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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恩富 施镇平:三论构建“ 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国家调节为主导”的新型调节机制

2018-06-20 来源: 作者:程恩富 施镇平

企业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微观实体。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对国民经济运行实行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调节,最终将落脚到企业的运行上。现阶段,我国拥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等。在这些不同性质的企业的运营中,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实现方式呈现出丰富性、生动性、多样性。现根据我们曾经倡导的由指派性国家定货、协商性国家定货、指导约束性计划、参数诱导性计划、不完全市场调节和完全的市场调节这六种方式组成的结合形式体系,对各类不同企业进行探析,以增强对“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国家调节

为主导”新机制的可操作性。

一、国有企业

我国国有企业大体分为三大类。即国有特殊企业、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和国有中小型一般企业。它们在贯彻计划与市场相结合上均应有各自的特色。

(一)国有特殊企业

我国的国有特殊企业,总体包括交通、邮电、电力等基础设施的企业和生产航天航空尖端产品及国防军需品的企业。它们数量不多,但其存在和发展在社会主义国民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意义。对这类企业的经济活动,原则上实施指派性国家定货和协商性国家定

货。其根据在于:

1、国有特殊企业是国家经济和社会稳定的最重要的物质性保障。显然对国有特殊企业,坚持国家所有、国家直接经营和国家直接调节有其合理性。不过,在当前改革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环境下,国家就不能沿用传统的完全排斥市场机制的行政指令性计划,而应当主要以市场订货人的身份,向这类国有特殊企业订货。这样,国家就有必要对它们实施指派性国家定货或协商性国家定货。2、国有特殊企业的产出均具有突出的核心类生产的性质。交通和邮电提供的是基础设施性的产品和劳务,电力是现代化经济建设最重要的能源产品,国防性军需生产更不同于一般产出。类似这些核心类产出,在现阶段,只能由国家直接调控,实施较硬的直接计划调节。3、基础设施性产出由国家出面组织具有高效性。铁路、公路、港口、机场、输油气管道、通讯设施、大型电站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大量投资,建设周期长、涉及社会面又广。因此,重大的基础设施性项目由国家直接出面组织,实为上策。现阶段,要改变我国基础建设发展严重滞后的局面,只有由国家向“瓶颈”部门和企业实行政策适度倾斜,通过优惠性的指派性定货和协商性定货,鼓励交通、邮电、电力等投资产品的生产,进而使政府部门直接掌握的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高效化,以充分发挥国有特殊企业在全社会规模上提高经济效益的优越性。

(二)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

对大中型骨干企业的经济调节活动,原则上应实施协商性国家定货、指导约束性补划调节和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以指导约束性计划调节为主。其根据在于:

1、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具有所有权对经营权的普遍制约力和经营权对所有权有差别分

离的并存性。国家坚持对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的所有权,要体现在企业有义务接受国家的计划管理,这种计划管理集中反映在国家计划对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经营行为的制约上。这种国家计划力制约在协商性国家定货、指导约束性计划和参数诱导性计划中都存在。当然,我们也不能随意地把体现国家所有权约束的调节形式都用于这类企业。例如,关于指派性国家定货,尽管国家方考虑了等价交换和市场关系,但它经营权向所有权的归附性过于强烈,易于损伤经营者的积极性,所以不宜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随便启用。伺时也要看到,这类企业的经营权对所有权有相对的分离,其分离的程度也有差异。一般来说,生产关系国计民生重要产品的超大型国有企业和企业集团,例如宝钢、上海金山石化总厂、二汽集团等,是发展国民经济的“国家队”,“两权”的分离度就相对小些,可在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偏重实行协商性国家定货或指导约束性计划调节。生产其他重要产品的大型骨干企业,“两权”的分离度就略微大些,在落实承包制、试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实行指导约束性计划调节为主。至于生产较重要产品的中型骨干企业,“两权”分离度就可大些,在落实承包制、税后承包等基础上,实行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为主。但在近期,经济参数还投有理顺,实行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的经济环境有待改善,实行指导约束性计划调节仍是重要的形式。

2、在计划和市场均进行强调节的情况下仍存在两种调节力配比的差异性。经过改革,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的计划和市场的有机结合,是以充分展开形态的计划调节力和充分展开形态的自觉市场调节力相结合为基本内容的。搞活大中型骨干企业,既需要强化计划调节

功能,又需要强化自觉的市场调节功能,实现计划调节功能和市场调节功能的双强化组合。

任何试图强化计划调节功能而弱化市场调节功能、或弱化计划调节功能以强化市场调节功能

的做法,不仅在思维上没有完全摆脱计划与市场对立的传统偏见,而且会导致大中型骨干企

业的病态运行。因此,必须同时积极地全面启动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得其双强化调节效应。这是社会主义大中型骨干企业能够创造出比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业更多的经济效益,并在不久将来创造出比西方资本主义企业更高的生产力的重要手段。然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双强化联结一体,并不排斥两者因强化因素和条件不同而在组合势态上的不平衡性。两者的力度配比是个复杂的系统,从理论上抽象,大体有三种配比模式:其一,是计划机制居强势地位;其二,是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势均力敌;其三,是市场机制居强势地位。大中型骨干企业的运行,确实存在上述三种不平衡配比势态,这就要求对它们的经济活动对应地进行协商性国家定货、指导约束性计划和参数诱导性计划。

3、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因所处产业、行业不同,具有不同的竞争性。社会主义条件下,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从事的是商品经济活动,必然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介入市场,参与市场的竞争。只是所处的产业、行业的特点不同,它们卷入市场的深度、进行市场竞争的程度有所不同。这种竞争展开程度的差异性,也是对大中型骨干企业择用具体调节形式的客观根据之一。在我国采掘业、钢铁业、有色金属业等有限竞争性行业中,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具有垄断竞争的色彩,市场价格机制对它们投入产出的调节比较乏力,对这类企业就适宜实行较硬的协商性国家定货加以调节。在我国的各类制造业、加工业、日用品行业等一般竞争性或竞争性较强的行业中,大中型骨干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较高,但也受到同行业中经营有方的众多的中、小企业的竞争。国家为搞活竞争性的大中型骨干企业的生产经营,可对此类企业实行指导约束性计划调节或较软的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这就把对大中型骨干企业调节形式的具体择用同考虑行业内竞争的展开程度切实挂起钩来。

以上所述的对大中型骨干企业实行三种基本的调节形式并不是凝固的运营教条。在现实的企业运行中,择取的调节形式必须具有操作价值。接下来,就进一步考察对大中型骨干企业的经济活动如何具体调节和操作的问题。

先就调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言。大中型骨干企业大多从事基本投资品和基本消费品的生产活动,这类活动直接涉及生产资料市场和消费品市场的供求平衡关系。对于企业投入前的资源要素配置或生产过程中的资源要素追补添置,在相关资源要素供给紧缺时,应实施协商性国家订货(此时,表现为协商性国家供货);在相关资源要素供给偏紧时,宜实施指导约束性计划调节,以便使企业挖掘潜力,内部消化价格上涨因素;而在相关资源要素供给偏松时,可实施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让企业在市场上选取价廉物美的生产要素。对于企业的产出品,市场需求紧缺或国家预测紧缺时,应实施协商性国家定货(此时,表现为协商性国家收购);在市场需求偏紧时,宜实施指导约束性计划调节,鼓励企业多产出,以满足市场的需求;而在市场需求偏软时,可实施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适当节制企业的产出,收缩这类产品的供给,在市场上较快恢复该种产品的供求平衡。以上所述三种调节形式在大中型骨干企业的实施,是调节企业运营的常态,并不排斥在非常时期对它们采取其他调节形式。

再就调节企业投资扩展活动而言。为发挥大中型骨干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需加强对企业的投资导向,指导企业的更新改造、投资选向、投资规模符合国民经济发展方向、发展速度的要求。现阶段,资金短缺,应引导大中型骨干企业着眼于内含式扩大再生产。除了少数特殊原材料企业、新兴产业、重要创汇企业等由国家充任投资主体外,大量的生产盈利性项自,一般应由企业充任投资主体,让企业成为实际的微观投资的决策者和实施者。那些由国家出面直接投资兴建或扩建的重要企业和项目,可以通过招标落实承建单位,实行协商性国家定货。对于那些大中型骨干企业自主投资的生产盈利性项目的调节,原则上一分为二,对企业从事的重要的“短线”产品和创汇产品的生产投资,一般实行指导约束性计划调节,通过计划指导下限波幅的利率机制,给企业合理的信贷资助,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而对企业从事的一般性的“短线”产品和创汇产品的生产投资,可以试行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通过向企业发布符合国家计划意愿的市场信息,诱导企业自由择定投资规模、实施投资活动。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微观投资活动,体现了计划主导下市场机制的充分性,有利于启动企业投资的主动性、积极性。

(三)国有中小型一般企业

我国的国有中小型一般企业,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方面军。调节这类企业的经济活动,原则上是实施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和不完全市场调节。其根据在于:

1、国有中小型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达到了较高程度。实行“两权”的高度分离,关键就在中小型企业根据市场状况进行自主经营。当它在体现国家计划意图的市场参数导向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形成参数诱导性计划对它的调节。当它在国家计划机制影响下,偏重于利用市场的自发机制从事随行就市式的生产经营,这就构成不完全市场调节对它的调节。2、国有中小型企业的产出大多数是边缘类生产。中小型企业生产的产品,大量的是日常消费品和零配件产品。它们生产规模不大、批量不多、花色品种繁多、产品规格复杂,市场对其需求波动性大、产品时新性突出,据此要求放开经营。比较而言,不完全市场调节较为适合,但不能“一刀切”。对于中小型企业从事的少数较重要产品的生产,实行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可能是上策。3、国有中小型企业要受社会主义宏观调控环境的影响。由于国家计划率先调节大中型骨干企业(包括国有特殊企业),大中型骨干企业在行业中居主导地位和支配作用,又能引导同行业内中小型企业生产经营的市场取向大体符合国家计划的要求,这就使中小型企业择用的市场自发调节趋向不完全市场调节。

二、集体企业(或合作企业)

对集体企业和合作企业的经济活动,一般采取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并随机进行指导约束性计划调节和不完全市场调节。其根据在于:

(一)集体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初级形态和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既然集体企业是公有制,就要受制于计划,接受计划的导向或置于计划的影响之下;既然集体企业的公有制又是初级的,就决定对它的计划调节在力度上不能过强,在调节手段上不能过硬。从另一方面看,集体企业又是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是一个靠物质利益凝聚起来的利益共同体。这使企业本能地注意寻觅自觉的市场调节或自发的市场调节的契机,以获得并扩展企业经营的成果。这样,计划的导向和自觉的市场调节溶合,就相应要求实行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而计划的影响和自发的市场调节相联结,就相应要求实行不完全市场调节。

(二)集体企业的产出基本上是边缘类生产。集体企业从事日常的大量生产经营活动,是一般的或较重要的农副产品和轻工业产品的产销,这些产品的紧缺、热销、滞销,大都是无法准确测算的变量。对较重要的紧缺农副产品,可通过指导约束性计划调节,推动有关集体企业迅速组织这方面的产销、缓解市场供求矛盾,对较重要的其他商品,可通过参数诱导性计划调节,让企业把握含计划因素的市场参数,迅速转向有利的热销产品生产,对一般商品的产销,则由企业在间接计划因素的影响下,随行就市地组织自由产销,在有经济秩序的前提下搞活市场。

(三)集体企业同国有中小型企业一样,要受社会主义宏观调控环境的影响。对此,不再赘述。

三、私营企业

为了充分发挥私营企业的“社会主义”的“帮手”作用(列宁语),同时尽力限制其在追求剥削收入过程中派生的消极影响,对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实行不完全市场调节和完全的市场调节,其根据在于:

(一)私营企业的作用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私营企业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和工商行政管理下获得发展的,它投资经营的大都是一般性产业,如手工业、小商业、服务业等,适度发展将有益于活跃国民经济和满足人民群众丰富多彩的生活需要。另一方面,私营企业时间视野较短,是在市场自发力量的作用过程中进行随机性生产经营的,就其私有制本性而言,它更倾向于市场调节的自发性。依据私营企业这两面性的结合,客观上就必须对它择用自发市场调节的两种形式。一般来说,当私营企业同国有和集体的工商企业发生直接经济联系时,主要由不完全市场机制在调节其经济行为,而当私营企业同其他私营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三资”工商企业发生直接经济联系时,主要由完全的市场机制在调节其经济行为。

(二)私营企业从事边缘类生产的内部具有层次性。从总体上看,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属于边缘类生产,但是同属边缘类也有略显重要和更为一般之别。例如,以棉花、聚氯乙烯为原料的轻工制品生产同以葵花籽等炒货食品生产作比较,前者略为重要。对前者的生产,宜实行不完全市场调节,让私营企业在国家间接计划影响下从事生产经营,对后者的生产,宜实行完全的市场调节,彻底放开市场,让私营企业更加灵活地组织产销,以方便人民生活。

四、“三资”企业

“三资”企业有助于加速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当然,来自国外和境外的资本也必须接受社会主义国家的管理和限制,体现在调节机制上,对“三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总体上实行不完全市场调节和完全的市场调节。鉴于“三资”企业的类型不同,择用的具体调节形式也不能一律。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主要实行不完全市场调节,对外商独资企业主要实行完全的市场调节。其根据在于:

(一)“三资”企业内部产权关系的组合状况。“三资”企业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资本主义的特殊形态,其内在的产权关系比较复杂。调节手段的择用就得考虑这类企业产权的特殊性质和特殊组合。例如,中外合资企业是我国企业与国外、境外的公司、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产权关系组合。考虑到企业内部两种经济成份的结合特点,当然不能采用在公有制经济领域中常用的直接和间接的计划调节方式,而主要采用体现宏观计划对其具有影响力的自发性调节方式,即不完全市场调节。又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公有制企业与国外、境外的企业家的合作经济形式,它也要求采用在宏观计划影响下的市场自发调节,所以必须实行不完全市场的调节。再如,外商独资企业情况更为特殊。它是国外、境外资本家在中国独自投资经营的企业。其产权具有明显的单一资本主义经济成份的性质,对这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突出实行完全的市场调节。(二)“三资”企业与国内市场和世界市场的关联状况。发展“三资”企业总体上均属开放经济,其经济活动既同我国国内市场有关,也同世界市场相联,它们对国内和世界市场的具体关联状况,客观上影响调节形式的选择和变换。一般来说,合资企业、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要报我国主管部门备案,它们所需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量先在中国市场购买,它们的产品可根据中国市场的需求进行适量的销售,同时更要积极销往境外市场。显然,合资企业、合营企业的经济活动仍在一定程度置于宏观计划的影响之下,理应实行不完全市场调节,而在产品外销上,则应突出适应世界市场变化的国际市场价格调节。至于外商独资企业,对世界市场的开拓情况直接决定它的生存和发展,因而,对它应突出完全的市场调节,以更为灵活的调节形式提高其世界市场竞争力。(三)“三资”企业主体承担风险的实际状况。在“三资”企业中,合资企业和合营企业的主体是由中外双方共同构成的,这就相应决定了中外双方既有按照注册资金的比例分享利润的权利,又有分担投资经营风险和亏损的责任,为能启动中外双方经营的主动性,在调节形式上以择用不完全市场调节较为合理。而外商独资企业的主体则由外商单方构成,外商独占利润,又独自承受投资经营风险和亏损,相应地在调节形式上实行完全的市场调节更为妥当,这有利于提高外商在我国直接投资的积极性。

 

注:劳埃德·雷诺兹颇有见地把各种各样的生产归属为两类:(1)核心类,是能够并且应当牢牢掌握的。属此类的生产有三种,即为军事安全所需的产品生产、最低限度的并且趋于增多的基本食品的生产以及经济基础设施的扩大。(2)边缘类,可以让它以自发的方式发展。(参见雷诺兹:《比较经济制度》,《现代国外经济学论文选》第9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4页)

 

(原载于《财经研究》1991年第6期,第二作者为施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