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立“新的活劳动价值一元论”
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我们结合中外经济现实及当前研究的难点和疑点问题作一分析,并重点提出和论证“新的活劳动价值一元论”。
一、发展劳动价值对解析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特点和规律的意义
马克思创立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是对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的一种科学扬弃,是反映劳动者利益的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基点,具有学术上的科学性、运行上的实践性与功利上的阶级性。劳动价值论的学术地位和政治重要性,使得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和政治家一致强调,只有推翻它,才能从逻辑上拆毁马克思主义和共产党的理论大厦。因此,我们必须面对知识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情况和新任务,科学地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劳动价值论是分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石和有效方法。近现代西方经济学并没有完全科学和准确地揭示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运动规律和运行机制,其根源在于“劳动价值论缺位”,由此不断推出的新学说和新政策难以根治整体绩效不高和贫富对立的顽症,经济的知识化和全球化不可能根本扭转这一态势。
劳动价值也是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石和有效方法。在当前现实经济生活中,如何不断完善市场型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政策,怎样高度重视科技活动、文教劳动和管理劳动,如何在单位保障变社会保障的改革中实施妥当的方式,集体所有制改为股份合作制的股权应怎样分配,是否要实行私营业主加入共产党的特殊收费措施(英国工党每年依据资本家党员的年收益加收一笔用于救济穷人的专项款),以及价格体系、所有制结构、东西部关系等等的理论解析和政策制订,都直接或间接同劳动和劳动价值论有关,迫切需要运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来指导。
更具体地说,目前强调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再认识和研究,有着以下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益于突出科技和教育劳动的重要性。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相比,当今个人总劳动中智力劳动所占的比重明显增大,社会总劳动中智力劳动所占的比重明显增大,因而有必要充分肯定并深入探讨科技劳动和教育劳动如何创造巨大价值的内在机理与多种变量,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奠定经济学上的劳动价值论基础。
二是有益于纠正文化劳动不创造价值的传统观点,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当今物质产业的文化含量急剧提升,独立的文化产业也急剧扩大。先进文化观念的创造与传播,先进文化技术和物质设施的创造与使用,先进文化商品(许多高雅文艺和健康的大众文艺作品)的创造与交换,均离不开活劳动创造价值或实现价值这一基本原理。
三是有益于重新认识管理劳动的巨大作用,加强社会主义各项经济管理。过去,似乎创造价值的是企业内直接操作人员。厂长、经理等管理者好像仅仅是指挥、协调,并不创造价值。现在可以明确,不仅公有制生产性企业,而且私有制生产性企业,凡是直接从事具体经营管理的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也就是说,私营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者所获得的正常薪金是自己创造价值的货币表现,非剥削所得。
四是有益于阐明按劳分配为主体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体制,改善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富和收入分配结构。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是计划和产品型的,同劳动价值论没有关系,而改革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型按劳分配同劳动价值论有直接的关联,因为生产性和流通性企业的分配都与价值的创造和交换密切相关。从活劳动创造价值的角度出发,可以科学地解析现阶段坚持劳动主体型分配格局的必然性,进而在实践中促进财富和收入的合理分配。
二、消除对马克思原创的劳动价值论的认识误点
其一,认为劳动创造价值是指体力劳动,因而在知识和信息等经济要素日显重要的条件下,劳动价值论过时了。其实,在马克思看来,劳动是劳动力的支出,本来就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而且,脑力劳动即智力劳动或知识劳动在个人和社会中所占的比重会日趋增大。
其二,认为劳动价值论产生于小生产时代,因而在当今新科技革命时代中劳动价值论已不适用。众所周知,马克思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产生于近代第一次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时代,是社会化大生产的理论产物。随着科技革命的不断进行,劳动价值论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但其基本论点和视角依然是适用的。
其三,认为劳动价值论不承认有形或无形的生产要素在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重要作用。这是一种误解。劳动价值论一直强调,土地、资本、知识、信息之类的生产要素是商品使用价值的直接构成要素,并且是活劳动创造商品新价值的重要经济条件,主张活劳动创造价值并不否定不同生产要素在经济活动中的各自作用。
其四,认为劳动价值论仅适用于实物交换的场合和一国内部的交换。这显然是片面。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既可以解释实物交换和一国内部的交换,也可以解释服务等非实物的生产和交换,解释全球范围内的商品交换。因为其商品两因素、劳动二重性、价值创造和价值交换等基本原理和分析方法,完全可以扩展至服务交换和世界范围。
其五,认为物化劳动或劳动的土地生产力创造价值,合乎劳动价值论的核心论点和方法。事实上,主张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只是生产资料创造价值的同义语;主张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或者说劳动的土地生产力和资本生产力也创造价值,不过是用马克思的语言来表达19世纪西方庸俗经济学的“生产要素价值论”。劳动价值论应当不断发展,但不能否定活劳动创造商品价值这一核心论点。
其六,认为创造价值的劳动不包括科技劳动和企业管理劳动。在马克思的原创学说中,不仅科技劳动明白无误地算作创造价值,而且视其科技含量的大小而算作程度不同的复杂劳动;不仅生产物质商品的企业高级职员和经理创造价值,而且这类企业的资本家若担任经理即直接从事经营管理,除了具有剥削的一面,其经营管理的活动也创造一部分价值。
三、准确地推进和发展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
马克思沿袭当时西方经济学家的普遍方法,将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基本范围定位在社会物质生产领域,因而其劳动价值论的分析层面也局限于物质生产。这在非物质生产极不发达的19世纪,是无可非议的,因为理论研究的重点同实践的需要分不开。可是,当今世界,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国家,精神劳动和服务劳动在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比重日渐增大,非物质生产部门在社会总部门中所占的比重日渐增大,智力劳动在个人劳动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也日渐增大。在一些发达国家,物质生产所占的比重已不到一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不及时拓展政治经济学和劳动价值论的出发点与研究范围,把马克思和西方学者当时没有重点分析的非物质生产领域纳入探讨范围,那么,劳动价值论将会因得不到发展而变得苍白无力。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科学方法和原理,必须不断推进和完善。
依据马克思关于活劳动创造为市场交换而生产的商品价值,以及纯粹为商品价值形态转换服务的流通不创造价值的科学精神,我认为,凡是直接为市场交换而生产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以及直接为劳动力商品的生产和再生产服务的劳动,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实体的内部管理劳动和科技劳动,都属于创造价值的劳动或生产劳动。这一“新的活劳动价值一元论”,不仅没有否定马克思的核心思想和方法,而且恰恰是遵循了马克思研究物质生产领域价值创造的思路,并把它扩展到一切社会经济部门后所形成的必然结论。具体说来:
第一,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如为市场提供物质商品的农业、工业、建筑业、物质技术业等领域中的生产性劳动。
第二,从事有形和无形商品场所变更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如为市场提供货物和人员空间位移的运输劳动,提供书信、消息、电报、电话等各种信息传递的邮电劳动。场所变更或信息传递就是广义交通劳动产生的效用,它们是可以发生在流通领域内的特殊生产性部门。
第三,生产有形和无形精神商品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如为市场提供精神商品的教育、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文化技术、文学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图书馆、博物馆等领域中的生产性劳动,其中包括讲课、表演等无形商品或服务劳动。
第四,从事劳动力商品生产的服务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直接涉及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的生产和再生产的部门,除了包括上述有关人们生活的生产性部门以外,还包括医疗、卫生、体育、美发、美容、沐浴等等。
四、不能把整个第三产业的服务劳动都视为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
通常所说的第三产业比较繁杂,有多种层次和类型。其中,有的属于不为市场交换或不进入市场交换而进行的政治、行政、军事、法律等服务劳动,如党、政、军,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的活动。尽管这类上层建筑领域的活动或服务劳动有财务收支、劳动报酬、服务收费等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重要的劳动领域和服务部门,但总体上不是商品,不是为市场商品交换而从事的生产性服务劳动。
也有的属于为商品和货币流通服务的劳动,如一般贸易、金融、中介等部门的服务活动,其性质和目的是为有形和无形商品的价值形态转换提供重要服务,是具体实现社会上现存商品价值的交换领域,因而与创造商品价值的生产性劳动有本质的差别。
从经济实践及其逻辑出发,纯粹买卖、纯粹中介和纯粹监督之类的活动或服务劳动没有新增一个商品,也就没有创造和生产商品的新价值。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方法和原理之一。不过,若从“有作用”这个特殊意义来说此类劳动,那么,自然它们都有“价值”了,但已是非劳动价值论意义上的创造“价值”。
有的论著用马克思的一段话来直接论证一切服务创造商品的新价值。马克思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1]这一引证说明是不成立的。因为马克思所说的交换价值,是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有交换价值或价格的东西或商品未必都有价值,它们是有联系的不同概念,如未开垦的土地、良心等等。
应当指出,在任何市场制度下,各类劳动都体现了社会分工,有的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有的属于实现价值或价值形态转换的流通劳动,有的属于分割现存价值的分配劳动。我们不能潜意识地认为,只有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才是重要的;或者只有确认本部门和个人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才能获取高收入,因而把一切服务劳动,乃至社会上所有的有效劳动和有益劳动,统统说成是创造商品新价值的。这就有意或无意地混淆了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同的劳动分工和活动性质。
我们更不能照搬西方经济学,认为一切同国内生产总值相关的活动都是生产劳动,因为这会有意或无意地否定价值创造与价值分割、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以及不同类型的劳动在本质上的差异。
五、离开活劳动的科学技术本身无法创造价值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认为,新价值只能来源于劳动者的活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其他要素都不能创造新价值。现在要说明的是,为什么在现代生产活动中,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具有日益突出的地位和作用,但离开了活劳动仍然不创造新价值。对此,必须从理论上搞清楚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科学技术的运用使人类的劳动不断地起着自乘的作用。
科学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运用之所以能够生产出更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因为科学技术的运用提高了劳动者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活劳动的复杂性,从而使人类的劳动不断地起着自乘的作用。因此,把握这一关系就成为理解全部问题的枢纽。
科学技术对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创造所具有的巨大作用,是通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活劳动的复杂程度来实现的。科学技术对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决定性作用,正是通过把科学技术这一要素融进其他生产要素,即劳动者、劳动工具、劳动对象与科学技术相结合,劳动者便具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劳动者的劳动能够得到自乘,从而创造出更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所以,直接创造价值的是人类的活劳动,而不是科学技术本身,或者说,从广义文化角度观察,作为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主体只能是劳动者。如果说有变化的话,那就是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条件下,价值的源泉在于高复杂和高效率的活劳动。
劳动者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能够创造出更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始终是和劳动者的活劳动效率提高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对问题的分析是不能跳过劳动者活劳动效率提高这一环节的。如果把活劳动抽象掉以后,就看不到劳动与价值创造之间的关系,剩下的只是科学技术与价值之间的关系,这样,很容易陷入科学技术自身也创造价值的误区。从逻辑上分析,如果认为科学技术也能创造价值,实际上也就否认了不同劳动生产率的活劳动对价值创造的重要性。因为科学技术能够自动创造价值的话,活劳动效率的提高也就是无关紧要的了。若是这一结论能够成立的话,我们一再强调的提高劳动生产率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第二,说科学技术本身不创造价值,并不等于否认科学技术对价值创造的重要作用。
这是因为,科学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运用不仅是创造出更多的使用价值的前提,而且也是创造出更多的价值的必要条件。没有科学技术的运用,就不会有日益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和不断提高的劳动生产率,因而也就不可能创造出日益丰富的使用价值。同样,没有科学技术的运用,也不可能创造出日益增多的价值。在现代化生产过程中,科学技术对使用价值和价值创造的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突出、更加重要。只有看到这一点,才能高度重视科学技术的作用,劳动价值论才能从发展的观点去解释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现象。但是,在这同时也必须看到,科学技术在生产过程中作为一个生产要素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因而它本身也不能成为价值创造的源泉和主体。科学技术对价值创造具有的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不能赋予它在生产过程中具有创造价值的功能。
在实现生产过程中,科学技术并不是以独立的形态存在的,它是包含在先进的机器设备之中的。因此,运用先进的机器设备就是在生产过程中运用了先进的科学技术。如果说科学技术能够创造价值,那么,由此推论的逻辑结论必然是先进的机器设备也能够创造价值。所以,实际上主张科学技术创造价值的观点与机器设备创造价值的观点是有着内在联系的。
总之,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要素中,只有劳动者的活劳动才创造价值,其他生产要素不论其存在的形式如何,不管它是以物质形态存在,还是以知识形态存在,作为这一要素的本身是不创造价值的。他们只是在生产过程中转移自身的价值,从而成为价值的一个构成部分,却不能成为创造新价值的源泉。
六、生产性企业私营业主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创造价值的
我国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承认,在公有制企业中,厂长经理从事生产性管理活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生产劳动,而对于资本主义私营企业内,从事生产性经营管理的活动能不能创造价值的问题,则持完全否定或回避的态度。这在分析逻辑上就形成一种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本来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性管理活动,一旦与该企业的财产私有权相结合,便全部丧失其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属性。
其实,倘若生产性私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或所有者,同时又是该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者,那么,这种管理活动具有两重性:一是从社会劳动协作的必要管理中产生的劳动职能,客观上创造商品的新价值;二是从财产所有权获利的必要管理中产生的剥削职能,客观上又无偿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两种职能交织在一起,并由一个人来承担,并不妨碍在科学分析进程中加以定性区别。[2]
现在,我们应该恢复马克思的原创性论断。马克思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性企业中,“利润中也包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在不存在领取这种工资的经理的地方)。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作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3]
据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深化的认识:第一,不管生产性企业的财产状况如何,凡是单纯从事管理的经理人员,都属于熟练劳动者,并应获得包括较高复杂劳动在内的熟练劳动的工资。例如,在雇佣人数、资本额和利润量等方面,某个业主制企业达到社会规定的私营企业的标准,而该生产性企业的所有者又亲自从事实际经营管理,这样,其某些管理活动应视为能创造新价值的生产劳动。诚然,假如经理同时拥有企业内外的大量财产及其收益,那他就具有双重身份,而不再是一个单纯的经营管理者。这种情况也并不罕见。
第二,纯粹的货币资本家,包括各类证券、期货、外汇市场上的单纯投资和炒作的人,在不参与生产性企业管理的情况下,当然不属于创造商品新价值的生产劳动范畴,而是资本这一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具体表现。
第三,股份公司内部实际管理的权利与责任是复杂而多样的,其中有部分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仅是“挂名”,并不精通本公司的基本业务,一年只出席几次会议,对经理提出的经营战略和策略的报告进行审批(俗称“橡皮图章”),事实上没有积极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和监督实施。他们实际上只参与因单纯财产所有权产生的活动,如招聘总经理、分股息和红利等。这类活动含创造新价值的生产劳动的成分极少,甚至完全不包含。
第四,鉴于上述事实,可以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明的利润分割理论推进一层:第一层是马克思已阐明的,不管是借入资本,还是自有资本,企业总利润按照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即马克思说的“法律上的所有者”)与资本的使用者(即马克思说的“经济上的所有者”)两重职能和权利,先分割为利息与企业主收入;第二层是马克思尚未阐明的,不管资本的使用者与资本的具体管理者是否合二为一,企业主收入,按照资本的使用者和具体管理者两重职能和权利,再分割为企业主纯收入与管理收入(管理工资) 。
七、无效劳动、有害服务和非法活动是否创造价值
作为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两因素,其使用价值与价值是不可缺一的统一体。不能为市场创造出新的使用价值的劳动是不可能创造出新的价值的,因而不提供使用价值的无效劳动也就没有价值,甚至有些无效劳动还表现为“负效劳动”,如损害环境的生产劳动可能是“负价值”。
依据马克思的思路,奸夫和淫妇是互相提供重大的服务和互相满足的,骑士帮助罪犯拦路抢动、打家劫舍,也是对罪犯的重大服务,但诸如此类有害服务的体力和脑力的支出不仅不创造价值,而且损害社会总价值,也可表现为“负价值”。资本主义社会将“红灯区”等某些有害服务合法化,并计算到第三产业和国内生产总值中去,这正是社会主义要消除的社会问题和经济弊端。
在经济领域,非法活动有两类:一类是有害的活动,如制造毒品,自然什么价值也不创造;另一类是有用的和有效的活动,如擅自冒用别人的商标生产毛巾,且收益很大,这本身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但属于非法活动或非法劳动,应进行法律制裁。
参考文献:
(1)程恩富:《文化经济学通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程恩富,施锡铨,朱富强等:《经营者收入的博弈分析——劳动价值论的一种拓展》,《经济学动态》2001年第4期,第11页。
(3)程恩富:《马克思经济学与经济思维方法——与张五常先生商榷之四》,《学术月刊》1996年第10期,第20页。
(4)吴易风:《价值理论“新见解”辨析》,《当代经济研究》1995年第4期,第1页。
(5)卫兴华:《关于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问题》,《经济学动态》2000年第12期,第9页。
(6)胡钧:《挑战’劳动价值论的新课题》,《高校理论战线》2001年第5,第9页。
(原载《财经研究》2001年第11期)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页。
[2]详见程恩富:《生产性管理活动都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社会科学》1995年第7期和《经济管理活动创造价值吗?》,《人民日报》2000年12月14日。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9—2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