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恩富选集

程恩富 施锡铨 朱富强:经营者收入的博弈分析 ——劳动价值论的一种拓展(上)

2018-06-16 来源: 作者:程恩富 施锡铨 朱富强

一、经营者劳动的性质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学界一般承认,在公有制企业内,从事生产性管理的活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生产劳动,但却否认资本主义私人企业中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也创造价值。这种逻辑显然是难以自圆其说的。

首先,马克思分析了资本家自身从事管理活动的情况。他分析说,“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因而也是由剥削者和他所剥削的原料之间不可避免的对抗决定的”。因此,“同货币资本家相对来说,产业资本家是劳动者,不过是作为资本家的劳动者,即作为对别人劳动的剥削者的劳动者。他为这种劳动所要求的和所取得的工资,恰好等于他所占有别人劳动的量”。[1]可见,由于所有者和生产者之间对抗性矛盾产生的纯粹监督劳动具有占有剩余价值的本性,具有剥削的性质。但事实上,纯粹的监督劳动和其他劳动是难以分离的,当马克思将资本家的纯粹监督劳动与其他管理劳动,以及因管理劳动而应得的工资与因所有者的缘故而得到的收入合在一起分析时,结果就使后来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忽视了两者的区别。

其次,马克思又进一步分析了这种管理劳动由专门经营者代理的情况。他写道:“与信用事业一起发展的股份企业,一般地说也有一种趋势,就是使这种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有资本或借人资本的所有权相分离,……不能用借贷也不能用别的方式占有资本的单纯的经理,执行着一切应由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自己担任的现实职能,所以,留下来的只有管理人员,资本家则作为多余的人从生产过程中消失了……随着工人方面的合作事业和资产阶级方面的股份企业的发展,混淆企业主和管理工资的最后口实再也站不住脚了”。[2]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这样几点:

第一,所有者和经营者职能的分离是企业制度变迁的必然趋势。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当资本家的资本一达到开始真正资本主义生产所需要的最低限量时,他便摆脱体力劳动”,随着大规模协作的发展,“他把直接和经常监督单个工人和工人小组的职能交给了特种的雇佣工人。”[3]“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完成由各种生产总体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宫的劳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提琴独奏演员可以独展所长,一个乐队就需要有乐队指挥”。[4]

第二,经营者也是雇员,经营者劳动和生产者劳动是由于企业面临不确定性带来的人事选择和职能专业化:有更好管理才能的人被授予对团体的控制权,其他人则在他的指挥下工作(Knight1921)。因此,“自然,从真正的工人到(有别于资本家的)经理、工程师,都属于生产劳动者的范围”。[5]这种劳动一般也是生产性的劳动,它也创造价值,经营者也必然应该取得工资,“经理的薪金只是,或者应该只是某种熟练劳动的工资”。[6]

第三,经营者管理活动中的纯粹监督劳动仅是代替资本家的纯粹监督劳动,因而也带有剥削的性质。即“一旦从属于资本的劳动成为协作劳动,这种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就成了资本的职能。这种管理的职能作为资本的特殊职能取得了特殊的性质”。由于“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那么,专门经营者的出现只是代替资本家的管理活动,也就必然从属于资本的本性。因此,“资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内容来说是二重的,因为它所管理的生产过程本身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制造产品的社会劳动过程,另一方面是资本的价值增加过程”[7]

最后,马克思还特别区分了管理活动的不同劳动性质。一方面,就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所有者的管理活动来说,如果所有者还从事一定的生产性管理劳动,则这种劳动创造价值;但如果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仅是挂名的,实际上并没有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和实施的必要监督,而只是行使单纯财产所有权的活动,如分股息和红利等,则他们的活动不创造新价值(程恩富,1995)。这就是马克思分析的,“在实际的经理之外并在他们之上,出现了一批董事和监事。对这些董事和监事来说,管理和监督实际上不过是掠夺股东、发财致富的一个借口而已。……这种监督工资照例和这种挂名董事实际担任的监督成反比”。[8]

另一方面,就经营者的管理活动来说,也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纯粹的监督劳动,这仅是迫使生产者创造更大的剩余价值,而本身并不能创造剩余价值。马克思引用了当时的经济学家凯尔恩斯对当时北美南北各州生、产特点的比较时,认为,南方各州奴隶制导致对劳动的监督,而北方各州由于农民所有者得到他的土地的全部产品,所以用不着其他的劳动刺激,也用不着监督。因此,奴隶制中的监督是非生产性的,也就不创造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随着作为别人财产而同雇佣工人相对立的生产资料规模的增大,对这些生产资料的合理使用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增加了。”[9]

二是协调生产的劳动,这种劳动是生产性的,也就创造价值。因为这种协调劳动是在单个生产者支出同等劳动量的情况下,创造更大的价值。为此,马克思曾有精辟的分析,“政治经济学家(即凯尔恩斯一作者注)在拿独立的农民或独立的手工业者的生产方式同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种植园经济作比较时,把这种监督工作算作非生产费用。相反地,他在考察资本主生产时,却把从共同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的管理职能,同从这一过程的资本主义性质因而从对抗性质产生的管理职能混为一谈。”[10]从这句话明显可以看出,资本主义企业中的管理活动是不同于以往社会的。因为种植园主的管理是纯粹的监督劳动,只是迫使单个的农奴支出更多的劳动,从而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而本身并不创造价值;但在资本主义企业的经营者管理活动主要是协调生产的劳动,协调劳动不仅“提高个人的生产力,并且是创造一种生产力”,[11]因而是生产性劳动。

命题1:资本主义企业中的管理活动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纯粹的监督劳动,这仅是迫使生产者创造更大的剩余价值,而本身并不能创造剩余价值。二是协调生产的劳动,这种劳动是生产性的,也就创造价值。因为这种协调劳动可以在生产者支出同等劳动量的情况下,创造出更大的价值。

马克思说,经营者的薪金只是,或者应该只是某种熟练劳动的工资。但实际生活中,经营者收入相差很悬殊,是怎样形成的呢?

二、经营者收入的性质与博弈

1.所有权和经营权舍:为一时,则所有者具有绝对的信息偏在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企业只是资本家和生产者两者的关系,而由于所有者同时拥有监督权和经营权,因此,就具有生产的绝对信息优势。这样,在资本和劳动、经营劳动和生产劳动分割共同创造的价值的博弈中,所有者就处于有利地位。从而,一方面获得由于资本所有权而对创造的价值占有的更高的份额;另一方面也使其从事经营的劳动获得对创造的价值占有的更高的份额,这种以经营劳动的名义获得的收入一般要高于经营者的劳动力价值,甚至超过经营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

经过上面的分析,当资本家兼有所有者和经营者双重身份时,其收入的来源就很清楚了:由于资本不创造价值,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获得的报酬就来源于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而以经营者身份获得的收入的性质,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是其自身创造的价值,而另外超过其自身创造的价值的部分实际上来源于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具有无偿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性质。由于资本家对生产具有绝对垄断优势,因而有时会迫使生产者的工资减少到低于劳动力价值的程度。为了能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资本家都尽量自己兼有这双重职责。企业制度变迁史上,直到1840年,美国还没有出现中层经理人员,当时,几乎所有的高层经理都是企业的所有者,或者是他们所管理的企业的合伙人,或者是其主要股东(钱德勒,1987PP3)。在1914年以前,英国有80%的股份公司属于私人公司,这些私人股份公司在保留有限责任的股份的同时,格外限制股份的转让权(hannah1983)。越是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这种现象越是非常普遍,正如钱德勒所描写的,19世纪40年代的商业资本主义的特点是:“老板管理公司,管理者即为老板。即使是合伙关系,其资本股权还是为少数个人或家族所掌握。这些公司依然是单一单位的企业,极少雇佣两三个以上的经理。因此,传统资本主义公司可以恰当地称为个人企业”(钱德勒,1987PP9)。

马克思正是看到了这种现象的普遍性,才片面地将资本家的一切活动,包括资本家的经营活动都视为榨取剩余价值的活动,而本身不创造价值。即使在经济如此发达的今天,合伙公司以及大量的股份公司都是实行这种组织方式。目前,在英国的100家最大的公司中,有22%的公司将董事长与总经理合为一体;有40%.的公司将两个角色分开;其余38%的公司则没有设总经理之职,只设由董事长领导的董事会,并设立一些部门经理直接向董事长负责,董事长实际上也同时起着总经理的作用(程恩富,1995)。

当然,当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聘用代理人来经营能带来更多的剩余价值时,所有者和经营者这两种职能也就逐渐分离了。另一方面,随着合伙企业规模变得很大,其组织的无效性、无法实现有效的利益统一以及由道德风险引致的巨大风险等限制了它的进一步扩张,最终也迫使公司组织形式对它的替代(Knigtlt1921)。

命题2:当资本家兼有所有者和经营者双重身份时,他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获得的报酬来源于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而以经营者身份获得的收入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是其创造的新价值,而另外超过其创造的价值的部分实际上来源于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具有元偿占有的性质。

2.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博弈具有完美信息。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自然地,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就如何分割所创造的价值进行了博弈。假定创造价值的主要因素在于经营者的经验(即经营才能)与他的努力程度。我们以Q1表示经营者的经营能力,α作为Qt创造价值的折算因子;Qt表示经营者的劳动强度。β作为Qt创造价值的折算因子,则经营者的收入(记作S)可以借用柯布道格拉斯函数进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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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参数λ是经营者创造的价值与其收入的关系系数。

借助于上述函数,我们可以将经营者的劳动力价值(即工资,记作W)表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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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θ是经营者劳动力价值与他创造的价值的比例,显然,(1θ用就是剥削率,即所谓的剩余价值率。

通常,由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同时也是价值增殖的过程,必然要求创造的价值要大于劳动力价值,即θ满足:O<θ<l

λ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当λ大于1,表明经营者所得的收入大于经营者创造的价值,1^就表示大于经营者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以外的收入,其来源只能是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为什么所有者甘心给予经营者高于其创造的价值的收入呢?原因是,给予高工资可以激励经营者更好地监督生产者的劳动,从而迫使生产者创造更大的剩余价值,再将这多创造的剩余价值进行分割,也就是说,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不是零和博弈,而是变和博弈。

第二,当λ小于1而大于θ,表明经营者所得的收入小于经营者创造的价值而大于他的劳动力价值,但自己还分享了一部分自身创造的剩余价值。

第三,当λ等于θ,表明经营者所得的收入仅是他的劳动力价值,而创造的剩余价值完全被所有者剥夺。

假如所有者可以对经营者的行动实施完全监督,从而可以根据经营者创造的价值给予报酬。也就是说,所有者依据观察到经营者所采取的行动而采取自己的策略行动,那么,所有者一般只付与经营者低于其创造价值的收入,甚至仅仅是劳动力价值的收入,即θ λ1。但由于他们之间的博弈是长期地“重复”,因此很可能所有者会采取λ满足:θ<λ<l,即经营者也分享一部分自身创造的剩余价值。

反过来,假如所有者先付报酬,然后经营者再去创造价值,这时候,经营者完全知道所有者的行动。显然,如果所有者给出低工资的话,出于理性,经营者不愿受剥削太多(暂时不考虑经营者辞职跳槽的情况),必定出现“低创造价值”现象,如果是再次博弈(倘若他们之间存在长期关系),那么所有者必定再开出低工资,经营者也因此创造低价值。于是,重复动态博弈的结局不断地重复(低工资,低创造价值)。如果所有者开出高工资,经营者有两个行动选择,要么他创造高价值,于是所有者在再一轮博弈中仍给出高工资(若他在下次博弈中开出低工资的话,那么博弈回到第一种情况,以后经营者将创造低价值,这对所有者不利)。要么经营者创造低价值,出于惩罚,他将在以后得到低工资。因此,重复动态博弈的系列结局应为{(高工资,高创造价值),(高工资,高创造价值),……}

这种现象在资本主义有一定发展,特别是股份公司发展的初期比较普遍。在现代社会中,小型企业中也大量存在。

命题3:当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所有者对经营者具有完美信息时,经营者收入的性质取决于其刨造的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λ。当λ大于1,经营者所得的收人中blob.png部分是其创造的价值;而(1λblob.png部分来源于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但一般情况下,θ λ1,经营者所得的收入小于其创造的价值而大于其劳动力价值,因而分享了一部分自身创造的剩余价值。

3.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博弈具有完全但不完美信息。设想所有者在观察经营者的行动之后再付酬,然而问题在于所有者可以了解经营者的能力,但他很难识别经营者是在高努力程度创造高价值,还是以低努力程度刨造低价值。一次性搏弈可以用博弈树描述(见图1)。

这可以表示为正则型静态博弈,考虑到经营者高努力的付出应高手低努力时的付出,不妨将它们之间的差异记作g>0。现在,我们记Wh、W1,分别为低、高工资,而以V1、Vh为低、高创造价值。搏弈的正则型可用表l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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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如果是一次静态博弈,由于低努力是经营者的占优策略,因此该博弈的纳什均衡解为(低努力,低工资)。可以合理地假设Whg >W1,表示尽管有所花费,高工资毕竟比低收入多;再假定Vh—Wh >V1—W1,表示所有者宁可付出高工资,以换取较高盈利。于是,(高努力,高工资)其实是正则型博弈的帕累托最优。但是在一次性博弈中很可惜地不能达到。由后退归纳法知,即使在有限次博弈中,其纳什均衡解也应该是一连串{(低努力,低工资)}。不过倘若考虑到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长期的重复博弈,那么,除了{(低努力,低工资),(低努力,低工资),……}这个纳什解外,还存在着另一个均衡,就是所谓的触发策略:

在第一个周期,所有者采取行动“高工资”,经营者选择行动“高努力”;在以后任何一个周期,只要不发生任何一个局队偏离“高努力,高工资”策略,那么就一直取该策略。否则,若在某一周期发生局中人单方面偏离的话,则转向(低努力,低工资),并一直延续下去。

触发策略告诉我们一系列的{(高努力,高工资),(高努力,高工资),……}的可能性。其实,由于市场竞争所带来的压力,或者由于习惯、习俗等方面的原因,预测出现对双方有利的均衡的可能性极大。

影响经营者努力水平的一个重要机制是市场压力。首先,对经理偷懒行为的约束依赖于来自企业内部试图取代现管理阶层的成员的竞争。同时,经营者之间还存在监督。因为每个经营者的边际产品都是其他经营者边际产品的增函数,因此,在团队生产中,每个经营者都关心其上面和下面的经营者的业绩。从另一方面说,每个经营者也就受到其他经营者的一定程度的监督(Fama1980)。

其次,还受到其他经理团体的市场竞争。由于市场是根据经营者过去的表现来对他未知的能力作出估计。当一个经理把企业搞得一塌糊涂时,在经理市场上他的个人资本就会贬值(Fama1980)。这样,由于害怕市场对其作出不利的判断,为了长远利益考虑,经营者也会努力工作(Holmlstrom1982)。

其三,还受到企业被接收、吞并的威胁。市场上购买股票的投票权的争夺战,往往导致现管理阶层的撤换。

在另一方面,在一个企业中,由于较高层的人员怠工,他下面所有人员都会怠工,损失就较大。因此,即使每个人的努力状况都一样,所有者也会给予职位越高的人越高的收入(Calvoand Wellisz1979)。西方的比赛理论也认为,在企业中最优的工资分配应具有如下特征:由于越往上,上升的机会越小,就必须提高奖励,才有足够的刺激,因此,越高的职位,工资差距越大(Rosen1986

可见,在信息完全但不完美的情况下,所有者和经营者一般会达到(高工资,高创造价值)均衡。

另外一点,正是由于所有者对经营者的努力程度具有不完美信息,就又存在了这样的可能性:经营者在获取“高工资”的同时,未必付出“特别高的努力程度”,这就有可能减少自己“受剥削”的程度。

命题4:当所有者和经营者职能分开,所有者对经营者具有完全但不完美信息时,经营者的收入一般会高于劳动力价值,但低于其创造的全部价值。

4.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博弈具有不完全信息,且不存在合谋行为。在现代生活中,所有者与经营者职能分开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众所周知,经营者所创造的价值不仅与他的努力程度有关,而且与他自身的能力有密切的关系。不妨假设经营者可划分为两种类型:高能力型和低能力型。有时候,尤其是刚聘用经营者时,所有者常常不清楚经营者属于何种类型。这成为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有关信息是不完全的。在博弈理论中,我们通常认为经营者的类型是由“自然”指定的,同时我们也可合理地假设,所有者可以观察到经营者的努力程度。于是,目前的情况可以用下述博弈树进行描述,其中,“自然”用字母N表示,局中人l表示经营者,局中人2表示所有者,以[P]表示高能力,其中的P为经营者具有高能力的概率;[1P]表示低能力,也即存在1P的概率所聘用的经营者属于低能力。“低”、“高”分别表示“低努力程度”与“高努力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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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模型中,我们可以合理地假设低能力经营者所创造的价值一般应小于高能力创造的价值;但是另一方面,低能力经营者如果采取高努力程度的话,其创造价值可以高于低努力程度的高才能经营者所创造的价值。正是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所有者对经营者具有不完全信息的假设更趋合理。有时,所有者只能根据经营者付出的努力程度作出“信号”以采取自己的行动。这样,低能力经营者就有可能获取高工资。况且,所有者为了激励经营者的努力以提高生产效率,可能采取效率工资,使高努力、低才能的经营者有可能获取根据高才能经营者创造价值来确定的高工资。这样,存在了一种可能性,即低才能经营者可能分享一部分所有者利润。

命题5:当所有者和经营者职能分开,但所有者对经营者具有不完全信息,而且所有者与经营者不存在合谋时,低才能的经营者的收入一般高于劳动力价值,甚至还高于其创造的价值。

5.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博弈具有不完全信息,且存在合谋行为。美国学者莫利斯·察特林认为,现代大公司的行政管理机构表面上由职业经理操纵,实际上却由所有者控制。这种控制并不要求所有者直接参与决策,而是基于资本积累的内在规律,在无形中左右着公司的运营。所有者和经理阶层的利益根本上是一致的,经理人员的收入和地位都与公司的利润直接相关(zeitlin1989)。因此,就必然存在两者合谋的可能性。

同时,由于所有者对经营者具有不完全信息,因而监督经营者劳动的成本就比较高。研究和实践都表明,成本最小的监督是促使经营者自己监督自己。其中,最重要的是自我激励机制的建立,而要形成自我激励机制,关键是要经营者也具有剩余索取权,即建立利润分享型体制。通过合谋,经营者加大监督劳动的投入,就可以迫使生产者创造出更大的剩余价值。这些价值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分享就可以获得更大的效用。

命题6:当所有者和经营者职能分开,所有者对经营者具有不完全信息,且存在合谋时,经营者的收人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其中的工资部分是其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而以剩余索取权得到的收入来源于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

6.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具有不完全信息,且不存在合谋,但经营者与生产者之间存在合谋。经营者与生产者进行合谋,这时就会陷入麦迪逊困境。这主要表现在经理等的在职消费而减少监督,生产者的在职闲暇等。下图表示生产者和经营者合谋下的劳动状况。

经营者和生产者行为对管理活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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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点是经营者和生产者不存在合谋的情况下,经营者的工资水平(即效用)和努力程度的状况.b点是经营者和生产者存在合谋的情况下,经营者的工资水平(即效用)和努力程度的状况。显然,在合谋的情况下,工资的变动较小,但经营者的努力水平下降却很大,因此,创造的价值也必然降低。

同时,由于生产者的数目庞大,在大规模的合作中就必然会存在进一步的机会主义倾向,在长期的博弈中,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也会大大降低,结果反而会损坏经营者的利益。因此,经营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合谋一般是难以长期存在的。

命题7:当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所有者对经营者具有不完全信息,且他们之间不存在合谋,但经营者与生产者之间存在合谋时,经营者的收入一般高于其劳动力价值但低于其创造的价值,然而,这种合谋一般是难以长期存在的。

7.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而所有者、经营者与生产者三者合谋。魏茨曼在1980年提出了所有者和生产者之问建立一种利润分享机制来解决x低效率问题,他认为,利润分享可以导致更高的劳动生产率(Weitzman,1980)。但他在1990年又有了重新的认识:随着利润分享规模的扩大,也会出现搭便车行为,从而反而降低了劳动生产率(Weitzman and Kruse1990)。因为利润分享实质上造成“囚徒博弈”:如果每个人都更努力地工作,集体中所有成员的境况就会变得更好;但每个人都有偷懒的动机,当成员足够大时,一个人减少自己的努力,团队中任何一位成员的人均产出和报酬都不会受到很大影响。这样在长期的反复博弈中,最终出现一个非合作的“超博弈”。在没有有效的监督手段的情况下,其他工人一般就可能通过减少自己的努力来“以牙还牙”惩罚偷懒的工人。林毅夫(1994)对中国50年代的合作化研究也得到了同样的结果。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考察了南斯拉夫的企业,认为对剩余的广泛分享会导致监督人偷懒活动的增加,由此而生产的损失会超过分享剩余的雇员减少偷懒活动所实现的收益。在疆方,实行分享制的企业也是非常的少,而且生产者利润分享越多,所有者和经营者得到的利润就越少。这样,就有可能削弱他们的动机、权力,从而弱化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激励。“产权学派”也认为,在利润分享制下,生产者有更多的在职闲暇行为,经营者的决策也会更加短视。可见这种三者合谋在长期内更加不可能。

命题8:当所者、经营者与生产者三者合谋时,经营者一般也可以得到高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但这种合谋在长期内更加不可能。

 

(原载《经济学动态》2001年年第4期,第二作者和第三作者分别为施锡铨、朱富强)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8369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35439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8369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8369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l册,第147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4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8369页。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35439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8369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8369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