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GDPW核算的基本原则
1.客观福利原则。这是思考GDPW核算问题时必须首要关注的原则。这一原则表明,只有那些有利于人们福利增进的、能用货币价值表现的客观价值成果,才能被列入GDPW的核算范围。从福利角度分析,GDPW核算必须有承载体,而这个承载体就是国民产品。一般而言,所谓国民产品通常是指社会最终产品。法国著名经济学家瓦尔拉斯(L.Walras)提出以有用性原则作为判断产品是否属于国民经济福利核算范围的最终产品的标准,即如果一种活动成果具有满足某种需要的能力或效用,该活动成果就具有有用性,应视为社会最终产品。在开展GDP生产、分配和使用的核算时,人们普遍接受这个标准。然而,在GDP核算基础上开展国民经济福利核算研究时,西方学者又提出了强有用性和弱有用性两种不同的判断标准。强有用性标准是指只要某种产品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不论是道德的还是非道德的,不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都具有有用性。现行SNA就是按照强有用性标准对社会最终产品进行确定的。在SNA体系内,只要能满足社会成员需要的产品和劳务,无论是满足整体需要还是满足个人需要,都应纳入社会最终产品的核算范围。即使是不合法的地下经济生产,违背道德标准的毒品生产,也纳入国民生产核算范畴。正如SNA(1993)所指出:“符合交易特征,特别是交易双方有共同协议时的非法活动与合法活动按同样方式处理。某些货物和服务,如麻醉品,其生产或消费可能是非法的,但这样的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交易在账户中必须记录。”然而,一部分研究国民经济福利核算的学者,如,诺德豪斯和托宾、美国的肯德瑞克(Kendirick)和佐洛塔斯(Zolotas)、英国的贝克曼(Beckeman)以及澳大利亚的斯诺克斯(Snooks)等人,并不同意在国民经济福利核算中使用强有用性标准。因为国民经济福利与国民生产是两个不同的经济概念,一种经济活动成果是否能成为社会最终产品,从而成为国民经济福利核算的客观对象,并不是唯一决定于活动成果是否满足需要即有用性的性质,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与活动成果是否能增进个人福利的性质息息相关。相对于瓦尔拉斯的强有用性标准,上述判断经济活动成果的思想被后来学者们概括为弱有用性标准。那么,GDPW核算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标准呢?GDPW的内涵本质上与GDP是一致的,差别在于它是从福利的角度对GDP进行修正,生产与福利是两个联系紧密的概念,生产是前提,福利是结果,因此GDP核算和GDPW核算并非两个独立的系统,两者是有机统一的。GDPW核算是在GDP核算的基础上,根据福利标准对GDP核算的修正,因此,将GDP转化为GDPW,不仅要考虑GDP核算之外的外部性因素调整问题,而且要考虑GDP核算的内部性因素调整问题。基于此,本文的GDPW核算范围基本上坚持SNA的强有用性标准,即只要能满足社会成员需要的产品和劳务,无论是满足整体需要还是满足个人需要,都应纳入社会最终产品的核算范围。但不合法的、违背道德标准的生产以及对人们的福利没有贡献的生产,应从GDP中扣除作为GDPW中的负内部性生产福利价值部分。因为这些最终产品或服务是有损或无益于人们福利的,即GDPW核算范围界定标准是在合法、道德基础上的强有用性标准,本文将这一标准称为准强有用性标准,它介于强与弱两种有用性标准之间。
2.主体性原则。GDPW核算的主体,即一国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常驻单位。如果一个企业或一个人在该国的经济领土范围内有一个场所(住所、厂房或其他建筑物),并将之用以长期的经营活动,那么它就是一个经济利益主体。在“个人主义”的市场体系中,这类主体即为经济学中所谓的“经济人”,他按照“最小最大化原则”组织自己的各种经济行为。其中最小化和最大化的对象——成本和收益,都是以该“利益主体”为边界计算得来的。在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成本和收益并不能精确描述各主体经济行为的福利影响。在市场体系中,这些成本和收益都是用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来表示的。因此,具体来说,各行为主体的生产结果——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无法准确描述它们带来的福利影响。这便解释了为什么用市场价值(价格)来表示人类生产活动价值会为GDP核算带来偏差。
现在的问题是外部性有正有负,一人所得即为另一人所失,那么为什么将所有主体的成本支出(支出法)或收益(收入法)简单加总起来,所得的核算结果还会出现偏差呢?原因就在于主体的选择上。有两个主体在现行GDP核算理念中显然被忽略了:其一是自然环境;其二是当代人类的后代。自然环境一方面作为人类生存空间的一部分,构成人类福利的重要要素;另一方面又在人类的生产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与矿产、土地等自然资源相异,自然环境在更多的情况下表现为公共品的特征,即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因而“公地悲剧”在它身上就表现得特别明显。没有哪个市场中的利益主体会为南极上空的臭氧黑洞带来的福利损失而采取行动,因为该类行动的成本巨大,而其行为后果却是纯粹的公共品,无法获得足够的收益补偿。对当代人类的后代,虽然经济学家在理论研究中可以将他们的福利折现,从而将其行为纳入当期的研究中,但在现实中却无法做到。由于未来人在现实的市场中没有发言权,因而当现代人的行为对他们有负的外部性时,他们也无法反对。所以,市场价格体系也不能准确地将这类由后代为当代人承担的成本反映出来。
3.准市场性原则。这个原则要求构成GDPW的经济量具有商品或准商品的性质。有些观点认为,国民经济总量应有纯市场性,即经济总量必须能够实现市场交换。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它往往会排斥一些市场化程度较低但仍有重大经济意义的经济量。之所以采取准市场标准,是因为以纯市场标准来衡量GDPW会受到市场化程度的影响,使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经济体的福利总量统计范围不一致;另外准市场化标准可描述的是较全面的生产福利流量,若不包括这些流量,就无法全面解释经济主体接下来的一系列消费行为。执行准市场化标准,就是一方面反映市场化的经济福利总量,另一方面对不具市场性的经济活动进行一定的市场假设——虚拟一个市场,在这个“准市场”中生产福利流量得以流动,其流量应和相应的市场产品相对照。虚拟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用在市场上交易的该类产品的价格,来虚拟没有在市场上交易的该类产品的价值;二是用该类生产活动的费用、成本来虚拟其产品的价值。按照准市场标准,在GDPW统计中生产范围的活动可概括如下:(1)所有提供或准备提供给其他单位的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包括生产这些货物和服务过程所消耗的货物和服务的生产。(2)生产者用于自身最终消费和资本形成的一切货物的自给性生产。(3)自有住房服务和不付酬家庭雇员提供的家庭或个人服务的自给性生产。
此外,GDPW核算还遵循时间性原则、所有权原则等GDP核算基本原则。通过以上准则可知,GDPW的统计范围以客观福利概念为基础,核算内容十分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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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于《经济纵横》2009年第3期,第二作者为曹立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