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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恩富: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如何利用股份制——兼论国有经济的六项基本功能(上)

2018-06-20 来源: 作者:程恩富

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如何利用股份制

——兼论国有经济的六项基本功能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是健全巩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又是迅速提升我国综合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基础。因此,我们有必要深人探讨下列问题:资本本主义究竟是怎样利用作为社会化组织方式的股份制的?社会主义又应当如何利用股份制?国有经济在改革和发展中要发挥哪些基本功能?本文结合中外学术界的讨论和实践变化作一扼要的阐释。

一、资本主义如何利用股份制

在资本主义社会,股份制起源于筹资和承担有限责任等需要,经过不断演变,现已形成两种基本模式—美国从以个人直接持股为主体与多种机构持股并存,逐渐转变为以机构持股为主体与个人投资持股并存的股份制度;日本实行以法人相互持股为主体、个人直接持股和机构持股并存的股份制度。

(一)美国模式:美国从以个人直接持股为主体与多种机构持股并存,逐渐转变为以机构持股

为主体与个人投资持股并存的股份制度

美国实行以股份制为主体的资本主义企业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按企业户数计,业主制占737%,合伙制占7.7%,股份制占18.5%,似乎古典企业占多数;但是,按全美国销售收入计算,股份制占90%,业主制占6%,合伙制占4%。可见,按实际经济实力所表现的财产关系来看,股份制占绝对优势。

1.在1990年以前,美国主要实行以个人直接持股为主体与多种机构持股并存的股份制度。例如,美国大多数大中型公司均属上市公司,尽管1985年上市公司在公司总数中只占1%,但其资产份额却占75%。美国个人持有公众化公司股票的人数一直在增加,1920年为1200万,1928年为1800万,1975年为2520万,1982年为3200万,假如把以股票经纪人的名义登记和持有股票的人计算在内,则高达13300万,约占总人口的60%,1990年约占总人口的56%。

同时,美国各种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重略有上升。1973年(以亿美元为单位),非保险型年金为905,占9.8%;修切尔基金为433,占4.7%;其他投资公司为66,占0.7%;人寿保险为263,占2.8%;损害保险为196,占2.1%;共同基金信托为63,占0.7%;个人信托基金为955,占10.3%;互助储蓄银行为40,占0.4%;地方退职年金为186,占2.0%;财团为245,占2.6%;学校基金为88,占1.0%。上述投资者组织合计为3440,占37.1%此外,外国人为355,占3.8%;国内个人为5479,占59.1%。上市股份合计为9274,为100%。1990年,各类投资者组织的持股比重约占40%多。

2.1990年以来,美国逐渐转变为以机构持股为主体与个人投资持股并存的股份制度。

这种股份制度的变化和特点如下:

第一,美国股票市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导。美国机构投资者占美国总股本的比重由1950年的7.2%上升到2001年三季度末的46.7%。其中,养老基金由0.8%上升到19.8%,共同基金由2%上升到17.9%,保险基金由3.3%上升到7.3%。

第二,养老基金是美国最大的机构投资者。截至2001年三季度末,养老基金持股规模为26916亿美元,为美国股票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其中,私人养老基金持股15913亿美元,政府养老基金持股11003亿美元。从1990年至2000年十年间养老基金持股规模增长了2.1倍。

第三,共同基金持股规模增长速度最快。截至2001年三季度末,美国共同基金持股24420亿美元,仅次于养老基金,为美国第二大股市机构投资者。近十年来共同基金发展异常迅速,共同基金持股规模由1990年的2332亿美元增长到2000年的32508亿美元,增长了12.9倍。   

第四,个人投资者比重呈下降趋势。在美国股票市场上,个人投资者持股比重呈明显的逐年下降趋势。美国个人和非营利组织持股比重由1950年的90.2%下降为2001年三季度末的40.2%。另外,截至1998年末,美国通过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以及退休储蓄账户等进行持股的个人投资者共有8400万,约占美国总人口的30.2%;而个人直接持股的投资者只有3380万人,仅占美国总人口的12.1%左右。从1989年至1998年的十年间,美国全部个人股票投资者增长了60.6%,而个人直接投资者仅增长了25.2%,这说明美国居民通过基金等方式间接投资的增长明显快于直接投资。而2001年三季度末,外国投资者持有美国股票15244亿美元,占美国总股本的11.2%。

从总体上看,美国个人投资持股仍占较大比重,但机构投资者持股稍强。例如,1999年机构投资者持股比重为50.5%,个人投资持股比重为42.4%,公共部门持股比重为0.7%,外国投资者持股比重为6.4%。

(二)日本模式:日本实行以法人相互持股为主体、个人直接持股和机构持股并存的股份制度日本也是实行以股份制为主体的资本主义企业制度。2001年私人企业为6138312个,其中,个人业主制企业为3166719个,公司制企业为2665350个,合伙制企业为306243个;公共团体为211789个:企业总数为6350101个。日本1990年上市公司共有2071个,2000年2561个,2001年2471个。

但是,日本的股份制模式与美国有重要区别。根据1990年日本国税厅对全国现存196万家公司的结构性统计,全国共有101万家股份公司,占公司总数的51.5%(其中2071家上市公司,占股份公司总数的0.2%);90万家有限公司,占46%;0.7万家无限公司,占0.3%;3万家两合公司,占1.5%;l.3万家其他公司,占0.6%。与美国不同,三得利等有名的股份公司并不上市。

日本个人持股和法人持股的比例有一个变化过程。1945年——1949年,个人持股比例从53.6%上升到69.1%,而以财团为首的法人持股(绝大多数属于单方面持股)比例由38.6%下降到15.5%。1972年法人持股比例达2/3,1986年按市值计算的法人持股与个人持股的比例是70.8%和22.2%。1989年上市公司股票持有者的结构如下:在股票总数为384422377千股中的比重(%),中央和地方为0.7(1993年为0.6),金融机构(主要指银行和保险公司)为46.0,事业法人(核心是大企业,也包括少数其他机构投资者)为24.8,证券公司为2.0,个人为22.6,外国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为3.9。与美国相异,日本机构投资者持股的比重并不高,即使按照比重有所增加的1993年统计,年金基金占上市股份的比重只有1.4%,最具有机构投资者特性的投资信托所持股份的比重也只有3%。另外,目前90%以上的上市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比重已达到1%左右。

从总体上看,日本实行以法人相互持股为主体、个人直接持股和机构持股并存的股份制。1999年个人投资持股占26.4%,公共部门持股占0.5%,外国投资者持股占12.4%,其余均为法人相互持股和机构持股。

(三)三类投资组织的形式与实质

上述两种典型的股份制模式总体上都属于资本主义制度范畴或私有制的实现形式,而不是所谓的“公有制形式”或“公有制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

先看个人分散持股的公众公司。假定股票全部由个人持有,这类股份公司的性质与个人业主制的古典私人企业有些差异,是以社会企业形态出现的私有制,或者说是带有产权复合性的私有制。马克思界定得十分准确:“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 那种认为个人分散持股的公众公司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新的集体所有制或共有制”或“新公有制企业”是不符合所有制的基本定义和内涵的。

再看法人相互持股的股份公司。假定两家以上的股份公司(含股份银行)各自有一部分由个人持股,而另一部分甚至大部分由它们相互持股,这类公司的本质同完全由个人持股的公众公司一样,只不过是更具有社会企业性质的私有制,或者说是带有更多产权复合性和社会性的私有制。日本研究“法人资本主义”的著名学者奥村宏写道:“人们看到的是三菱、三井或日立、丰田那样的大企业的楼房或工厂。可是,看不到究竟是谁控制着这些大公司,公司法人出现在前面,而自然人却掩蔽在法人影子之下。这样一来,人们凭自身感受是很难认清其实质的。”他通过剖析后明确指出:“资金在10亿日元以上的大企业经营者无疑仍有2万——3万人。到底是谁统治日本?从我们的观点来说,就是这2万——3万人的大企业经营者。在这里,我们把大企业经营者分为所有主型(或家族控制型)经营者和薪给人员型经营者。”

最后看各类机构投资者。多种由个人投资构成的共同基金,或共同基金信托,或个人信托基金等,它们通过迂回的途径即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来持股,其实质仍然是带有社会共同性的私有制。保险类股份有限公司(日本有4家)持股性质与别的公众公司没有区别。至于人寿保险等多种个人投保的保险基金或生保互济公司(日本有16家),它们在资本主义国家不占支配地位,属于协助私有制利用股份制的某种形式。对此,日本著名经济学家小宫隆太郎评析道:“对生保互济公司来说,成为‘所有者’的‘社员’同时又是流动性高的顾客”,“股份有限公司型的生保与互济公司型的生保在实际状况上并没有太大差别。”可见,从整个社会生产关系考察,仍应将多数机构投资者视为私人或私有制利用股份制的社会经济组织。那种以为私人所有、企业或某种机构共同支配和使用的所有制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新公有制”的观点,显然是不合乎经验和逻辑的,并很容易得出日、美等资本主义社会已比中国更早地进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性质的社会经济形态了。除了西方社会党人的理论家,整个西方经济学的主流学派没有人会赞成类似的观点。

 

二、社会主义应当如何利用股份制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即公有制主体型市场经济模式,而不是私有制主体型市场经济模式。这就是说,在迈向市场经济的改革中,决不应放弃含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在内的公有制主体地位,而要将公有产权与市场经济有效地融合在一起,实现一种以法人型联合劳动为基础的“市场社会主义”。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混合经济,允许个体、私营和外资等其他经济成份的适度发展,但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一定要占大多数或优势,国有经济一定要控制国家的经济命脉,并体现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显然,这里所说的“主导”,是指国有经济占一定数量比例基础上的功能、作用和地位;所说的“主体”,是指公有经济具有一定功能、作用和地位基础上的数量比例。主体涵盖主导。如果国有经济占的比重太小,便不能充分施展其主导作用;如果公有经济占的比重较小,便不能保持其主体地位。因此,把国有制和公有制贬为纯粹是可用可不用的经济手段,主张国有制不能与股份制相融合而必须放弃所有股份制企业的国家控股权等,都是不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本质的悲观思维,不利于在推行股份制改革中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依据各国发展经验和市场运行规律,社会主

义国有经济可利用的股份制的内在基本制度要素有以下四个(至于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技术改造制度等是一切企业发展所需供给的重要制度,非国有经济所特有,这里略而不谈)       

第一,建立以政资职能分离为目标的国资管理系统,这是推行股份制和重塑国有企业制度的大前提。在该管理系统内设置三个层次: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立法管理和最终监管归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机构;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政管理归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商务管理或产权管理归各种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机构(国有资

产的集团控股公司、开发总公司等)。如果实施过去国家体改委颁布的指导意见,在现存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以外再设置国有资产营运决策会议及其秘书处,而作为国有资产最高决策管理的这一组织,既不是立法和行政机构,又不是法人组织,那就难以避免与现有政府所属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产权矛盾。目前规范企业行为的法律和条例有多个但缺少一个规范政府行为的国有资产管理母法。应当尽快颁布《国有资产法》,从根本上确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性架构。在全国重要的竞争性行业分别组建若干个相互竞争的大公司或企业集团,并使各级政府的国资管理机构真正承担起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本的出资者职能。

第二,建立以公有法人相互持股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它是社会主义利用股份制的一个关键性制度要素。与国外自然人和私有法人为主的持股方式不同,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经济性质,客观上要求持股以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等公有资本或公有法人单位为主要方式(不是那种挂着股份合作制招牌的私有主体型企业),其股份应占大多数。与此相关,企业融资要以间接方式为主(日本、德国就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同美国直接融资为主的模式有很大的不同)。这也是处理好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率的长久之计。其缘由在于,那种个人和私有法人持股占多数的社会,无法根本消除贫富两极分化。显而易见,尽管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可以利用股份制,因为它是财产的社会组织方式,其本身并无姓资姓社的区别,但投资主体和资本结构的性质会使每个股份制企业的财产性质或混合特性凸现出来。要么是纯粹公有制股份制或纯粹私有制股份制,要么是公有主体型股份制或私有主体型股份制,要么是半公半私型股份制。我国不可能像资本主义那样利用股份制,让自然人持股或由私人资本构成的公众公司和机构持股及互相持股。如前所述,这种股份制的性质属于具有社会形态的私人企业,而根本不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所有制”、“重建个人所有制”和公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不必否定能促进企业集团和自主经营的股份制的一般形式,而只需力避前苏东国家“股大卖小”的特殊私有化道路(有学者视它为“新公有化道路”)。

第三,建立以个人财产抵押为基础的经营者年薪制,这是集收人、财产、职位和荣誉等多重制约为一体的第三个制度要素,是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股份制内涵之一。我们既不能大规模搞股份私有化和经营者大量持股,又要充分激励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和主要经营者。在这两难抉择中,只能以此来模拟而不是照搬私有产权的机制与功能。搞活国有企业的关节点在于搞活法人代表(韩国早已颁布公营企业实行“专门经验人机制”的改革方案)。必须废止传统的封闭式经营者任免方式,代之以市场型的人才招聘方式。可由投资者、企业内外专家和职工代表等组成招聘委员会,对社会上的应聘者进行经营能力和素质的多种考核;然后,被选中的法人代表须以一定数量的个人财产(金融资产、住房和借款等)为抵押来经营,其收入和聘期与经营绩效密切挂钩,并用多种指标控制可能出现的短期行为。这要比股份制企业经营者少量持股的盈亏责任更大。对一些先行企业的验证表明,由上述多重制度制约下的公有企业法人代表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不亚于私人企业和经营者持股较多的股份制企业。在转型期内,这项制度应在股份制企业中迅速推行。第四,建立以党政互相兼职为特征的法人治理结构。这一股份制基本制度要素涉及到企业内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会(经理层)与党委会、职代会、工会之间的关系。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推行股份制需要处理好的一个特殊矛盾。可以按照现代公司制度运行的规律和惯例及效率原则来界定各种组织的权利与职责,防止“组织摩擦”、“机制扯皮”和“人力内耗”而导致内部制度费用(组织费用)过高。执政党的成员在非政权性质的基层经营单位均应有行政岗位,党政干部要互相兼职,使党组织的领导人直接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行政班子,在法人治理结构的机制内发挥应有的作用。党组织必须监督自己的党员,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作用。这既有利于改善和强化执政党的领导和政治思想工作,也有利于理顺国有企业内部多种组织的权利关系,从而确立和完善公有制企业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