的,不靠行政命令,而主要依靠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来实现的计划。正因为国家借助经济杠杆来引导企业总体实现国家计划,人们往往误认为它是毫无约束力的。这是对指导性计划的曲解。指导性计划固然不像指令性计划那样,具有行政强制力,但它毕竟是实现国家整体计划的基本组成部分,也要有一定的约束力,包括企业的产业归属约束,法律规范约束、经济杠杆约束和必要的行政意愿约束。这些外部的约束力应当诱发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使企业在谋得利润极大化的同时,促进国家指导性计划目标的实现。其次,指导性计划调节要建立在国家计划对“总市场行情”测算比较准确、企业拥有独立决策和经济杠杆的适时变异的基础上。而做到这一点必须创造某些条件,这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再次,目前指导性计划的付诸实施过于原则化,没有形成操作性较强的具体实现形式。我们认为,为了部分地解决上述问题,指导性计划调节应有两种实现形式,即指导约束性计划调节和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
指导约束性计划调节,就是国务院和各级计经委等有关部门,在主要依靠经济政策、经济杠杆来引导企业实现国家计划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形成法律的、舆论的约束环境,启动企业的自我约束力,促使一切相关企业所选择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国家的指导性计划目标的意愿接近或吻合起来。概言之,这是一种服从计划目标的经济杠杆力和企业自我约束力的结合,因而是有约束的指导性计划调节。例如,一些重要的农用机械和化肥供不应求,国家可对乐于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提供价格、信贷方面的优惠,但国家因从全局考虑或因财力所限,提供的经济优惠并不一定能使企业完全满足,这就需要同时辅以约束性措施,如对企业发布国家计划意向,向某些重要骨干企业“打招呼”,直至必要时对少量企业实行定点定量不定价。
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是指导性计划调节的又一实现形式。经济学意义上的参数是宏观可控的经济变量的数学语言表述。这是由国家掌握的可控变量,如货币发行、再贷款、再贴现率、存款准备金率、基准利率、外汇汇率、税种、税率、财政支出、国家投资、产业政策等构成的参数体系。这些参数对于市场机制是既定的量,同市场机制的所有变量具有函数联系。社会主义国家根据宏观计划和宏观价值管理的要求,调整和改变上述参数,把它们输给市场,就能使市场转译成符合国家计划目标要求的价格、利率、工资等市场信号,再将市场信号传输给企业,企业根据这种含计划因素的市场信号,相机组织生产经营。这种国家计划通过参数调节市场,市场通过市场信号诱导企业,并具有利益诱导力,而基本上没有约束力的间接计划调节,我们不妨称它为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这种调节形式,一方面保障企业握有完全的市场选择权:启动经营的主动性、创造性,使企业行为充满活力;另一方面又使宏观计划和市场参数协同起来,使国民经济计划目标顺利实现,给整个国民经济注满活力。不过,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机理的形成,要以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的相对成熟为前提,这只能经过不断改革才能全面生成。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将会随着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渐显示其强大的调节效应。目前,在体制转轨时期,这种调节形式,在计划管理、市场组织程度较高的地区和领域,可以探索性地实施。但就国民经济全局而言,还不能放开实施,不然,“性急喝热粥”,眼下的国民经济机体是承受不了的。
指导约束性计划调节和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作为指导比计划的两种新的实现形式,有相通的地方,两者的共同点是:第一,计划层次的宏观性。我们知道,指令性计划的新形式,不管是指派性国家定货,还是协商性国家定货,宏观计划指标是通过层层分解,与企业订立合同予以确保的。显然,企业的微观计划直接被囊括在宏观计划指标体系之中,使这两种国家定货形式,既有计划的宏观性,又有计划的微观性。与此相反,指导约束性计划和参数诱导性计划的指标体系均由国家原则框定的指标构成,并不包括企业的微观计划,是单一的宏观层次的计划。这种计划形式的宏观化,能把国家从层层分解指标的繁琐程序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解决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高计划管理的水平,进而为企业微观计划的科学选择提供良好的外部经济条件。第二,微观确定计划的参照性。国家对比较重要的产品和经济活动,实行指导约束性计划和参数诱导性计划时,会发布有关的宏观计划指标和采取相应的经济政策措施,企业据此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就可做出同国家计划要求相吻合的经营决策,并及时投入生产运营。这样,指导约束性计划和参数诱导性计划,就成为微观经济运行的参照系统。企业的运营就会瞄准宏观计划参照系统的动态变化而有弹性地自主进行,显然这种参照性不具有行政强制性。这种经济环境或许更有利于企业自觉置入国家计划参照系统,去选择恰当的经营目标。它同行政对经济的强制性干预,是截然不同的。
指导约束性计划调节和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的区别体现在:第一,对企业运营有无外在的约束力。这是指导约束性计划调节和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的根本差别。指导约束性计划调节对企业尽管不带行政强制性,但对企业的生产运营还是有一定程度的约束力。国家为实施指导约束性计划,须从政治、法律、劝导、参数、企业及产品荣誉、企业上等级、干部考核等方面形成外在约束力系统,再由这种外在约束力去沟通企业自我约束力,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起到计划的约束规范作用。而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国家重在塑造能体现国家计划目标的经济参数示导机制,使参数经过市场自觉诱导微观经济运行的过程,成为企业自觉迎合参数诱导、作出符合国家计划目标要求的微观经营选择和转换的过程。显然,这种调节形式具有企业自觉意愿性的特点,而没有对企业的外在约束。第二,两者的经济调节链及其效应上也有差别。指导约束性计划调节,是国家从计划目标出发,启用经济杠杆,影响市场内在机制,引导市场向计划要求的均衡态趋动,间接地调整经济利益,促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与国家的计划目标相衔接,其内在的经济调节链就是:计划目标→经济杠杆→市场均衡→调整利益→企业活动。这种经济调节的波幅效应受制于计划的原则规定,是由计划规定市场波动幅度的有限性调节。如价格调节,采用此种方式,就具体表现为安全线价格调节,即每当价格波动越出国家计划的安全线,国家就采用经济性或间接行政性措施,将价格波幅调控在安全幅度以内,成为计划规范的有波幅调节。而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先从国家计划目标出发,然后根据国家计划调节信号,择用相关的经济参数输入市场,进过市场机制功能把国家计划意愿“翻译”成企业所需要的“市场语言”,然后发出同国家计划吻合的价格、利率、工资等市场信号,企业依据市场信号及时组织和调整生产经营。其内在的经济调节链就是:计划目标→经济参数→“市场语言”→市场信号→企业活动。这里,计划并不具体规定市场波幅,市场的波幅状态完全由同计划目标相一致的市场自适应变量的状态来决定。由此可见,市场的波幅度是由计划做原则性规定,还是由市场对计划的自适应功能来调节,是形成指导约束性计划调节和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差异性的一个重要特征。一般来说,前者在垄断竞争的经济环境中调节效率较强,而后者在充分竞争的经济环境中调节效率占优。我们应视经济发展的时期、地区和对象的不同,施以不同的市场调节。
3、市场自发调节领域的结合形式:不完全市场调节和完全的市场调节。
现阶段对生产和流通的调节,固然要实行间接或直接的计划调节,并把间接计划调节作为更主要的调节手段,但这并不排斥、也不可能排斥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这是因为现阶段的计划(包括间接计划和直接计划)有其调节力达不到的“死角”,或调节效应较差的领域。这就应当充分发挥市场自组织功能,放手让市场以“盲目”、“无政府”的办法进行调节。就其本性而言,这种调节是自发的,而不是自觉的,但它是庞大而复杂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体系所必需的,是对计划性的必要补充。当然,就是在市场自发调节领域,计划和市场也不是对立的。因为市场的自发调节总是处在社会主义国家计划引导和经济法规约束之下,只不过它以市场与计划相结合的弱形态出现而已。严格说来,自发的市场调节也不是“铁板一块”,而是有内在差别的。从现阶段我国国情出发,自发的市场调节可以裂变成两种不同的实现形式,即不完全市场调节和完全的市场调节。
不完全市场调节,是在国家总体计划引导和市场管理约束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通过随行就市的价格变动进行有限性的市场调节,即商品和劳务的市场价格的波幅调节,要受间接计划价格(如国家指导价)的影响而有轻度的变化。从现象看,不完全市场调节同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很接近,但质上是不同的。首先,不完全市场调节是放开市场、放开价格为前提的,这与有计划地搞活市场、搞活价格的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是不一样的。其次,不完全市场调节的主导面是市场自发性,这与以计划自觉性为主导面的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又不一样。再次,对不完全市场调节的商品和劳务,国家拥有限价和核定提价申报的职权,这与以指导价为基准的价格波幅的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也不一样。而完全的市场调节,是商品生产者直接依据市场变化独自决定价格的市场调节。由它调节的商品和劳务的市场价格的波幅不受指导价直接影响,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完全放开市场和价格在调节机制上的具体反映。
不完全市场调节和完全市场调节,构成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自发调节的总体,两者的共同点表现在:第一,调节层次的微观性。由国家出面的经济调节,一般都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和总体运行方面的重要经济活动,一般通过间接的或直接的计划调节予以解决。即使这种调节涉及微观企业,但总体上仍以宏观性或宏观性与微观性相结合为基本特征。而不完全市场调节和完全市场调节,是市场机制的内在自发力量对企业和商品生产者所从事的大量一般性的日常生产经营所进行的自动调节。例如市场的供求信息引导企业自发倾向从事热销产品的生产而不从事呆滞产品的生产;市场的价格自发涨跌,引导企业生产价高利大的产品而不生产价低利微的产品;市场的竞争态势,使企业时时感受获取利益的刺激性和失去利益的危机感,从而严格经营和管理。这些都涉及企业直接借助市场自发力量,来寻觅近期生产经营目标,实施企业生产要素、产品结构的及时调整和转换。这些动态性个量经济运行是由市场的自发力量调节的。它固然需要宏观计划的引导和规范,但无需宏观计划调节的直接介入,更不必由宏观计划调节越粗代庖,损伤市场自发调节内在机理和活力。由此可见,调节层次的微观性是不完全市场调节和完全市场调节所拥有的一个鲜明的共性。第二,自发调节的两面性。不完全市场调节和完全市场调节既有活跃经济运转的作用,又有扰乱经济运转的作用。当这种自发性调节发挥着活跃市场正效应时,同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方向是一致的,起着积极作用;但当它内在自发性或迟或快地诱发市场失灵负效应时,这又同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方向相矛盾,甚至处于对立状态,起着消极作用。因此,我们在启用不完全市场调节和完全市场调节时,亟需提高启用艺术,既要充分放大它们活跃经济运转的功能,又要尽力缩小它们扰乱经济运转的功能,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有序地运行。
当然,不完全市场调节与完全市场调节本身存有差异,具体表现为两者在市场自发因素的构成上有所不同。虽然它们都以市场自发因素为其基质,但在不完全市场调节中,自发因素是主体性因素,同时又不拒绝计划机制因素对它的示范效应。它是计划影响下的市场自发调节,是计划与市场的低层次的内在结合形式,同计划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而在完全的市场调节中,是把自发形成的价格作为唯一的经济信号,自发因素具有完全性,可以拒绝计划机制因素的某些示范和影响,只是它必须接受国家法规和工商行政的必要管理。这种情况在我国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独资企业等的生产经营中将较为普遍,而在经济特区,尤其是保税区的直接面向国外市场的生产经营中最为典型。
把以上市场调节与计划调节相结合的具体形式有机组合起来,就形成“基础——主导型”调节机制的结合形式总体系。
三、“基础—主导型”调节机制的结合形式体系的基本点
以上初步勾勒出“基础—主导型”调节机制的具体结合形式及相互间的联结和协同体系。根据对十二年来计划与市场有机结合的理论原则和改革实践的反思,我们认为这种调节机制的结合形式体系的基本点可以概括为四个要点:
1、“基础——主导型”调节机制的结合形式体系,其实质是社会主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市场调节和计划调节在社会规模上实现的功能性结合。其中市场调节具有基础性功能,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属性赋予调节机制的本质特征;计划调节具有主导性功能,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计划属性赋予调节机制的本质特征。在社会规模上由计划调节占主导地位,这是社会主义经济调节机制与在社会规模上让市场调节占主体地位的资本主义经济调节机制相区别的根本所在;而在计划调节主导下,市场调节在社会经济领域拥有基础地位,则是社会主义经济调节新机制与排斥市场调节的传统社会主义经济调节机制的原则区别所在。
2、间接的计划调节机制是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主要实现机制。指导约束性计划调节和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是间接计划调节的两种基本形式,构成“基础——主导型”调节机制结合形式体系的主体。它们在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中的充分作用,是“基础——主导型”调节机制成熟的一个主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经济中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有机兼容的鲜明表现。
3、在我国,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计划手段和市场组织,都不可能一下子发展到足以建立清一色的间接调控的地步,直接计划调节仍是富有生命力的显示形式。不过,这种直接计划调节必须自觉利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因素。其中协商性国家定货是直接计划调节与自觉的市场调节的重合,而指派性国家定货则是含有自觉的市场机制因素的直接计划调节。它们构成现阶段“基础——主导型”调节机制的结合形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生产和流通,适当启用这两种具体形式,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计划性,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的必备条件之一。
4、在我国经济运行中,对大量的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和修理服务业的劳务活动,必须借助价值规律自发机制和市场自发力量的“看不见的手”来加以调节。其具体形式是不完全市场调节和完全的市场调节,它们构成“基础——主导型”调节机制结合形式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它们具有市场自发机制“先天”的“均衡”和“失衡”的双重功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应启动计划的影响效应及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的约束效应,以放大其均衡功能,削弱其失衡功能,以求得社会经济运行的稳定态。
上述“基础—主导型”调节机制的结合形式体系的基本点表明:从总体上看,由指派性国家定货、协商性国家定货、指导约束性计划调节、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不完全市场调节和完全的市场调节这六种结合形式组合成的调节形式体系,是在社会规模上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和有计划发展规律的配套的实现形式。调节形式的具体多样性,适合现阶段我国社会生产力系统的层次性和不平衡性以及生产关系的多元性和公有制内部的差别性。这既不同于改革以前排斥市场调节的单一指令性计划调节机制,也不同于实行以市场调节为主体的西方市场经济模式,而是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逐渐确立的、以指导性计划为主线条的调节机制的丰富完善和进一步发展。
(原载《探索与争鸣》1991年第3期,第二作者为施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