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平与效率关系在争鸣中创新
经济公平与效率既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也是经济学研究和论争的永恒性主题。我国学术界对经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争鸣从改革开放之初一直延续至今,这一方面缘于具有客观性的经济公平同时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以及经济效率也具有多样性、具体性和局限性;另一方面缘于我国经济实践和政策的演变。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为迅速打破平均主义导致吃“大锅饭”的低效率局面,优先强调了“效率”。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在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同时,收入分配差距过度拉大,分配不公加剧进而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十六届五中全会及时地提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公平”。学术界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平与效率具有替代关系,公平必然带来低效率,高效率必然导致不公平,公平与效率不可同时兼得。比较代表性观点是“效率优先论”和“公平优先论”。效率优先论者认为,只有把效率放在首位,生产力发展了,把“蛋糕”做大了,每个人才能分得更多的“蛋糕”,才会有公平。市场经济内在地要求初次分配讲究效率,再次分配讲究公平。市场保障效率,政府负责公平。[1] [2] [3]即使我国现阶段收入差距扩大了,仍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只有效率提高了,公平才能最终实现。如果过早地强调公平,最后的结果只会是共同贫穷[4]。公平优先论者认为,在任何时候公平和效率都不能兼得,两个目标之间只能存在相互兼顾的关系。既然兼顾就有个谁为先的选择。原有体制严重低效率,改革原有体制无疑要以效率为先。现在我国改革遇到的突出问题已转移到不公平问题,如分配的不公平、改制的不公平、市场交易的不公平、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公平,等等。由于存在的不公平问题日益突出,根据改革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要求,改革需要转到公平为先,在此基础上构建和谐社会。[5]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平与效率具有并重关系。公平与效率都是人类经济活动追求的目标,不可偏废,它们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典型观点是“公平与效率并重论”。公平与效率并重论者认为,公平与效率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效率是公平的基础,公平也是效率的基础。如果不公平超出一定程度,两极分化,就必然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稳定,降低经济效率,甚至最后可能导致整个社会处于一种“无效率”状态;如果收入分配出现绝对平均现象,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也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使得整个社会经济出现低效率现象。因此,要在理论上把握二者相互依存、互为基础的关系,在政策上使二者并重兼得,避免强调一个方面忽视另一个方面、甚至用一个方面代替另一个方面的片面倾向[6]。我国现在基尼系数客观上还处在上升阶段,如果不采取措施,则有迅速向两极分化和承受极限接近的危险。所以,我们必须从现时起进一步重视社会公平问题,调整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加大社会公平的分量。“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现在就可以开始淡出,逐渐向“公平与效率并重”或向“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过渡”。[7]
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平与效率具有辩证统一关系,越公平就越有效率,越不公平越没有效率。典型观点是“公平与效率交互同向论”。公平与效率交互同向论者认为,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率具有正反同向变动的交促互补关系,即经济活动的制度、权利、机会和结果等方面越是公平,效率就越高;相反,越不公平,效率就越低。当代公平与效率最优结合的载体之一是市场型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显示的经济公平,具体表现为含有差别性的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这种在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方面既有差别,又互为平等的分配制度,相对于按资分配,客观上是最公平的,也不存在公平与效率哪个优先的问题。国内外日趋增多的正反实例也表明,公平与效率具有正相关联系,二者呈此长彼长、此消彼消的正反同向变动的交促关系和互补性。[8]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表现为,公平是效率的前提,效率是公平的结果。公平产生效率,效率反映公平。公平与效率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公平是市场经济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产生效率的基本条件。[9]
我国学术界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出现了很大的分歧,主要是由于对公平与效率的定义不同,特别是对公平涵义的理解不同。因此,科学解析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需要正确理解公平和效率的概念。第一,公平不等于收入均等或收入平均。经济公平的内涵大大超过收入平均的概念。从经济活动的结果来界定的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只是经济公平的涵义之一。结果公平至少也有财富分配和收入分配两个观察角度,并且财富分配的角度更为重要。学术界中一种流行观点把经济公平和结果平等视为收入均等化或收入平均化,并以此分析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有明显的逻辑起点错误,容易导致“公平与效率替代论”;第二,微观经济高效率不一定带来宏观经济的高效率。经济效率涉及到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个领域,涵盖到经济力和经济关系各个方面,包括微观经济效率和宏观经济效率两大效率问题。市场经济中企业等微观经济主体的高效率也可能会带来宏观经济的低效率。因此,经济效率总是以一定的经济体制和宏观经济调控为基础的。认为微观经济高效率一定导致宏观经济高效率,容易强调“效率优先论”。
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平,是指有关经济活动的制度、权利、机会和结果等方面的平等和合理。经济公平具有客观性、历史性和相对性。把经济公平纯粹视为心理现象,否认其客观属性和客观标准,是唯心主义分析方法的思维表现。把经济公平视为一般的永恒范畴,否认在不同的经济制度和历史发展阶段有特定的内涵,是历史唯心论分析方法的思维表现。把经济公平视为无需前提的绝对概念,否认公平与否的辩证关系和转化条件,是形而上学分析方法的思维表现;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是指经济资源的配置和产出状态。对于一个企业或社会来说,最高效率意味着资源处于最优配置状态,从而使特定范围内的需要得到最大满足或福利得到最大增进或财富得到最大增加。经济效率具有多样性、具体性和局限性。不同内涵的经济效率总是受到一定具体条件的约束,因而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局限性。
我们提出“公平与效率正反同向说”,指出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率具有正反同向变动的交促互补关系。即使号称机会最平等的美国,由于收入分配和财产占有反差巨大、市场机制经常失灵、接受教育环境不同、生活质量高低悬殊、种族性别多方歧视等缘故,因而人们进入市场之前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机会和权利也存有许许多多的不平等性。高效率是无法脱离以合理的公有制经济制度为基础的公平分配的。从现实可能性来观察,可将所有制、体制、公平和效率这4个相关因素的结合链分归4类:公有制→体制优越→最公平→高效率(效率Ⅰ);私有制→体制较优→不公平→中效率(效率Ⅱ);公有制→体制次优→较公平→次中效率(效率Ⅲ);私有制→体制较劣→不公平→低效率(效率Ⅳ)。即使在传统体制和国际环境有利于私有制大国的条件下,中苏两国的发展业绩和效率也超过了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就是一个例证。在制度成本最低和相对最公平的状态中实现高效率,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的终极目标。一方面,收入和财富的差距并不都是效率提高的结果,另一方面收入和财富差距拉大的刺激效应达到一定程度后便具有递减的趋势,甚至出现负面的效应。我国市场型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格局所形成的合理收入差距,能够促使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可以实现共同富裕和经济和谐。
四、公有制经济定位在争鸣中确立
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公有制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始终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中心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为增进公有制经济的效益,强化公有制经济的主导作用,提高公有制经济的控制力、带动力和影响力,增进公有制经济的竞争力,夯实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学术界针对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应该占有的比重、公有制经济布局等问题展开了研讨和争鸣。
(一)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作为现代资本运作方式和组织方式的股份制企业,不管是由国家或者集体独资、控股或参股的,还是全部由公众持股的,都是公有制企业,都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公众持股的股份制企业是一种新型的集体所有制,应该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比较代表性的观点是“新公有制企业论”和“公众股份制企业论”。新公有制企业论者认为,新公有制企业有四种类型:一是政企分开的政府独资或由国家的几个机构持股的股份公司,即经过改制的新的国家所有制企业;二是由国家控股或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即混合所有制企业;三是公众直接持股或公众间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即新的集体所有制或共有制企业;四是资金来自私人捐赠的公益型基金所办的企业。国有企业改制让出一部分股权给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国有企业转让给职工持股的公众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转让给已改制的公众持股的股份制的民营企业,都不是实行私有化,而是正在新公有化。[10] [11]公众股份制企业论者认为,股权分散的公众股份制的公有制性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资本与企业的最终所有权不是掌握在个别私人或少数资本所有者手中,而是掌握在广大公众和劳动者手中;二是企业的资产作为独立于任何私人财产的法人财产,直接地成为社会财产;三是资本的收益权即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也不是掌握在个别私人或少数资本所有者手中,而是掌握在广大公众和劳动者手中,这样,公众股份制表现出明显的公有制性质,它是不同于以“共同所有”为主要特征的经典社会主义或传统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以“公众所有”为主要特征的崭新的现代公有制形式,是一种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12] [13]
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份制虽然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但并不是所有的股份制企业都是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形式;国家或者集体独资或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是公有制性质的股份制企业,公众持股的股份制企业是私有制性质的企业;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国家或集体独资或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分配是否以劳动者共同所有的财产(或代表劳动者共同利益的国家所有)为主、是否以劳动合作为主、是否以按劳分配为主,可以判断出经过改制的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共同控股或集体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给职工形成的以劳动合作为核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职工集体联合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民主管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都是公有制企业形式。[14]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三条基本特征即生产资料公有、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拥有充分的当家作主的权利、对个人收入实行按劳分配来考察,全部由公有产权(或国有资本,或集体资本,或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构建的股份公司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公有产权绝对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大体上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公有产权相对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性质尚待研究;公有产权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不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15]公众持股股份公司的属性是私有制而不是公有制,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不是要把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本身转化成所谓的“公众所有制”。[16]
(二)对公有制经济比重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有制经济比重的高低不是社会性质的决定因素,也不是共产党执政地位和政权合法性的决定因素;社会主义是通过生产力的发展来达到共同富裕,而这可以通过确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和国家对市场和收入分配的调控来实现。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习惯于把公有制(尤其是国有制)比重的高低看作是决定社会制度性质的事情,甚至看作是决定共产党领导权合法地位的事情,严重束缚了我国所有制改革的进程。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的规定是其根本目的,而不是其手段和途径[17]。社会主义的主要目标就在于在最大限度内使劳动者获得全面和自由的发展,只有劳动者真正拥有财产权利以及行使这一权利的自由,才能体现其自身的价值,并获得全面和自由的发展。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普遍存在,导致收入分配的拉大,这需要通过国家对生产要素市场和收入分配领域的宏观调节来防止[18]。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但是国有经济不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公众所有制经济都是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是以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公众所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扩大公有制的内涵,把混合经济、基金都作为公有制经济,这样扩大了以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仍可以保持。[19]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虽然包括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份制形式,但是大多数国有企业却不易采取这种形式。国家控股企业减少,而国家参股但不控股的企业增加,并导致国有资本总量增加,则国有经济就得到增强[20]。新公有制企业论者和公众股份制企业论者也都持有此观点。
第三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也是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和共同富裕的保证;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并主要以国有和集体独资或控股的企业形式存在;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要在“量”和“质”上都占优势。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只有公有制占主体,按劳分配的原则才能占主体,共同富裕才能得到根本保证。公有制失去了主体地位,国家政权的性质和上层建筑必将跟着改变,劳动人民就不可能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而公有制经济并非效率低,其整体经济效益远远高于其他所有制经济,目前国有经济上交的利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仍在50%以上就是有力的例证。一些国有企业的亏损并不是公有制的原因,社会主义制度不能只靠税收。[21]公有制主体地位与国有经济主导作用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主要基础。国有企业的现实困境,根源在于政府机构或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只要深化改革,强化国有企业自身,就能够完成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伟大探索,从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22]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是把其改为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微观基础,以巩固公有制的基础地位,不应是私有化。只要国家掌握了企业的“控股权”,将不但确保企业的公有制性质,而且还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吸收社会公众(个人和企业)投资为己所用,壮大国有企业。股份制是公有制实现的好形式,但不能把股份制本身说成公有制或所谓“社会所有制”[23]。
(三)对公有制经济布局的争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作为公有制经济主要组成部分的国有企业,实际上是政府管理的,而政府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因此政府创办的国有企业可以从所有领域退出。持有此观点的人认为,国有企业进入战略性行业、支柱行业、国家安全行业和从竞争性行业退出的理由是讲不清楚的。因为任何行业从经济均衡的角度都是战略性行业,都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军工行业只是涉及保密问题,发达国家做军工的也都是私人企业;一方面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从国家发展战略的角度出发,要国有资产进入新兴的竞争性行业,另一方面又让它从竞争性行业退出,这是相矛盾的。出售国有资产只是资产从经营性形态向现金形态转化,不是资产流失。国有资产要从经营性资产转移到非经营性资产上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为民营企业及其他各行各业提供好的投资环境[24]。
第二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应该仅存在于自然垄断性行业、国家安全行业、战略性行业和支柱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私人企业不愿进入的风险高的高科技行业,而应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国有企业有所为和有所不为,是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调整的基本原则。对于国家安全、资源稀缺、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的部门,对于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国家要独资或者控股,对于一般竞争性企业,要加大力度、加快进度逐步退出。[25]
第三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既要掌控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支柱产业和战略性产业,以及关键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更要在竞争性行业中发展壮大。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定位是巩固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地位,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充分发挥对经济发展的主导地位。国有企业本身是符合现代经济发展要求的,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性特征,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根据市场竞争规律,没有效率和竞争力的企业,无论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会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先做出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的结论,再说国有企业没有竞争力,是不符合逻辑的。[26]社会主义国家和非社主义国家都有公营企业,又称政府企业或公共企业,但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有国有企业,其性质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公营企业主要在非竞争性领域,主要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属于全民所有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主要在竞争性领域,主要以经济效益为目标,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发展壮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27]公有制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完全可以参与市场交换,公平市场竞争并非要求公有经济退出。[28]所谓的“国退民进”和“国有企业从竞争领域退出”是违背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认为即使把国有企业卖光,变成私人企业,公有制的性质还是没有变,以及国有经济从实物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后,国家仍然掌握大量基础设施、财政资金和税收收入,公有经济仍然占主体的说法,是糊弄人的理论逻辑,掩盖了其鼓吹新自由主义改革的真实目的。[29]
学术界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讨论,突破了把公有制等同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认识。所有制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所有制是一种经济制度,规定了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核心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生产资料及其产品所有、占有、支配、使用和处置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或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占有、所有者与劳动者是一体的、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制度;私有制是指生产资料最终归个人所有、所有者与劳动者是分离的、实行按要素分配的经济制度。同一种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不同的所有制也可以采用相同的实现形式。股份制企业作为适合现代生产力发展的资本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既可以作为私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可以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股份制企业可为公有制所用,只要国家或集体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就是公有制性质的企业。但是作为私有制实现形式的股权分散的个人持股的公众股份公司或由个人投资组成的机构投资者控股的股份公司,虽然是对业主制企业的个人所有制的扬弃,具有一定的“社会性”,但仍然是私有制性质的企业。如果把所有股份制企业都看成是公有制企业,则英、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早已是社会主义国家了,这显然是不合乎经验和逻辑的。国家或集体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既保证了股份制企业的公有制性质,又有利于扩大公有制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增强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服务的功能。
学术界对公有制经济比重和布局的讨论,突破了只有私有制才能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认识,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确立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保障分配方式以按劳分配为主,进而实现共同富裕。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削弱,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政权性质的蜕变和共产党执政基础的丧失。私有制的市场经济实行按要素分配,其财富占有的差异和市场竞争的“马太效应”,致使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不可避免,对此,国家财政税收调节和宏观调控只能缓和而不能根本解决。缺乏公有制经济的保障,企图以国家财政税收调节和宏观调控来解决两极分化问题,共同富裕的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要求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中发展壮大,这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所在。国有经济在质量上提高,可以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控制力,而这是以国有经济在数量上占优势为前提的。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塑造独立经济利益的公有制经济微观主体。这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在理论上必须突破现代西方经济学把国有
企业功能定位在弥补“市场缺陷”的认识局限。为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我们提出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利用股份制应具备的四个内在基本制度要素(至于企业科学管理制度、技术改造制度、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是一切现代企业发展所需具备的重要制度,并非国有经济所特有)。第一,要建立以政资职能分离为目标的管理系统。这是推行股份制和重塑国有企业制度的大前提。该管理系统设置三个层次: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立法管理和最终监管归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机构;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政管理归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商务管理或产权管理归各种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机构(国有资产的集团控股公司等)。第二,建立以公有法人相互持股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是社会主义利用股份制的一个关键性制度要素。第三,建立以个人财产抵押为基础的经营者年薪制。这是集收入、财产、职位和荣誉等多重制约为一体的制度要素。第四,建立以党政相互兼职为特征的法人治理结构。我们要充分发挥股份制国有经济的基础服务功能、支柱构筑功能、流通调节功能、技术示范功能、社会创利功能和产权导向功能,确保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经济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30]。
(原载《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07年02期,第二作者为王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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