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中国经济学

程恩富 鄢杰:评析国有企业低效论与国有企业垄断论(上)

2018-06-24 来源:《学术研究》2012年第10期 作者:程恩富 鄢杰

评析国有企业低效论与国有企业垄断论

 

随着国有企业活力的重新焕发,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能否兼容的问题逐步得到了解决。我国国有企业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在促进经济增长、改善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体现了公有制经济的巨大优越性。然而,在一些媒体和学者的文章中,已经实现改革初衷、搞活并做强的国有经济近年来不仅没有赢得普遍的喝彩,却遭受不断的质疑。这些质疑试图通过全面否定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地位和主导作用,营造推动国有企业——特别是掌握国民经济命脉的央企——大规模私有化的舆论压力,成为理论和实践都不能回避的争论焦点。限于篇幅,本文只回应和评析“国有经济低效论”和“国有企业垄断论”。

一、回应“国有经济低效论”

关于国有经济是否有效率或效率高低,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迄今为止,国外学术界对这一问题尚未取得共识。不过,在我国却流行着一种影响颇大的观点,一些学者在片面的实证分析后断言:与私人经济(部门)相比,国有经济(部门)缺乏效率。在貌似公正的研究数据包装下,国有经济低效率的这一论点成为否定国有经济的一大“利器”。

不过,这些针对国有经济低效问题的质疑尽管核心观点相似,但在论证过程中却是看法不一。如:张维迎教授将国有企业缺乏效率归因于公有化程度提高和公有经济规模扩大导致的委托—代理层次增加,以及相应增加的高昂监督成本;樊纲研究员根据国有经济比重、各项财务指标和全要素生产率自20世纪90年代后持续恶化,得出国有企业低效率的结论;[1]刘小玄研究员通过自己对有关数据的分析,认为私营个体企业的效率最高,三资企业其次,股份和集体企业再次,国有企业效率最低;①袁志刚教授等则认为国有企业效率低下阻碍了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导致劳动收入占比下降和内外结构失衡,只有进一步出售国有企业才是唯一出路。[2]针对这些论证和观点,有必要加以澄清。

(一)国有经济的整体高效已得到历史的检验

我国国有经济建立以来,历经60多年的发展和改革,遭遇了诸多坎坷,但其在维护国家、社会和广大劳动人民利益方面表现出来的效率是不容抹杀的。①

国有经济高效率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在较短的时期内形成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为建立现代化的工业、农业和国防事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国有经济的高效率还体现在其发展速度上,建国60多年以来,我国国有经济产值平均增长速度高于10%。改革开放后到2009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总计达到215742万元,占全部资产的70.29%,所有者权益85186.57万元,占全部所有者权益的67.84%。②

就国有经济的具体经济绩效而言,国有企业效率必然低于私营企业的观点也得不到事实的支持。这是因为,经济效率要取决于劳动者的积极性,同时也和规模经济、技术水平、管理能力、企业文化等因素相关。每年均有众多的私营企业因管理不善而导致破产或歇业,而国有企业因制度优势和科学管理成功的事例也很普遍。与所谓的“私有制激励相容”判断相反,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大型国有企业或受到政府管理和扶持的大型企业就曾取得世人瞩目的成效。因此,即使是国外理论界,目前也没有笼统地将国企与经济低效率划上等号。③从我国的情况看,尽管有学者以国有企业在土地、融资和资源等方面获得的各种财政补贴作为依据,指出2001—2008年国有企业没有账面盈利,[3]但却无法否认国有经济逐步做大做强的事实。以作为国有企业骨干的中央企业为例,2002年到2010年中央企业的资产总额从7.13万亿元增加到24.3万亿元;营业收入从3.36万亿元增加到16.69万亿元。从2006年开始,中央企业向国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已累计上缴1371亿元。2009年中央企业完成向社保基金转持国有股55.3亿股,对应的市值为429.68亿元。[4]有学者研究表明,1998—2006年,国有企业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均维持在30%以上,而同期私营企业的增长率仅为25%左右;2005和2006年国有企业的成本费用利税率分别达8.44%和7.09%,而私人企业则仅为4.93%和5.27%。可见,即使在改革开放后与私人企业竞争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也同样展现了其经济高效性。

从衡量效率的重要指标即技术进步方面看,当前我国经济中技术要求较高的生产资料、技术产品和重要消费品的生产领域,如石油、电力、钢铁、煤炭、大型专用机械设备等,80%以上都是由国有企业提供。纺织品、化肥、农药、大型农业机械,也主要是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国有企业承担了现代化建设中绝大多数重大的先进工程和技术项目。2006年到2009年,中央企业科研投入年均增幅达37.3%,33家中央企业被命名为国家级创新企业,46.2%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立在中央企业,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全部由中央企业获得。[5]在微观层面,从国有经济的活力、产品质量、发展后劲、职工生活水平等方面看,我国国有经济的效率指标也明显要高于非公有制经济。

注重社会经济活动的整体效率,是国有经济高效率的内在本质。一方面,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的高效率的管理体制,解决了长期困扰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问题,使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经受了激烈市场竞争的考验。[6]另一方面,与单纯注重利润导向的私有制经济不同,我国国有经济在提高经济效率的同时,能够兼顾社会效率和生态效率等方面。在保持社会稳定、保障宏观调控、维护国家安全、实现国家战略、推动自主创新以及实现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我国国有企业承担着至为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二)重视经济效率或绩效不能限于局部效率和经济效益

效率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内在要求,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效率提高的源泉。因此,对于效率问题的考察需要联系整个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从整体上予以考察。对于国有经济(部门)的效率,不能简单地从现象出发,或者是片面地运用一些数据进行计量分析,便就此认为国有经济(部门)缺乏效率或低效率,这样的结论是片面而不符合实际的。

首先,从效率的内容来看,效率有经济效率、社会效率和生态效率等的划分。对国有经济效率的评价,不应单纯地集中在经济效率方面,而应既关注其经济效率,也要兼顾其社会效率、生态效率;既要关注其微观效率,也要兼顾其宏观效率;既要考虑到国有经济承担的经济责任,也要考虑到其承担的社会责任等。持国有经济无效率或低效率观点的论著,只侧重研究国有经济的经济效率或利润率,而忽视了对国有经济效率的全面、系统的研究,由此而得出的结论必然有失偏颇。

其次,从研究的层面来看,认为国有经济(部门)无效率或低效率的结论基本上都是从微观层面出发,运用个别案例(如格林柯尔)或某一个阶段数据分析得出的。这些研究几乎都从国有企业自身经营活动的表象着手,挑选有利于预设结论的其中几个变量的微观经营数据进行所谓的实证分析,其得出国有经济缺乏效率的结论,并不足以代表国有企业的整体情况。正如列宁所言:“社会生活现象极其复杂,随时都可以找到任何数量的例子或个别的材料来证实任何一个论点”。[7]实质上,在正常的市场经济中,处于竞争压力下的企业其经营状况的变动是一个正常现象。如果说国有企业的效率普遍不堪,则无法解释建国以来我国国有经济的历史成绩,更无法解释我国国有企业对改革开放的巨大贡献,以及在国内外激烈市场竞争中的良好业绩。

再次,从研究运用数据指标来看,现有对国有经济效率的质疑往往只选取了反映企业微观经营效益的经济数据,不能全面反映国有经济的真正经济效率。如果按这些研究者的方法,仅仅从诸如销售收入、销售利润等指标出发,用效益替代效率进行研究,势必不能将国有企业办社会、参与国家宏观调控贡献、履行社会责任和生态环境重建等方面的因素考虑进来。因此,在进行效率对比时自然造成国有企业效率评估信息的不完全和信息失真,进而影响到效率评估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客观性。显然,要使统计数据“成为真正的基础,就必须毫无例外地掌握与所研究的问题有关的全部事实,而不是抽取个别的事实”。[8]例如,我国私营经济改革开放后的发展速度很快,投资规模急剧上升,效益(利润实现情况)普遍较好,但并不必然就是其生产效率高的结果。如果从微观的企业效益(所有者利益)角度出发,即使企业生产效率不变,效益也能同样提高。正如马克思揭示的那样,其奥秘在于利润和工资的相互对立关系,亦即利润率的提高有时是以牺牲劳动者的利益为代价取得的。反观我国私营企业发展的轨迹,劳动者工资水平被长期压低,普遍延长法定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受到漠视等现象,集中出现于私营企业中,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其实是不言自明的。如果私营企业的劳动者能够避免上述低劣的劳动条件和待遇,则私营经济所谓效率优势的结论将很难站得住脚。

(三)对国有经济的局部低效和阶段性亏损应作具体分析

指出国有经济整体效率较高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国有经济不会存在着局部低效率和阶段性亏损的情况。正如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会经历由亏损、到赢亏平衡点、再向赢利转化的过程一样。作为局部的国有企业是否高效,也需要从历史发展的具体条件出发来评判。在对国有经济效率问题进行分析时,有三个不可忽略的方面,需要客观地、公正地看待。

其一,从职能看,由于提供公共产品导致的经济效率低下。对于以从事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责的国有经济成分,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部门、具有战略意义的高科技部门的国有企业等来说,由于其独特的职能,决定了其社会效益要大于企业微观经营效益,或者短期经济效益低于长期经济效益。在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部门,如教育文化事业、公路铁路、自来水和电力供应、水利建设部门、森林系统、科研部门等,这些部门往往投资规模大、投资期限长、见效慢。如果从短期或者局部来评价,可能经济效益不突出,但从长期来看,其综合效益却很高。对于具有战略意义的高科技部门来说,一般来说投资风险大、见效慢,但由于事关国家经济安全和主权独立,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的亏损或者低效是必须忍受的,因为它是保障我国国民经济整体利益值得付出的代价。

其二,从空间来看,为协调平衡区域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局部的国有经济低效率情况也是存在的。这不仅是优化利用经济资源、节约运输成本的需要,更是促进地区就业和缩小地区差距的重要举措。期望私营企业来促进地区平衡发展是不现实的,在实践中只能依靠国有经济的优化布局来达到这一目的。此外,从国家的军事斗争需要考虑,作为国有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军工企业和一些战略性工业部门,也不能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尽管这会降低其投入产出率,但由国有经济来承担并由国家给予支持或相应补贴也是合理的,西方国家同样如此。对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低效率,显然不能一概否定。
    其三,从时间维度看,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低效或亏损。在我国国有经济发展过程中,曾经有一段时间,国有企业因承担着大量的战略性和社会性政策负担,导致其预算软约束基础上的亏损。但经过多年改革后,当初预算软约束的制度环境已经发生了改变。①目前国有企业则更多地承担了社会责任而导致短期或局部亏损,这是我国为维持社会稳定和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增长采取的制度性措施。②例如,由于我国历史形成的价格体系、长期压低资源价格导致部分国有企业产生的赢利消长(最典型的是煤企和电企、电企和电网间的经营结果差异),由于政策性原因导致的亏损等等。有关数据表明,在我国亏损的国有企业中,政策性亏损会占到全部亏损企业数量的1/3以上。又如,我国出于社会稳定需要,限定公用事业品价格(如城市自来水、电、燃气等)而造成部分国有企业的亏损等等。客观地说,这些领域国有经济的亏损并不说明其本身效率低下。
    其四,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正常的亏损。一般来说,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效率高低总是相对的,在激烈的竞争中,无论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其中总会有部分企业存在效率低下的现象。不过,相比于私营企业的亏损面,我国国有企业的亏损面要小得多,通常在5%左右。从国际对比看,即使世界500强和前100强企业中,1991年以来每年均有约10%的企业产生亏损。[9]可见,局部的正常经营中的亏损并不能成为抹黑国有企业形象的理由。进一步说,尽管私营企业中破产、亏损、浪费资源和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数量不在少数,我国仍然在整体上对其发展持鼓励、引导和支持的政策,没有笼统地以“效率低下”将其一棍子打死。对于暂时处于经营困难处境的局部的国有企业,当然更不能以所谓虚拟的低效论来全盘否定。
    当然,对于国有经济发展中确实存在的因投资失误或经营不善导致的效率低下,我国一方面应通过市场竞争中的淘汰机制来解决,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立法、加强监管和建立责任体系来化解。这样才能真正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落在实处。
    二、回应“国有企业垄断论”
   
有论著和舆论指责说,国企的垄断挤占了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阻碍了我国现代化进程,是导致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主因,因而必须压缩国企规模,打破国企垄断。回应这种指责,需要从垄断的性质、特点作具体分析。
    (一)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垄断
    对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着的部分垄断行为需要有正确的认识,而不能一味地指责。一方面,我国国有企业垄断的产生和存在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新中国成立后,出于应对国际敌对势力威胁、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和巩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我国兴办了大量国有企业,控制了几乎全部的国民经济。改革开放后,我国国有企业尽管有较大缩减,但在很多领域尤其是自然垄断领域依然占据着重要地位,并由此形成了我国国有企业占据垄断地位的历史基础。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国家,由国有企业占据垄断地位还有着重要的理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在设想未来社会主义社会时就指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10]列宁更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无非是变得有利于全体人民的国家资本主义垄断。”[11]“全体公民都成了一个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12]可见,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实行垄断,是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
    国际经验也表明,生产的高度集中化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必然现象,市场经济本身并不能自发地消除垄断,在一些自然垄断行业中更是如此。例如:在电力行业,美国电力公司占电力市场份额的85%—100%;在初级产品市场中,15家棉花跨国公司控制着世界棉花贸易的90%左右,6家铝业公司的铝土产量占世界的45%以上;[13]在新技术领域,英特尔、微软、IBM等垄断了信息产业关键领域;等等。国务院研究中心的研究指出,在我国28个主要行业中,21个行业由外资企业掌握着多数资产控制权。[14]其原因就在于我国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难以与西方跨国公司展开竞争,从而导致我国整体利益受损。可见,如果在一些关键的领域和行业不由国有企业来垄断,而交由私人去垄断经营,不仅不会消除垄断的弊端,反而会放大其负面效应。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的垄断与私人资本的垄断、资本主义国家金融资本的垄断有着本质的差别,对其性质、后果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相互混淆。首先,我国国有经济中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从根本上是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需要,国家对其有直接的控制能力,而私人资本垄断则主要服务于垄断资本家,难以服务于全体人民利益和国家长远利益;其次,国有企业的垄断利润是属于全体人民和国家,可以用以充实国有资本金、上交财政或补充社会保障资金,总体上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和促进共同富裕。而私有制的跨国公司和私人经济的垄断则完全不同,其垄断利润属于私人资本家。如果以“公平竞争”为名,任由中外私人经济垄断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和攫取暴利,只会导致我国贫富差距的加速扩大,从而背离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