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假疫苗事件的三点重要启示
程恩富(中国社科院马研学部主任、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
杨培祥(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师资博士后)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并责令吉林食药监局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以下简称“长春长生”)收回药品GMP证书,严令其停止生产狂犬疫苗,由此揭开了该公司生产假疫苗的黑暗一幕,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担忧,影响极为恶劣。
实际上,长春长生的前身是一家稳定盈利的优质公有企业,也没有生产假疫苗的不良记录。公开资料显示,2003年之前,长春长生是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高新”)的核心子公司,为其贡献了数千万的利润。历史数据表明,长春长生在2001年实现净利润1005万元,2002年净利润2634万元,2003年1-10月末,实现主营业务收入9551万元,净利润1147.5万元,而2001、2002年控股股东长春高新的净利润才分别为430万元、730万元。这样一家业绩优良、盈利稳定的公有企业,却在2003年12月16日年以国有资产战略调整和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为名而被长春高新卖掉,即将其所持有的长春长生59.68%股权,计 2984 万股全部转让,转让价格是2.4元/股。转让对象一方是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让1250万股,占总股本的25%,转让金额为3000万元;另一方则是时任长春长新的董事、副董事长高俊芳,受让1734万股,占总股本的34.68%,转让金额为4161.6万元。但是,这样一家有着优秀盈利能力的国有企业被如此贱卖,引起了社会舆论的质疑,甚至有一家生物公司向吉林省政府提出,愿意以3元/股的价格收购长春长生的全部股份,却未能如愿。最后,在一片质疑声中长春高新象征性将转让价提高到每股2.7元,最终还是卖给了吉林亚泰和高俊芳。2006年,吉林亚泰又将持有的长春长生股份全部转让给高俊芳。至此,长春长生完全由公有企业变为私人控股的民营企业。
成为民营企业的长春长生并不是今年第一次生产假疫苗。2017年,山东省食药监局的一份内部文件显示,长春长生生产的252600支“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简称“百白破”)检验不合格,已全部销往山东疾病防控中心。令人不解的是,吉林省食药监局在2017年10月27日就对此立案调查,社会舆论对此也广泛关注。但是,最终的调查结果和处置意见却迟迟不见公布。直到最近爆出长春长生生产假狂犬疫苗事件之后,2018年7月18日,吉林省食药监局才对长春长生进行了没收产品库存186支百白破疫苗、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344余万元的处理。假疫苗对社会的伤害与处罚力度的不足形成鲜明对比,难以让那些受害者乃至整个社会平复怒气。
针对这次假疫苗事件,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一查到底严肃问责,始终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对此,我们既要反思公有企业变为民营企业后,为何堕落为生产假疫苗的非法企业,又要严肃查处生产假疫苗的企业,加强疫苗行业的监督监管,保障人民的健康免遭侵害。为了防范类似的恶性事件再度发生,我们从中得到三点重要启示:
第一,要高度重视和恢复事先监管。政府对生产疫苗企业的监管不能只注重事中和事后监管,事先监管尤为必要。然而,现实中一些医药利益集团却层层阻挠政府事先监管的实施。以药品电子监管码为例,它是给每一个药品和疫苗一个20位数字组成的身份证,药品从出厂到消费者的每一个过程都会被一一记录,无论是监管者还是消费者,都可以对药品的整个流通过程实行监督,大大杜绝了造假的可能性。但是,可能迫于国内一些医药公司要求取消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压力,国家药监局和负责运营的中信21世纪于2017年3月1日起停止更新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这样一个可以起到事先监管的措施被叫停,闭塞了事先监管的通道,大大增加了疫苗乃至整个医药行业的乱象。可见,政府必须坚持并推行类似于药品电子监管码的优良的事先监管手段,才能有效杜绝一系列医药造假事件的发生。那种主张事先不监管,出了严重问题再监管的新自由主义观点,或者把政府事先监管的丰富内容有意压缩为减少审批,从而欺上瞒下地放弃事先监管的观点(类似厉以宁教授一贯主张的“二次调节论”,即让自由市场自发进行第一次调节,出了问题后,政府再进行第二次调节),往往导致药品食品安全不佳、天津化学制品爆炸、股市失序混乱、劳资冲突、P2P网贷平台崩盘等社会负面影响极大的恶果,事后监管和调节成本很大,这对于维护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威信也极为不利。
第二,要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中坚持公有资本绝对控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目的是要促进公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等,因此,混合所有制的发展方向是壮大公有资本而不是通过“混改”把公有资本控股变为私人资本控股。长春长生由公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变为私人资本控股的企业之后,走上了疫苗造假之路。究其原因,根本原因在于私人控股的企业追逐的是私人利益,罔顾国家法律和人民健康,把公有企业彻底变成为私人牟利的工具。除了医药领域,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食品、养老、教育等领域,如果听之任之公有资本让出控股地位,任凭私有化浪潮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旗帜下大行其道,类似于长春长生这样的假疫苗事件还会层出不穷(近日生产经营云南白药的国有企业也改制为私有的民营企业,而瑞典整个国家的药品销售全部由国有企业经营,因而从未出现假药事件)。因此,坚持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公有资本控股,是政府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六次讲话精神(依据公开报道),保障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的正道。那种无视《宪法》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和国有经济为主导的法律规定,主要利用中外私企来维护中高速GDP的发展思路,是恶性循环,饮鸩止渴。
第三,拥护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对失责干部的处理。当前必须加强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经济关注的全面领导,加强全国人大对政府经济工作的全面督察,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工作的公信力和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