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主私辅政策:公有制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七条又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改革开放发展的所有制政策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宪法》规定。第一,在《宪法》条款中,公有制与私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是不一样的。既然公有制是主体,那么私有制只能是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辅体,而不可能都是主体,或者私有制成为主体,因而有论著宣扬民营经济占主体的政策主张,是违宪的言论。第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就是说,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而只是社会主义多种经济制度或多种经济成分的之一。以为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观点,是错误的。第三,公私财产保护的特点不尽一致。正如《宪法》所表述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四,主张取消《宪法》的所有制分类和“所有制中立论”是极其错误的(有关部门不全面统计所有制占比是其表现)。不宜把宪法规定“ 两个主体”“一个主导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退回到或改向为公私经济参半的“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即新中国初期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五种经济成份混合所有制度。判断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标志,便是公有制和国有制能否成为主体和主导,而不是抽象的国有经济控制力,因而必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白俄罗斯实行的“社会主义方向的市场经济模式”中,目前国有经济就占工业的70%,[1]而近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国有经济却只占工业的20%。
在企业政策层面,政府要支持系统增强各类企业的创新力和竞争力,形成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相互支持、协同配合的创新共同体。既要加强以掌控核心技术和名牌为目标的自主知识产权竞争优势,侧重将国有企业培育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包括通过政策设计实现平台经济国有化和平台财富公众化,又要在合作共赢的基础上重点发展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构建民族企业发展共同体和创新共同体,还要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与创新,推动民营企业职工持股的利益共享机制和建立诚信经营的奖惩机制,以规范和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有序活力和创造力。
在农业和农村方面,要真正落实《宪法》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习近平总书记大力表扬过的山东代村为最佳样板,在土地“三权分置”后再由村来集体统一经营,从而通过壮大公有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来实现全村共同富裕的目的,以便在全国逐步落实邓小平多次强调的农村集体化“第二次飞跃”战略和政策。
七、改善分配政策: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缩差共富
《宪法》第六条规定: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分配政策上必须落实《宪法》规定,以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推进高质量发展,需要紧紧围绕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分配政策体系建设,着重处理好按劳分配主体与按资分配辅体的政策关系,从而高质量地推进财富与收入的合理分配,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全体人民迈向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分配体系基石。
第一,以产权为主策,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在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中,建议稿文件首次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在改善人民生活品质部分突出强调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要求向着这个目标更加积极有为地进行努力。这既是邓小平多次强调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也是人民群众长期的共同期盼。为此,首先要除旧布新政策观念。应消除只把共同视为最终目标而非日趋推进过程、先搞贫富悬殊再搞共同富裕、贫富差距越大越有利于发展、只需提高中低收入而无需调控超级富豪收入、政府不用调控私有化市场竞争导致的巨大贫富差距、企事业与公务单位三大阶层财富和收入无需协调平衡等错误观念,真正确立全体人民共富共享共福的理念。其次要采取产权主策。应通过在城乡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合作企业,以及推行民营企业职工持股等主要措施(这与孙中山强调通过节制私人大资本来彰显均贫富的民生主义是相通的),来缩小在企业内部进行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差距,再辅之以政府的国民收入再分配等措施,才能真正“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否则,只会在推动共同富裕的口号中使亿万富豪的增速和总量领先世界,[2]从而较快扩大贫富差距。再次要采取税收政策。
第二,以国资收益全民分红的方式促进共享共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脚踏实地,久久为功,向着这个目标更加积极有为地进行努力。”并贯彻和完善《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特提出如下建议。建立国有资产收益向全民分红政策如下:出资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按年度做出既符合股东利益、又满足企业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利润分红计划,经企业股东(大)会批准,向包括国有资产出资人在内的各方股东实施分红。其中,属于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润分红部分,全部汇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设立并监管的财政专户。人大常委会讨论并表决,确定利润分红部分的年度全民分红方案,并通过个人社会保障卡分层级向全民实施分红。
第三,公有制生产单位(含公有控股的生产单位)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政策。一方面,要从总体上合理确定积累与消费之间的比例,以保持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较大份额;另一方面, 要科学区分并充分反映劳动者的劳动差别,尤其要充分反映科研劳动、管理劳动和高技能劳动在生产中的贡献。其次,要坚持和完善按要素产权分配的体制机制。一方面,要依法保障国内外企业出资人的合理产权利益;另一方面,要依法保障国内外私有制企业(含私有控股企业)劳动者获取合理劳动报酬与享有劳动福利的权利。再次,要坚持和完善政府对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调节政策。一方面,政府要不断完善为经济发展托底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另一方面,政府要完善税收等制度调节过高的收入(流量)和财富(存量),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转移支付制度来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并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政策来取缔非法收入。
八、提高福利政策:较快增加免费公共福利的项目和比重
既然生产力水平不高的社会主义国家、北欧资本主义国家都可以通过高额累进税来实行高水平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那么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可以尽快实行高水平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而不宜通过财税政策超大幅度地让利给中外非公企业。这是此领域政策体系的基本思路。
我们曾提出机关、事业和企业联动的“新养老策论”。伴随2008年《事业单位工事业、企业为三大主体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成为推进我国养老保险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08方案)的印发,以机关、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然而,08方案的先天不足和运行不佳,使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遇到了瓶颈。当时,笔者在对08方案深入思考的基础上,提出了机关、事业、企业三者联动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初步方案(以下简称联动方案),并对“新养老策论”的基本内涵、提出背景、提出依据和完善措施进行了分析和探索。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模式,应是非缴费型城乡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实行占工资比例相同的退休养老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可另加补充养老保险;农民实行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可另加各地补充养老保险。2010年,我以此为主题,召开第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智库论坛”,在国内率先提出这一新策论,邀请政府主管部门领导出席论坛进行讨论;2009年的两会,包括我在内有20份书面建议,共同对08方案提出有破有立的不同意见;一位国务院主管的副总理还把笔者上报的新策论内参批示给主管部门研究;事实上,政府主管部门停止执行了08方案。
我们曾提出城市以公租房为主的“新住房策论”。其基本政策思路是主张“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国家调节为主导”的双重调节机制,构建城市以“公租房为主,商品房和私租房为辅”的新格局,针对动态的不同群体提供不同的住房产品,从而妥善解决住房问题。国家对住房的调控不能仅限于房价,而要有健全的住房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有完善的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机构,对保障性住房政策要有长期周密的考虑和安排。
一是迅速搞好公租房建设,让所有城市劳动者居有其屋。对不生育者要实行超过生育者的优惠住房政策,以利于较快提高人均住房水平。公租房的建设要根据各个城市的经济实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划分为若干个档次,分别在建筑面积、建设成本和舒适度上有所不同。
二是加强对商品性住房市场的调控。高收入以上的城市家庭,其可支配收入高于平均水平,其住房问题自我解决的能力强,因而这部分家庭的住房问题通过市场来完成。三是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改变我国住房市场“重买轻租”的现象,应强化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四是对现有空置房和闲置房进行调控。国家应尽快开展一次全国性住房普查,摸清我国住房的家底,并参照其他国家的有关经验,对空置房和闲置房分别采取不同政策措施,促使其出租或出售。空置房是指开发商已经建好并在两年内未租售的住房。对于没有出租和出售的空置房,政府应依据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征收高于当地租金的空置费。五是对与上下辈同住或住在其附近的公租房申请者和商品房购买者,分别制定优惠政策。除了社会养老的模式以外,如何从住房政策上促进“以家为根”的家庭养老模式,将成为我国政府一件大事。六是加强对商品房开发程序及合同的管理和完善。随着住房供需矛盾的缓和,商品房开发商的自有资金比例等这类制度需要从严掌握和改进。七是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助于控制房价,可以避免隐性风险。八是深化土地、财政、金融、公租房和所有制等制度的配套改革。
九、抑制通胀政策: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宏观调控重要任务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通货膨胀问题上始终存在理论和政策方面的重大分歧,几起几落。对于要不要把抑制通货膨胀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仍有论争。笔者一向主张,对于持续中高位数的通货膨胀应当适时严加控制。其缘由在于:
首先,高位通货膨胀促进经济增长的约束条件并不具备。假如社会有效需求严重不足,适度通货膨胀可以启动闲置资源,从而刺激经济增长而不会导致物价较大上涨。再假如,通货膨胀形成的新增货币是投向供给短缺的产品和劳务部门的,这客观上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此外,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企业的供给弹性不是很大,较高通货膨胀所带来的额外需求,也不可能被供给的增长所平衡,这就必定表现为物价较快上升。,
其次,通货膨胀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具有不确定性,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显示出截然相反的状况。既有高物价高增长的,也有低物价低增长的,还有高物价低增长和低物价高增长的。问题的焦点是:在理论阐述和政策设计上,是以低物价和高增长这一类型作为发展目标,还是选择其他类型。显然,以较低通货膨胀为基础来实现较高经济增长,是当今世界任何国家首脑和经济学家所期望的目标。如果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双高”或“滞涨”等不理想局面,那只表明经济政策和经济机制还需进一步调整。
最后,菲利浦斯曲线说明的问题是极有限的。许多西方学者也认为,20世纪70年代早期的教训反映出菲利浦斯曲线关于失业与通货膨胀此长彼消的关系是靠不住的。世界上已有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摒弃“菲利浦斯教条”,着重从科学技术进步、人力资源开发、提高产业素质、扩大对外贸易和调整工作时间等途径,来分析防止经济衰退和高失业问题,而不是以高通胀为药方。
国内理论界有一种观点对于反通货膨胀极为不利。他们认为“通货膨胀不可怕”,“就业优先、兼顾物价稳定的原则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是适用的”,“没有必要把稳定物价放在首位”。[3]由于这种观点模糊了人们对通货膨胀危害性的认识,动摇了坚决遏制通货膨胀的决心,因而在此有必要剖析其理论依据。
第一,所谓受害者的情况不同。他们声称,因为通货膨胀几乎使绝大多数人受害,所以
尽管大家都埋怨和叫苦,但一般不会有人出来带头闹事;而失业只是一部分人受害,所以矛盾容易激化。我们不否认“高失业”可能引发矛盾激化和社会动荡,可是,也决不能低估“高通胀”给人们所必然带来的普遍经济问题和利益差别问题。不难想象,在一个绝大多数人都埋怨和叫苦的环境中,社会将很不安宁,潜伏着危机。较快的物价攀升和货币贬值势必导致消费者抢购,生产者惜售,公众人心惶惶,经济矛盾激化;并且,会不合理地加大收入分配差距,使一部分劳动者的实际收入盲目下降。这部分辛勤劳动而相对实际收入降低的工薪阶层和普通居民,其不满心理和可能采取的行动,不一定比暂时失业者低弱,只不过表现形式可能不同罢了。这在中外历史上并不罕见。
第二,所谓采取的“挽救性措施”不同。他们提出,失业问题严重时,政府几乎没有什么有效的挽救性措施;而通货膨胀率很高和社会上下不满情绪增长时,政府只要推出一些挽救性措施中的一项或几项,形势就可以暂时稳住了。这里的问题在于:一是明智的经济学家和政府官员,都不会主张等到通货膨胀和失业状况非常严重时再来临时抱佛脚,采取什么特殊的“挽救性措施”。那种寄希望于挽救性措施,认为只要人民能够“承受”(实为“被迫忍受”)就可以无视持续较高通货膨胀的政策思路,实属下策。二是尽管在通货膨胀十分严重时可以采取使局势平息下来的某些措施,诸如宣布银行存款保值,临时性的冻结物价,工资和退休金指数化,凭票证供应生活必需品,抛出仓储物资,平抑生活必需品价格等等,但这些挽救性措施有效推行的成本很大,有的还具有明显的负效应。三是关于失业的挽救性措施也不是绝对没有,如可以大规模搞各种教育和培训,政府立即举办投资较少的劳动密集型工程,限制农村人口大量进城,降低或取消最低工资规定等等。当然,我们根本不主张在失业状况进入红灯运行区以后再采取各种应急措施。
第三,所谓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不同。他们认为,在通货膨胀下,假定生产资料价格持续上涨,对生产者的影响将反映于宏观经济运行中;这种影响值得注意,但还不致于严重到干扰宏观经济运行的程度。而失业者不断增多,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此种论断有失偏颇。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持续较高的通货膨胀率和失业率都会严重干扰宏观经济运行和发展。通货膨胀扰乱市场价格信号,破坏资源的优化配置,妨碍产业结构和品结构的合理改善,使整个国民经济带病运行。其不良影响也是不可低估的。
1998年以来,我国实现“高增长、低通胀”的实践经验,印证了新马克思经济学综合创新学派关于反通胀理论和政策的正确性。
十、对等开放政策:积极反制外国遏制和追求高质量开放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十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投资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这是全面对等开放政策的法律依据。
第一,坚持对等开放政策。凡是中国投资和金融领域对某西方国家开放的,那么该国也应该对等开放这些领域,否则中国不宜单方面开放。尤其是今年美国不断增加对中国企业的非法制裁,极力阻扰和设法禁止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和经营,我国必须依照《外资法》予以对等反制。
第二,实行外资和内资一视同仁的政策,让外资的投资利润回报恢复到国际平均水平,大部分针对外资和外企的减税让利优惠政策应该取消。
第三,为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再三强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金融要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讲话,我们建议在今后的文件中表述为“在国家绝对控股的基础上,放宽银行、证券、基金管理、期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外资股比限制。”
第四,应制定对美国新的政策。例如,该取消对美国出口的补贴,通过提高国内资源价格,有效保护本国资源,以减少贸易顺差,减少美元外汇储备对人民币的占款;增加实物交易,如粮食、能源、铁矿石等中国所需的实物,让人民币瞄准一篮子大宗商品而不是一篮子货币,切实维护人民币币值。
第五,加快建立独立的人民币结算体系。同时可以积极考虑向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提供长期援助计划,以无偿和低息贷款方式,向中亚和西亚地区大量输出资本,换取我国所需的粮食、能源、原材料等重要物资,最终在中亚和西亚地区构建一个庞大的人民币经济特区和人民币经济共同体,以避免美国的无理制裁和可能封锁。
第六,建立并推广中国的国际评级体系。当下,西方几大著名评级机构垄断全球市场,这些评级机构并非完全公正客观,而是受制于西方垄断资本,经常发布一些扰乱市场的信息,导致市场动荡。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国内评级市场的开放必须要配以严格的监管制度,对于进入我国市场的国外评级机构,应要求其增加透明度,如公布评级模型;应建立赔偿机制,让投资者被严重误导后有权利获取赔偿。更重要的是,我国应制定一部统领各类信用评级机构的基础法,从市场准入环节上严格把关,规范民族信用评级业的发展,从而在提高国内评估企业质量的前提下,推广中国的国际评价体系。
第七,尽快构建国内国际新的双循环格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形成市场和资源“两头在外”“三来一补”“贴牌被控”“市场换技术”为特征的外向型发展格局,总体以“世界加工厂”发展模式参与国际大循环,这从短时期看对我国国计民生有独特作用。但此低端开放和大循环模式的负效应是明显的,如强调技术引进而落实自主科技不足、失去大片市场而换得的核心技术不多、外贸和经济体量大而质量不高、生态环境和资源成本大而整体收益不大。当前,随着美国及其盟国不断加大对我国的科技和经贸打压和脱钩,而国内又必须高质量发展国计民生,因而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便显得更为必要和迫切。为此,要更加注重对外开放综合效益,更加注重扩大内需为主战略。应高效处理好供给与需求的关系,畅通企业资本的循环和周转,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的完整性,使国内市场成为最终需求的主要来源,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
注释
[1]程恩富、孙业霞:《“三元悖论”与我国资本项目开放的新考量》,《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2]程恩富、李燕:《白俄罗斯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式》,《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21年第1期
[3]厉以宁:《就业优先,兼顾物价稳定》,《改革》199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