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恩格斯曾经指出,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现代全部社会体系所依以旋转的轴心。自从资本主义产生以来,资本和劳动之间的矛盾一直是社会最基本的矛盾,劳动关系一直是社会经济生活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在当代中国,劳动关系同样是整个社会最基本的经济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化和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在新型劳动关系体制建设取得长足进展的同时,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状况却趋向恶化,劳动关系日趋紧张。官方统计表明,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从1994年的1.9余件上升到2006年的44.7万件,增加了20余倍,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也从7万余人上升到近68万人。劳资纠纷不断、劳动关系恶化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隐患。因此,如何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已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本项调研旨在深入了解各类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状况、探析企业职工权益受损原因、寻求企业职工权益保护渠道、提出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的机制和策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本项调研共向北京、上海、山东、山西、福建、贵州、河北、河南等地的企业职工发放调查问卷3000份,回收有效问卷2712份。其中,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职工所占比例分别为47.5%、10.2%、33.2%和9.1%;16岁以下、16~18岁(不包括18岁)、18~30岁、31~60岁和60岁以职工上分别占0.4%、6.9%、40.1%、51.1%和1.4%;男、女职工比例分别为55.9%和44.1%;初中及初中以下、高中或中专、大学和研究生学历职工的比例分别为18.1%、44.6%、35.4%和1.9%;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为3年以下、3~6年、7~12年和12年以上职工比例分别为27.5%、23.5%、17.0%和32.0%;一般员工、基层管理者、中层管理者和高层管理者分别占70.3%、20.2%、8.4%和1.0%。同时,本调研针对职工权益保护的重点问题在上述地区进行实地访谈调研,采访了15个企业的150余人,召开群体座谈会12次,实地访谈对象包括企业管理层、工会干部和普通职工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二、我国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权益状况在许多方面尚未达到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仍然处于较低水平;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相对应,我国企业职工权益保护也表现出层次性、差异性和复杂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企业职工权益保护在政府积极推动、工会努力维权和职工主动参与下也在逐步得到加强和改善。
(一)企业职工享有的权益处于较低水平
1.企业职工工资水平较低。我国企业职工收入虽然逐年上升,但始终慢于GDP的增长,目前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数据显示,2000~2005年,中国的人均产值增长了64%,但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却从12%降至11%,延续了1980年代以来不断下降的趋势。这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甚至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根据本次调研的问卷统计,83.2%的企业职工月工资额在个税起征点1600元以下。
2.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本次调查显示,有23.8%的职工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只有31.6%的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时征求了职工的意见,许多企业未能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门提供的样本去制订合同,合同条款不全面,而且许多劳动合同条款权利、义务不对等,片面强调用人单位的权利和职工的义务,对职工的权益规定的少而空或者没有明确规定,个别企业劳动合同甚至含有违法内容。更为严重的是,许多企业并没有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任意解除劳动合同,随意开除和辞退员工的现象大量存在。
3.企业职工的休息休假权没有切实执行。调查显示,职工每周正常休息2天的仅占50.7%,企业职工加班大多是企业的硬性要求或者企业布置的工作过多,在8小时内难以完成(见表1),职工被迫加班的占87.4%。
表1职工加班的原因
加班原因 | 企业的硬性要求 | 企业布置工作过多8小时内无法完成 | 为了业绩优秀被迫加班 | 为了多挣奖金自愿加班 |
比例(%) | 32.3 | 43.7 | 10.3 | 12.6 |
4.企业职工加班未得到法定补偿。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加班,企业应分别支付不低于1.5倍、2倍和3倍的正常日工资。实地调研发现,许多企业管理者和职工都不清楚此项具体规定,只知道职工加班应当被支付加班工资。调查显示,职工在这三种时间加班得到法定补偿的比例仅仅分别为19.7%、19.0%和30.3%(参见表2)。
表2职工加班的补偿
正常工作日加班 | 每周休息日加班 | 法定节假日加班 | ||||||
获得不低于正常工资150%的报酬的职工比例 | 获得低于正常工资150%的报酬的职工比例 | 从未获得加班报酬的职工比例 | 获得不低于正常工资200%的报酬的职工比例 | 获得低于正常工资200%的报酬的职工比例 | 从未获得加班报酬的职工比例 | 获得不低于正常工资300%的报酬的职工比例 | 获得低于正常工资300%的报酬的职工比例 | 从未获得加班报酬的职工比例 |
19.7% | 36.0% | 44.3% | 19.0% | 37.0% | 44.0% | 30.3% | 39% | 30.7% |
5.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率较低。根据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2005年我国城镇就业人员为27331万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为13120.4万人,仅占48.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0021.7万人,仅占36.7%;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0647.7万人,仅占39.0%;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8478.0万人,仅占31.0%;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为5408.0万人,占19.8%。近两年我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有所扩大,但是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率仍然较低。
6.企业劳动安全设施缺位。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卫生条件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情况,职工因工伤亡和患职业病情况频繁发生,“过劳死”现象开始出现。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减少对生产安全和卫生设施的投资,劳保用品的发放不足,导致职工伤亡和职业病频繁出现,超时用工现象普遍存在。根据此次调研的问卷调查统计,57.0%的职工遇到过因工伤亡或患职业病的情况。
7.企业职工地位和归属感下降。调查显示,认同“老板或领导是企业的主人,职工只是雇佣劳动者”的人数占被调查者的50.8%,显著多于认同“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翁”的人数(参见表3);64.3%的职工从未参与过企业生产技术的改进、经营方针的制定、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命、工资薪酬的调整、劳动保护方案的拟定和财务状况的监督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71.1%的职工认为向企业提出建议没有作用或作用不大。企业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下降,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发展权没有保障。
8.劳动争议协调机制有待健全。劳动争议逐年增多,但大多数企业的内部劳动争议协调机制尚未建立或不完善。调查显示,遇到过劳动争议的职工比例为61.9%;劳动报酬问题是产生劳动争议的首要原因,其次是工伤或职业病问题(参见表4);仅有16.6%的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且发生劳动争议时,职工更愿意找上一级领导进行解决。
表3职工认同下列说法的比例(单位:%)
类型 | 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翁(占比) | 老板或领导是企业的主人,职工只是雇佣劳动者(占比) | 随着改革的进展,职工在企业的地位提升了(占比) | 伴随改革的推移,职工在企业的地位下降了(占比) |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的生活质量在提高(占比) |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的生活质量在下降(占比) |
国有企业 | 27.8 | 48.7 | 10.5 | 29.5 | 22.0 | 16.0 |
集体企业 | 50.4 | 34.1 | 10.5 | 14.5 | 16.3 | 12.7 |
民营企业 | 20.8 | 58.3 | 14.6 | 20.7 | 32.3 | 8.4 |
外资企业 | 9.7 | 54.0 | 7.3 | 22.6 | 19.9 | 37.9 |
表4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的原因
争议原因 | 劳动报酬 | 调整劳动岗位 | 工伤或职业病 | 工作环境、工作条件或生产安全 |
占比(%) | 46.8 | 21.6 | 22.5 | 12.7 |
争议原因 | 被单位开除、辞退 | 自愿离职、辞职 | 企业改制 | 以上问题都不是 |
占比(%) | 20 | 12.6 | 19 | 25.1 |
(二)企业职工的权益保护状况表现出层次性、差异性和复杂性
调查显示,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经济效益、不同经营状况、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状况差别甚大,我国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状况表现出明显的层次性、差异性和复杂性。
1.从企业性质看,公有制企业的职工权益保护状况整体上好于非公企业。(1)国有企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比例高,合同签订和履行较为规范。调查显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分别为88.0%、68.8%、51.6%和89.5%,企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达成口头就业协议没有出现收取招聘费用、保证金或抵押金和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等情形的比例分别为94.0%、74.3%、87.4%和89.1%,企业没有因职工在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患病或者负伤但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谈判等情况,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职工的比例分别为92.7%、73.6%、82.6%和85.5%。(2)国有企业职工薪酬权和休息休假权得到较好的保障。调查显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职工没有因为法定节假日、婚丧假、病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等不工作而扣减薪酬的比例分别为61.4%、61.6%、56.1%和54.4%,在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期间工资正常发放的比例分别为55.1%、34.1%、33.7%和39.5%。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比例分别为70.7%、71.7%、49.4%、75.0%,每周正常休息两天的比例分别为60.5%、31.5%、24.2%、72.6%。(3)国有企业较为重视职工安全卫生和职业技能或管理的培训。调查显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职工接受过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的比例分别为69.5%、52.9%、53.7%和58.1%,职工参加过本企业组织的职业技术、技能或管理方面的培训的比例分别为80.8%、56.9%、58.0%、66.9%。(4)国有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或基金的比例较高。调查显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的比例分别为88.3%、58.3%、48.7%和86.3%,办理医疗保险的比例分别为85.8%、45.3%、43.9%和88.3%,办理失业保险的比例分别为67.2%、42.8%、30.3%和64.1%,办理工伤保险的比例分别为50.1%、52.2%、55.2%和55.2%,办理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31.8%、15.6%、17.2%和36.7%,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分别为71.4%、14.5%、18.7%和75.8%。(5)男女就业平等和女职工权益在国有企业得到较好维护。调查显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女职工没有因结婚、怀孕、产期和哺乳期而被辞退的比例分别为95.1%、85.5%、90.1%和92.3%,在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的比例分别为59.9%、42.0%、19.7%和45.6%。(6)国有企业是设立职工权益维护组织最广泛的企业类型。调查显示,95%的国有企业设有工会组织,55%的职工加入了工会,76.2%的国有企业设有职工代表大会,国有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劳动安全委员会和劳动监察组织的设立率均大大高于民营企业(参见表5)。(7)国有企业职工对本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相对较强。调查显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职工认同“老板或领导是企业的主人,职工只是雇佣劳动者”的比例分别为48.7%、34.1%、58.3%和54.0%,如果有再次择业机会还会选择在原类型企业工作的比例分别为55.4%、28.6%、11.8%和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