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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恩富 顾钰民:新的活劳动价值一元论 ——劳动价值理论的当代拓展

2018-06-16 来源: 作者:程恩富 顾钰民

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 其实质是要在新的时代条件下, 坚持和拓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以更好地指导现实的发展。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就是不能离开劳动创造价值这一核心观点。拓展这一理论, 就是要以科学的态度结合现实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进一步发展这一理论。本文在继承马克思关于物质生产领域活劳动创造价值的基础上提出和论证“ 新的活劳动价值一元论”

一、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实质是坚持价值源泉的惟一性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基础理论, 坚持马克思主义, 必须对劳动与价值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的回答。劳动价值论的核心观点是, 价值的源泉惟一地来源于劳动者的活劳动。无论是在过去或现在,不管是反对劳动价值论, 或认为劳动价值论不能科学地说明现实经济现象的观点, 都是集中地否定劳动价值论这一核心观点。因此, 真正坚持劳动价值理论,必须要从理论上解决这样一个基本问题, 即除了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是否创造价值, 最主要的是要说明物化劳动和科学技术这两种生产要素是否自行创造价值。科学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也就坚持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一)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

说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 其实质是说物质资料不创造价值。因为物化劳动的存在形式就是物质资料二者只是对同一个事物的不同表述。从这一基本的判断出发,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证物化劳动是不能创造价值的。

首先, 物化劳动是一个物, 不具有与劳动力相同的性质。物化劳动的存在形式是生产资料, 是生产过程中物的因素。劳动力是存在于活的人体之中, 以劳动者为存在形式, 是生产过程中人的因素。这两种要素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劳动力这一要素的特殊性在于它的使用过程就是劳动过程, 正是这一劳动过程,才使劳动力具有创造价值的能力。而生产资料并不存在劳动过程, 因而也就不具有创造价值的能力。如果得出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了实际上就是说生产资料也具有劳动的功能。很显然, 以这种违反常理的界定为前提, 推论出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的结论是毫无意义的。

其次, 劳动者的一次劳动不能多次创造价值。价值是由劳动者的劳动创造的, 这一命题的涵义是十分明确的它是指价值的创造必须与劳动者的活劳动相联系, 即劳动者每进行一次劳动创造一次价值, 一次劳动过程结束, 创造价值的过程也就终止。但按照物化劳动也能创造价值的观点来分析, 必须得出一次劳动能够重复多次创造价值的错误结论。

物化劳动是劳动者在上一次生产过程中已经付出了的活劳动在物质资料中的凝结。这一活劳动在上一次生产过程中已经创造了价值, 所创造的价值就是生产资料价值的一部分。生产过程结束, 活劳动也就物化在生产资料中成为物化劳动。这部分以生产资料形式存在的物化劳动到了下一个生产过程就不能再还原为活劳动重新创造价值, 而只能转移价值。如果因为物化劳动的来源是活劳动, 就认为物化劳动也能创造价值, 这实际上就等于说, 一次活劳动能够重复多次创造价值, 即劳动者的活劳动先在上一次生产过程中创造价值, 然后, 再作为物化劳动在这一次以及以后的生产过程中不断地创造价值。按此逻辑进行推论劳动者进行了一次活劳动以后, 尽管活劳动过程结束了、但创造价值的过程却可以连续不断地进行下去只是这时的价值创造过程不再是由劳动者来进行, 而是由劳动者生产的产品(物化劳动)来进行。这样的结论显然是不能让人接受的。所以, 物化劳动也能创造价值的观点是缺乏理论支撑点的。

主张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的观点, 其实质是认为物质资料能够创造价值。因为物化劳动是相对于活劳动来说的是指活劳动的凝固形态。这种凝固形态能够存在的前提是它必须凝结在物里面, 以物质资料作为载体。所以, 物化劳动就其实际内容来说就是物质资料, 讲物化劳动也能创造价值, 实质就是说物幸资料也能创造价值。持物化劳动也能创造价值这一观点的学者, 之所以不直截了当地说物质资料也创造价值, 是因为按逻辑推理在理论上是决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的, 因而就把实际上是主张物质资料创造价值的观点, 以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形式提出来, 因为在物化劳动中毕竟有“ 劳动” 二字。但是, 只要对这一观点稍作分析, 就不难看出它的实质内容。在这里, 承认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与承认物质资料创造价值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再次, 物化劳动也能创造价值的观点, 不能从数量上具体地说明物化劳动与价值量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 物化劳动的种类多种多样, 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形式很不相同, 它们所起的作用、耗费的方式千差万别, 在他们之间不可能建立对价值创造的统一的计量标准。因而对于不同种类的物化劳动各自究竟创造了多少价值, 这是一个根本无法确定的问题。所以,这一观点只能停留在抽象的理论分析上, 而不能进人对这一问题实质性的数量发现。或者说, 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是不能进行科学地实证分析的。如果本身涉及到数量分析的经济学问题却不能进行准确的数量分析, 那么, 这样的观点也就谈不上什么科学性了。

(二)离开活劳动的科学技术本身无法创造价值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 而且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已成为人们的共识。那么, 科学技术这一要素是否创造价值, 这是实践发展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提出的需要解决的新问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 新价值只能来源于劳动者的活劳动, 生产过程中的其他要素都不能创造新价值。现在要说明的是, 为什么在现代生产活动中, 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 具有日益突出的地位和作用, 但离开了活劳动仍然不创造新价值。对此, 必须从理论上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 科学技术的运用使人类的劳动不断地起着自乘的作用。

科学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运用之所以能够生产出更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是因为科学技术的运用提高了劳动者的劳动生产率, 提高了活劳动的复杂性,从而使人类的劳动不断地起着自乘的作用。因此, 把握这一关系就成为理解全问题的枢纽。

科学技术对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创造所具有的巨大作用, 是通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活劳动的复杂程度来实现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使劳动者在相同的时间里可以创造出更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即劳动生产率较高的劳动起着自乘的作用, 它可以等于多倍的劳动生产率较低的劳动。科学技术对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决定性作用正是通过把科学技术这一要素融进其他生产要素来实现的, 即劳动者、劳动工具、劳动对象与科学技术相结合, 就会使劳动者具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 使劳动者的劳动能够得到自乘, 从而创造出更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所以, 直接创造价值的是人类的活劳动, 而不是科学技术本身, 或者说, 从广义文化角度观察, 作为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主体只能是劳动者。如果说有变化的话, 那就是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条件下, 价值的源泉在于高复杂和高效率的活劳动。

劳动者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能够创造出更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始终是和劳动者的活劳动效果提高联系在一起的, 即在先进的科学技术与更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的中间环节是劳动者活劳动效率的提高。因此, 对问题的分析是不能跳过劳动者活劳动效率提高这一环节的。如果把人活劳动抽象掉以后, 就看不到劳动与价值创造之间的关系, 剩下的只是科学技术与价值之间的关系, 这样, 也就很容易陷人科学技术自身也创造价值的误区。从逻辑上分析, 如果认为科学技术也能创造价值, 实际上也就否认了不同劳动生产率的活劳动对价值创造的重要性。因为科学技术能够自动创造价值的话, 活劳动效率的提高也就是无关紧要的了。若是这一结论能够成立的话, 我们一再强调的提高劳动生产率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第二, 说科学技术本身不创造价值, 并不等于否认科学技术对价值创造的重要作用。

这是因为, 科学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运用不仅是创造出更多的使用价值的前提, 而且也是创造出更多的价值的必要条件。没有科学技术的运用, 就不会有日益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和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因而也就不可能创造出日益丰富的使用价值。同样没有科学技术的运用, 也不可能创造出日益增多的价值。在现代化生产过程中, 科学技术对使用价值和价值创造的作用, 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更加突出、更加重要。只有看到这一点, 才能高度重视科学技术的作用, 劳动价值论才能从发展的观点去解释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现象。但是, 在这同时也必须看到, 科学技术在生产过程中作为一个生产要素的自身性质并没有改变,因而它本身也不能成为价值创造的源泉和主体。科学技术对价值创造具有的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并不能赋予它在生产过程中具有创造价值的功能。

在现实生产过程中, 科学技术并不是以独立的形态存在的, 大量的是与生产工具结合在一起的, 因而它是包含在先进的机器设备之中的。因此, 运用先进的机器设备就是在生产过程中运用了先进的科学技术, 二者是一回事。如果说科学技术能够创造价值,那么, 由此推论的逻辑结论必须是先进的机器设备也能够创造价值。所以, 实际上主张科学技术创造价值的观点与机器设备创造价值的观点是有着内在联系的。

总之, 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要素中, 只有劳动者的活劳动才创造价值, 其他生产要素不论其存在的形式如何, 不管它是以物质形态存在, 还是以知识形态存在, 作为这一要素的本身是不创造价值的。它们只是在生产过程中转移自身的价值, 从而成为价值的一个构成部分, 但却不能成为创造新价值的源泉。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这一核心观点, 是对客观经济活动过程的科学分析, 是对人类社会价值创造规律的深刻揭示, 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因而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客观真理。对于解读今天高度现代化条件下的经济现象, 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二、发展劳动价值论的关键是拓展对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认识

坚持劳动价值理论的基本观点, 并不意味着这一理论是僵化的, 或者说这一理论是不能发展的。在实践不断发展的基础上, 不仅马克思主义的一些具体观点和结论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 而且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也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这里当然包含着劳动价值理论。我们认为, 以深化对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认识为切人点, 是科学地发展劳动价值理论的关键。这是因为:

首先, 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极大提高, 使创造价值的劳动呈现出日益分解的趋势。这一趋势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加强的。在生产力发展水平非常落后, 生产社会化程度很低的条件下, 人类的生产活动主要是由单个劳动者来完成的,因而创造价值的劳动也主要是表现为劳动者的个体劳动。正因为单个劳动者能够完成生产的全过程, 因而也能够完成价值创造的全过程。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人类的生产活动日益突破了个体劳动的局限, 整个生产过程已经不是单个劳动者所能完成的, 而是由众多的劳动者在分工与合作的基础上形成的“ 总体工人” 来完成的。这样, 原来由单个工人独立完成的劳动, 现在分解为“ 总体工人” 的共同进行的劳动由此, 创造价值的劳动也就由“ 总体工人”的劳动共同构成, 劳动的形式和种类也越来越多样化, 如从事物质生产领域的科技劳动和经营管理劳动户并且, 这种多样化劳动的发展逐渐突破了物质生产领域, 把一些非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劳动者也纳人了“ 总体工人” 的范围, 从而他们的劳动也具有了创造价值的属性。这是生产社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它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对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认识也随之拓展。

其次, 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使社会财富和商品的存在形式也日益多样化, 从而价值存在的形式当然也呈现多样化。这同样要求我们对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认识也必须随之拓展。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初期社会财富是以物质财富形式存在的。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财富的增长, 精神财富也迅速增长, 并且在社会财富中占有越来越大比重。从人类的需要来看, 社会的发展程度越高, 人们在对物质财富的需求不断增长的同时, 对精神财富的需求也以更快的速度增长, 人类的劳动也越来越多投人到精神财富的生产中。这样只是把创造价值的劳动局限在物质生产活动中的观点, 是与这一发展趋势不相吻合的。应该把创造价值的劳动拓展到精神生产领域。无论是在物质生产领域, 还是在精神生产领域,只要是创造了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劳动都应该纳人创造价值的范畴。这实际上是要求我们把创造价值的劳动, 从物质生产领域向精神生产领域拓展。

再次, 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 对劳动力这一要素的要求越来越高, 从而为实现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内容也越来越多。现在仅仅从一般物质上来满足劳动力这一要素生产和再生产已经不够了, 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更多是要靠为劳动者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来得到实现。这样, 人类的劳动也就有更大的部分会投人于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 并且这部分劳动更多地是表现为服务劳动的形态。这部分劳动的结果是生产和再生产出了劳动力这一要素。因此, 只要是为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这一要素的劳动, 也都应该是属于创造价值的范围。

根据上述的认识, 在当代拓展对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认识, 主要是突破把创造价值的劳动只是局限于物质生产领域, 非物质生产领域中一些部门劳动者的劳动也应该纳人创造价值的范畴。具体说, 在非物质生产领域中, 以下几大类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

第一, 凡是能够提供文化商品(精神商品)的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②文化商品包括物质性的商品和非物质性的精神商品。物质性的文化商品, 如书籍、报纸等。这些文化商品具有一定的物质载体, 文化劳动的结果是以物质形态出现, 这些劳动能够创造价值是容易理解的。另一类文化商品是没有物质载体, 完全是以精神形态出现的, 如音乐、戏剧、舞蹈、唱歌等。这些文化商品虽然没有一定的物质形态, 并且生产过程是与消费过程同一的, 但它们同祥具有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功能, 同样是构成精神财富的一种形式,因而生产这些商品的劳动也同样创造价值。

关于生产精神商品的劳动分类问题, 马克思有过较为明确的论述“ 在非物质生产中, 甚至当这种生产纯粹是为交换而进行, 因而纯粹生产商品的时候,也可能有两种情况生产的结果是商品, 是使用价值, 它们具有离开生产者和消费者而独立的形式,因而能在生产和消费之间的一段时间内存在, 并能在这段时间内作为可以出卖的商品而流通, 如书、画以及一切脱离艺术家的艺术活动而单独存在的艺术作品。产品同生产行为不能分离, 如一切表演艺术家、演说家、演员、教员、医生、牧师等等的情况。”

第二, 凡是直接为生产性企业提供某种生产性服务的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都创造价值。这一部分非物质生产劳动可以看作是由生产性企业的总体劳动中分散出来的, 它是社会分工日益发达的结果。例如,为创造价值的企业进行生产管理的策划和咨询、技术指导和教育培训等。尽管这部分劳动现在已经从企业中分离出来, 并且它的活动也可以完全独立于企业之外, 它所提供的又主要是服务。但这些劳动最终是直接服务于生产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因而可以看作是直接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外的扩展, 是“ 总体工人” 的劳动在企业外的延伸。它们作为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的一个组成部分, 都属于创造价值的劳动。

第三, 凡是与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的生产和再生产直接有关的非物质生产劳动都创造价值。这一部分非物质生产劳动从趋势看是逐步增加的。这是因为,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和劳动力的发展对于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 劳动者对提高自身素质的需求会不断地增长, 整个社会投人在这部分的劳动的比重也会不断地增加。这部分劳动主要是以非物质生产劳动的形式出现的, 包括为提高劳动力的文化素质、身体素质, 以及实现劳动者全面发展所需的各种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 如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部门。这些部门中的劳动从形式上看与直接生产活动没有直接的联系, 但从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这一社会生产最重要的商品性要素来看, 又与社会生产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而且这些非物质生产劳动在很大程度也是创造了精神产品, 因而同样可以把这些部门的劳动归人创造价值的劳动。

可见, 从社会发展的趋势看, 人类的劳动分工越来越细, 从事劳动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 非物质生产劳动在社会总劳动中的比重将不断地提高。这一趋势是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和社会分工日益发达,以及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对社会劳动结构变化的具体表现。在这一发展趋势下, 创造价值的劳动向非物质生产劳动拓展, 既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基本观点, 同时也与今天发展了的实际相吻合。

诚然, 把创造价值的劳动从只是局限于物质生产劳动向非物质生产劳动拓展, 这并不意味着由此得出所有的非物质生产劳动都创造价值的结论。承认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能够创造价值是有一定条件的, 不能把创造价值的劳动推广到所有的非物质生产领域。根据上述对三个方面的非物质生产劳动能够创造价值的分析实际上也就确立了判断非物质生产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三条标准。那种单纯商品买卖, 单纯金融中介和技术中介, 以及从事会计、律师、党、政、军、公、检、法之类的服务活动, 尽管是社会必要和重要的劳动, 但不宜视为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否则, 把全社会的劳动或整个第三产业都说成是生产劳动, 也就否定了商品生产、商品流通与商品分配等不同性质的劳动分工。不能潜意识地认为, 只有创造价值的劳动, 才是重要的或必要的劳动。

注释

1参见程恩富. 生产性管理活动都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社会科学,19957.

②参见程恩富. 文化经济学通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9.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 1分册, 442443

参考文献

①程恩富等, 经营者收人的博弈分析——劳动价值论的一种拓展〕经济学动态,20014.

②程恩富,马克思经济学与经济思维方法——与张五常先生商榷之四,学术月刊,1996 10

③程恩富,经济管理活动创造价值,人民日报,20001214

④吴易风,价值理论“新见解’ 辨析,当代经济研究,19954。,

⑤卫兴华,关于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问题。经济学动态,200012

⑥胡钧,“挑战” 劳动价值论的新课题,高校理论战线, 200012

 

(原载《当代经济研究》2001年第11期,第二作者为顾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