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劳资两利原则。资本和劳动是市场经济的一对孪生儿,我们既不能只站在资本的立场上以牺牲劳动者的权益为代价片面地维护资本的利益,也不能不顾及资本的利益,单方面强调劳动者权益保护,现阶段的中国保护企业职工权益必须跳出“零和博弈”的“彼之所得必为我之所失”的思维逻辑。只有尊重、承认劳资双方各自的权利和利益,实现劳资双方权益的平衡,使雇主与雇员双方的权益都得以维护,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劳资合作,才能有效地提高生产效率,真正实现双方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和劳资共赢,从而真正有效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5.动态调整原则。劳动者各项权益的具体标准和实现程度取决于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的性质,也必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而不断变化和调整。从世界范围来看,劳工权益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其内容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劳动者各项权益的具体标准和保护程度也应不断地进行动态调整,以不断地改善劳动者的权益状况。
(三) 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劳动执法监察力度
国际经验表明,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协调劳资关系和保障劳工权益的基本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权益保护必须纳入法制轨道。然而,尽管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和劳动法为核心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初步实现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化、规范化,但是,劳动者权益屡受侵害的现状表明,我国的劳动法制状况仍有许多问题亟需解决。
首先,修改和完善《宪法》和《公司法》等重要法律的有关条款,高度认可和有效保护企业职工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应有的各项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权益实质上是与资本财产权相对应的生存权。在现代社会,生存权优位应是一个法制国家基本的法律原则,作为一个现代国家,不仅“私有财产保障”需要入宪,“生存权保障”更应入宪入法。其次,修改完善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规,理清模糊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的有关条款,减少原则性规定和选择性条款,增加操作性强的规定和强制性条款,贯彻“经济、便利、及时”的原则,完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制度,降低劳动者的法律救济成本;尽快出台和完善关于劳动标准、劳资集体谈判、劳动争议处理以及规制不当劳动行为等方面的劳动配套法规,建立健全工资、工时、劳动定额和安全卫生等劳动标准体系,并指导各类企业通过集体协商方式,按照国家或行业劳动基准健全企业内部劳动标准。再次,应“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扩大国际劳工公约尤其是核心公约的批准范围。最后,应加强劳动执法和劳动监察,改变“重立法、轻执法”的法制状况,建立健全有职有权、执法严明公正、运行高效的劳动监察体系和制度。
(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
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以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推进,现行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各项劳动制度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以使我国的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真正步入法制化、规范化、有序化的轨道。首先,建立和完善三方协商机制。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尽快解决阻碍和制约三方协商机制建立和运行的重点问题,合理确定三方协商机制的处理内容、关系原则和具体制度安排。其次,建立企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为防止劳动者权益侵害现象的发生和劳资冲突的恶化,必须建立事前预警防范机制,包括劳动者参与机制、企业厂务公开机制等。第三,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和集体谈判机制。要积极培育工会、雇主组织等集体谈判主体,规范集体合同内容和集体谈判程序,拓展集体合同和集体谈判的适用范围。第四,借鉴SA8000标准,建立企业劳动标准认证机制。SA8000标准对企业的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环境、禁用童工、雇员健康与安全、员工培训等方面都有明确的指标要求。适应国际潮流,我国也应借鉴SA8000标准,建立企业劳动标准认证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劳动标准。第五,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企业内部应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形成经常性的争议调解机制,同时建立劳动争议民间调解机构,使企业内部调解与外部调解结合起来,并积极探索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制度的改革。第六,培育和规范民间组织,建立NGO动员下的公众参与机制。发挥一切有利于调整劳动关系的社会力量和公众的作用,使其发展成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有益的补充形式。
(五) 充分发挥政府、工会、雇主组织的积极作用,平衡劳资权益
1.充分发挥政府在宏观管理中的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是公平、竞争与和谐的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政府应采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保护劳动者权益创造条件和发挥作用。主要有:推动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对企业职工的各种合法权益进行界定并通过相应的手段给予保护;监督和保证相关法律的贯彻执行,对各种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给予处罚;作为居间协调的“第三方”,对各种劳资纠纷进行协调处理;全面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改善劳动力供求总量不平衡的态势,强化就业服务和失业调控;促进国有企业发展,鼓励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国有企业的发展不仅能更好的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也能为民营企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作出表率;制定合理的收入分配政策,保障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正常增长,防止收入差距过分悬殊;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增加政府投入,建立广覆盖、有梯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国民教育体系,加大教育投资力度,改善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2.使工会真正成为工人利益的代表。增强工会维权能力,发挥工会作用,进一步加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力度。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深化,我国企业(雇主)一方的权利、地位和经济利益,处于相对提高的趋势之中,而职工一方则处于劣势和被动地位,在这种格局下,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提高,仅仅依靠个人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劳动者必须依靠组织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发挥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作用的基本保证是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会组织建设。当前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工作的重点,应是抓好非公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扩大工会组织在非公企业中的覆盖面,并按《工会法》规定的任务、职责进行卓有成效的工作,当劳资双方发生矛盾时,工会组织应及时进行沟通和协调,以化解分歧,营造和谐的劳资关系。同时,还应有力推进行业工会与区域工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它们在集体谈判中的积极作用。此外,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工会在自身的代表性、自主性、独立性、工作内容、活动方式、组织原则等方面都要发生相应的改变。
3.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规范和引导雇主组织建设,充分发挥雇主组织的积极作用。必须健全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保障职工的决策参与和监督参与;完善职工持股制度,保障职工所有参与;多渠道推进收益分享,让职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提升企业经营理念。同时,必须提高雇主组织与工会的合作水平。雇主组织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和处理问题往往更加社会化,有利于消解单个企业(雇主)的非理性不合作行为,从而在协调劳资关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充分发挥雇主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应尽快出台和完善雇主组织立法,培育、整合现有雇主组织,适度强化其代表性和自主性,提高它们与工会组织合作处理劳资冲突的水平和能力。
(本文是中国社科院国情调研课题之一《关于我国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状况的调研》的总报告,课题组负责人:程恩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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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经济经纬》2009年第1期,第二作者为胡乐明,第三作者为王中保,第四作者为彭五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