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之后,我国政府出台的各项大力刺激经济增长政策仍然是以投资为主,国内需求的低迷是制约我国经济未来长期增长的瓶颈。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消费支出的比例明显偏低。究其原因,居民收入偏低尤其是劳动收入份额的下降是制约消费增长的最主要因素。
一、关于我国居民劳动收入分配的现状
自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劳动收入份额一直呈下降的趋势。李稻葵等人(2009)的研究表明,我国初次分配中劳动份额从1992年开始到1996年略有上升,然后逐步下降。1999年我国劳动收入份额比重约为54%,但到2006年时已经下降到了50%以下。白重恩、钱震杰(2009)的研究表明,1978年我国劳动收入份额约为50%,此后十年略有上升,但自1990年以来缓慢下降,2004年以来下降趋势尤为明显,2006年这一数值已降至47.31%。这些研究数据都表明,我国劳动收入份额已经下降到了历史最低水平。
另外一些学者的研究也表明我国劳动收入降低到了历史最低水平。赵俊康(2006)的研究表明,从1996年到2003年,我国城乡就业人员增加了5482万人,劳动报酬却从54.3%下降到了49.62%。除内蒙古、辽宁、浙江和山东外,27个省市的劳动报酬都有不同程度下降。徐现祥、王海港(2008)的研究表明,1978-2002年我国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分布不断向右平移,资本所得普遍增长,劳动收入不断下降。罗长远、张军(2009)研究发现,1995-2004我国劳动报酬从51.4%下降到了41.6%。卓永良(2007)的研究表明,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劳动收入份额在不断上升,从1978年的42.1%上升到1983年的56.5%。但自1984年以来,我国劳动收入开始不断下滑。到2005年劳动收入份额已经下滑至38.2%。
虽然众多学者对我国劳动报酬占GDP的绝对份额度量存在很大差异,但近年来我国劳动收入份额下降到历史最低水平却是个不争的事实。综合学者们对我国劳动收入份额的估计可以得知,2002-2006年,我国劳动收入份额的乐观估计大概是50%,悲观估计是在40%左右。
与劳动收入份额下降相伴随的另外一个现象是,在逐渐缩减的收入份额中,其中的劳动收入分配差距也在逐年扩大。李实(2005)年的研究表明,1995年至2002年,不论是从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还是从全国居民数据来看,我国洛伦兹曲线都显著外移,说明我国收入差距都在不断拉大。王祖祥(2009)利用《中国统计年鉴》(1995-2005)的收入分配数据进行估算,发现目前我国城镇与农村两部门内部的基尼系数都不大,都没有超过0.34,但从2003年开始,我国的加总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0.44,远远越过了警戒水平0.4。市场经济国家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在0.3至0.4之间,表示收入差距相对合理。而我国从2000年来,基尼系数一直在0.41以上,表明贫富差距的程度还在上升。
劳动收入份额和收入差距存在密切的关系。
资本收入增长过快,劳动收入增长缓慢是造成国民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正常情况,收入差距是由于不同的劳动生产率造成的,更高的劳动生产率意味着更高的劳动报酬,或者,从劳动生产率的反面资本生产率的角度也可以解释,资本生产率如果高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会导致在收入分配过程中,财富朝拥有资本的一方倾斜,从而减少劳动收入份额,同时也增加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工资性收入作为居民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其比重的下滑跟工资的增长缓慢有关,中国大概有1-1.5亿的劳动人口处于未就业或未充分就业状态。这阻止了工资收入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提高,进而导致了工资收入在国民收入中占比的持续下滑。
因此,劳动收入份额的下降导致资本收入以及政府收入比例的上升,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依靠赚取工资的居民与获得资本回报的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扩大。换言之,收入份额的下降是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
二、关于劳动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
既然造成收入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在于资本收入份额的提高和劳动收入份额的下降,那么找到劳动收入份额下降的原因,也就找到了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
90年代以来我国劳动收入份额的降低,主要是我国所有制结构调整所致。劳动收入份额反映了劳动者在收入分配中的经济社会地位。该份额越低,说明劳动者的经济社会地位越低。统计资料显示,在我国不同类型的所有制经济中,非公经济中劳动收入份额一般较低,并且工人的平均工资也低。在相同情况下,公有经济的劳动收入份额要高,并且工人平均工资也高。在私有经济中,雇主为了追逐利润最大化,必然极力压低工资,使得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好处尽量为雇主和资本所得,从而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报酬占比必然越来越低。当前,中国在经济结构转型中强调更多地发展私有经济和对外招商引资,现存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也大量被股份私有化,这必然会导致劳动报酬占比的下降。
从目前披露的数据和收入与所有制的经济学规律来看,劳动报酬占比下降,是公有制的比重在中国经济中的比重下降、政府和工会未能在市场经济充分发挥作用的客观结果。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含内资和外资)越大,劳动报酬占比往往越低。而在公有制经济内,工人通过职代会、工会等机构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且公有制经济的工资决定直接受政府管理,工人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比较完善。而在私营经济中,工资决定完全由资方决定。工人的发言权丧失,相应地社会保障待遇和福利待遇也被大大削减,而且私营经济部门没有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这是我国劳动收入份额降低的主要原因。
此外,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劳动收入份额的下降还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农民工收入增长缓慢,二是城镇企业内部职工收入增长滞后于管理人员的工资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工数量越来越庞大,工资收入在农村居民家庭中的比重逐年提高。1984-1996年,我国农民工工资收入占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比重从17.17%提高到23.59%[1]。到2008年,这一比重又进一步上升到37.42%。上海市的这一比例最高,高达70%,东部沿海地区普遍都在40%以上。虽然外出打工收入占农民家庭纯收入的比重越来越高,但由于没有最低工资政策的保护,农民工的工资增长缓慢。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实行歧视政策,农民工工资增长幅度往往低于城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农民工的工资增长只是略高于农村居民家庭的经营性收入增长。由于农民工是中国非公经济新工人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工资收入增长缓慢成为国民收入中劳动收入份额不断降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企业内部,相比于企业管理人员,普通职工的劳动收入不断下降,企业内部工资差距不断拉大。根据全国总工会的调查,2002-2004年我国企业职工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职工占81.8%,低于社会平均工资一半的占34.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占12.7%;相比于1998-2001年,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一半的职工增加了14.6个百分点。这表明我国低收入劳动者比重扩大了。
三、关于扩大劳动收入份额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意义
李稻葵认为,西方国家GDP中的劳动份额变动普遍经历了一个U型曲线过程,即劳动收入份额先下降后上升。其实,这不是必然规律。我国劳动收入份额已经经历了十多年的下降阶段了,何时能转入上升阶段却面临很大不确定性。但毫无疑问,扩大劳动收入份额,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
(一)刺激国内消费和拉动经济增长的需要
要提高我国的经济效率,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我国的经济增长一直以来都是靠高积累、高投资推动。在计划经济年代,高积累、高投资的主体是国家;而在向社会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高积累、高投资的的主体既有国有、集体企业,也有非公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积累、高投资表现为新增价值分配中,资本收入份额较高,而劳动收入份额较低,这必然会降低劳动收入份额,压缩国内消费,不能发挥出国内居民消费对经济的贡献。正因为我国长期实行高积累、高投资的发展战略,劳动收入份额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增长缓慢甚至下降,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有限。在我国的高积累、高投资的增长模式下,投资回报率很低,经济增长对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提高作用有限。
而如果能够逐步提高劳动收入份额、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就能够使经济增长建立在依靠扩大内需的基础上。从而摒弃过去那种仅仅依靠投资与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恶性循环。高投资、低回报率的增长模式就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转变。未来我国经济的长期增长就有了非常坚实的国内消费基础。
(二)促进产业结构和外贸结构升级的需要
中国劳动收入份额低,和我国出口导向型的外贸战略有重要关系。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沿海地区的招商引资过于偏重对外加工产业。由于我国有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国外企业纷纷把附加值低的加工业转入中国。这些产业对劳动技能要求也低。中国企业利用我国廉价的劳动力,进行对外加工,创业风险小,获利容易,因此外向型加工企业迅速发展。在改革开放初期,发展低技术、低工资的加工业并没有错。但很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没有长远眼光,不重视技术更新,不重视人才培养,不重视品牌创新,迷恋于低技术、低成本带来的利润。这种发展模式导致中国加工企业在国际产业链中只占据了非常低的附加值份额。也使得我国产业结构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
如果能提高劳动收入份额,势必增加以往一些制造业的生产成本,这种竞争机制将使得很多企业不得不依靠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与人才,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技术创新来提高产业附加值以弥补由于工资收入增长所带来的成本上升。企业提高资本使用效率,逐渐转向附加值高的产品和产业,进而以实现劳动收入份额提高和产业结构升级相互促进、良性循环。这也是我国产业发展走出粗放型发展,进入集约化经营的重要条件。实现产业发展的这一转变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方面会提高内需对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我国外贸依存度。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必须推动教育的普及和劳动力质量的提高,为产业结构升级提供条件。
四、关于政府在缩小劳动收入差距过程中的作用
鉴于近几年我国劳动收入份额逐渐下滑所带来的弊端,适时提高劳动收入份额实属必要,政府在缩小劳动收入差距的过程中不能缺位,因为提高劳动收入份额缩小劳动收入差距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成果要合理分享的需要;也是刺激国内消费和拉动经济增长的需要;更是促进产业结构和外贸结构升级的需要。上述三者都不能离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具体而言:
(一)壮大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所有制基础
这是提高劳动收入份额的首要条件。所有制关系决定分配关系,要在全社会范围内维护和积极提高劳动收入的占比,就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必须遵照十七大的要求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公有经济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是发展现代社会化生产力的市场主体,也是限制非公经济剥削、提高劳动收入的重要途径和经济力量。多年来的事实表明,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日渐削弱,劳动收入的占比不断下降,归根到底是由于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被旁落(被卖掉、被吞占)。应当总结这方面的教训,澄清种种贬低削弱公有经济的私有化思潮,真正下力气发展壮大和完善公有经济。这是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个支点,对于尽快提高劳动收入份额,具有最重要的意义。
(二)构建国家主导型劳动者维权机制
这是提高劳动收入份额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70%以上的劳动者在非公企业就业,加不加工资主要由老板说了算,政府干预的空间很小。西方政府是站在雇主阶级的立场上主要靠事后调节来协调劳资关系。作为人民政府而非 中性政府!的社会主义政府汲取西方的教训,应当站在雇员阶级的立场上主要在事前,通过主动、积极措施协调劳动关系或劳资关系。过去在西德企业董事会中的雇员比例制和收入共决机制下,工会依据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来谈判雇员收入的合理增长;在日本,企业依据职工工龄的增加而提高收入等措施,都可以为我国政府借鉴利用。如果政府严格检查落实法定劳动时间和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利益完全可以得到保障。我国政府至少应当像当年英国政府一样向企业派出工厂视察员,对于侵犯职工利益的行为直接进行起诉。
(三)政府相关部门严格实施最低工资制度
这是提高劳动收入份额的基础条件。劳资冲突的核心是利益分配冲突,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有效缓解劳资冲突,必须建立劳资政三方协调机制。西方国家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经建立起有效的劳、资、政三方协调机制,而这一机制在我国还处于建设、探索过程中。上世纪30年代以前,资本主义国家实行自由放任劳资关系模式,企业靠压低劳动成本进行竞争,劳动收入份额处于较低水平。20世纪上半叶,西方国家纷纷通过最低工资制度、劳动立法、集体谈判等措施,增强了劳工谈判能力,自由主义劳资关系模式被废弃,政府、企业和工会三方协调劳资关系模式被采纳,从而实现了劳动收入份额的不断提高。在三方合作劳资关系模式中,最低工资制度在提高劳动收入份额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只有通过严格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才能改善劳资分配,缓解劳资矛盾。最低工资制度能从两个方面提高劳动收入份额。
1.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企业发展模式的强制性转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一直走的是低工资、低技术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的后果是雇主受益,工人、社会受损。低技术、低成本发展模式下,工人无法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社会要承担环境污染等成本。这种低成本发展模式对正常的市场竞争起着破坏作用。一些依赖低技术、低成本生存的企业,会采取各种办法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提高工人的劳动强度,降低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标准。相比之下,那些守法经营的企业却要向工人支付相对高的工资,支付更高的工作安全成本。这就使得两类企业不能公平竞争。由于竞争规则不统一,中国的企业发展还处在丛林时代,效率高的企业虽然能在竞争中胜出,但劣质企业也并不淘汰,优劣并存、良莠不齐。
政府通过强制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可以淘汰劣质企业、促进公平竞争。政府强制实施的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在社会范围内形成合理的劳动力成本形成机制。市场并不会自发形成合理的劳动力成本决定机制。如果交由劳动力市场自发作用,劳动力成本往往会趋向生存工资。合理的劳动力成本形成机制是合理的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一部分。社会统一的企业会计核算准则、最低产品质量标准和最低劳工标准,是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的必要组成部分。合理的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合理的劳动力成本形成机制,对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保护劳动者利益都十分必要。要建立合理的劳动力成本形成机制,必须实行统一的周工作时间标准、工作场所最低安全健康标准。目前中国非公企业普遍存在加班过长而且不付加班工资的情况。如果不控制工人的周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形同虚设。价值规律要求企业降低成本,但企业降低成本的竞争,只有在不降低产品质量,不造成环境污染,不损害工人健康时才对社会有利。成本竞争必须以合理成本为底线,否则,降低成本只会导致企业拼人力成本、拼环境污染成本,破坏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不断曝光的职业病、环境污染事件都是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被破坏的恶果。
2.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实施第三方劳工监督,提高劳动收入份额。第三方劳工监督是通过企业、政府以外的独立机构,参照通行的劳工标准,对企业的劳工状况进行评估。目前,第三方劳工监督都综合竞争力ComprehensiveCompetition7以国际劳工标准为参照依据。国际劳工标准,指国际劳工组织(ILO)通过的处理全球范围劳工事务的各种原则、规范、准则,它们形成了以国际劳工公约(Conventions,185项)和建议书(Recommendations,195项)为核心的一整套国际劳工制度。
SA8000是受认可程度最广泛的国际劳工标准之一,该标准是一种基于国际劳工组织宪章、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世界人权宣言而制定的,以保护劳动环境和条件、劳工权利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责任标准认证体系。2001年12月12日,美国社会责任国际(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简称SAI)发表了第一个标准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2001。这是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主要内容包括童工、强迫劳动、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等九方面内容。目前,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关注其所购买的产品是否符合SA8000的标准,否则即使产品价格便宜也予以抵制,而且这种消费倾向在发达国家表现得尤为明显。
中国作为ILO的成员国,已经批准了24项国际劳工公约,面临着如何执行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及如何将国际劳工标准与国内劳工标准协调的问题。尽管SA8000的宗旨是好的,但关税在一般非关税壁垒不断被削减的今天,SA8000非常容易被贸易保护者利用,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有力工具。中国目前和欧美等国家的贸易摩擦,在很大程度上是因劳工标准惹起的。这里面既存在着国外社会对我国的误解,也存在我们自身的问题。一方面,中国确实有部分企业肆意践踏劳工标准,不遵守最低工资,成为 血汗工厂!的事实,但这种情况并不代表中国企业界的普遍情形。另一方面,我国政府没有运用合理的渠道和国外社会沟通,导致国外社会对我国劳工情况片面了解,产生了不信任情绪。国外企业利用本国公众对中国的猜疑,掀起反倾销,抵制中国产品,造成我国遵守国际劳工标准的企业也受到牵连。由于我国政府对SA8000的认识不足,国外认证机构不能在中国合法营业,而我国出口企业又属于国际大企业供应商,为了业务需要不得不接受国际劳工标准评估,中国企业不得不付出高昂的评估费,评估通过后又不宜在国内公开宣传,从而造成了很大浪费。有鉴于此,我国政府应采取开放心态,积极引进国际劳工评估。第三方评估认证不但可以大大降低我国受评估企业负担的评估费用,还可以推进第三方认证产业的发展。为保持评估认证的公正、透明,评估必须由中国境内评估企业进行。第三方劳工标准评估,可以和我国各地地方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起来,由于第三方评估是企业基于自愿原则实施的,让优秀企业被公众知晓,让遵守劳动法规成为企业的品牌,就能强化最低工资制度和相关劳动法规在我国的执行。此外,在我国很多产业面临产能过剩的情况下,可以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加强执行力度,以便淘汰落后企业,实现优胜劣汰。
参考文献:
[1]程恩富:《关于当前劳动收入分配问题释疑——访著名经济学家、中国社科院程恩富和余斌教授》,《管理学刊》2010年第5期。
[2]周肇光:《如何促进中国分配制度中公平与效率和谐发展》,《海派经济学季刊》2008年第1期。
[3]白重恩,钱震杰:《谁在挤占居民的收入——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4]常凯:《中国劳动关系报告——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和趋势》,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1版,第265页。
[5]朱妙宽,朱海平:《从完善分配制度入手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海派经济学》2008年第23期。
[6]龚刚,杨光:《从功能性收入看中国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7]罗长远,张军:《经济发展中的劳动收入占比:基于中国产业数据的实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8]李稻葵,刘霖林,王红领:《GDP中劳动份额演变的U型规律》,《经济研究》2009年第1期。
[9]李实,魏众,丁赛:《中国居民财产分布不均等及其原因的经验分析》,《经济研究》2005年第6期。
[10]杨俊青,卫斌等:《山西非国有企业劳资关系问题调查研究》,《劳动经济评论》2008年第12期。
[11]赵俊康:《我国劳资分配比例分析》,《统计研究》2006年第12期。
[12]赵小仕:《转轨时期中国劳动关系调节机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原载《综合竞争力》2010年第2期)
[1]数据引自万广华:《经济发展与收入不均等:方法和证据》,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