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科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理论渊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属于科学社会主义;世界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和发展的重要借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形成的现实基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将逐步过渡到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以及共产主义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其经济制度为世界提供了一种可借鉴的良好示范和模式,各种科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模式应取长补短,互鉴共进;“科学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割裂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永恒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唯一模式说”等思想都是错误的。
【关键词】科学社会主义经济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作者简介:杜奋根(1964- ),广东财经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广东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广州 510320);程恩富(1950-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主席团成员兼马克思主义研究学部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特聘首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73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全新的事业。作为社会主义,它必须遵循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逻辑,契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逻辑;具有中国特色,它必须依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蕴含有效解答当代中国发展问题的实践逻辑。需要科学理论与创新实践的双向构建,以实现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与当代中国发展实践逻辑的逻辑自洽。2017年是俄国十月革命胜利100周年。百年来,世界社会主义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也有不少惨痛的教训。人们对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还存在不少疑问。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是根植于中国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的科学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①]本文在概述科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属于科学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进一步明确科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理论渊源;以科学社会主义实践发展为视角,在比较中区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其他模式社会主义的异同,并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评析“科学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割裂说”等若干争议问题,消除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种误解,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历史方位。
一、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理论渊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某些人凭空想出来的,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正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关系。经常有人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割裂开来,认为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已经过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否定;也有人把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当成了教条,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实质是“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无论是“过时论”还是“教条论”,都会对社会主义事业造成伤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完善,既要遵循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要在实践中掌握遵循基本原则的方法。
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专门系统论述未来社会的论著,但是对未来社会制度还是提出了很多科学预见,并对人们的社会主义思想产生深远影响。人们的科学社会主义观念从何而来?首先是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著中来的。长期以来,人们把全社会完全的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调节等同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片面的。但是,如果放弃了“公有制主体”“按劳分配主体”“计划调节”,那就意味着否定科学社会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科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思想。
1.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产权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新社会制度的所有制思想,虽然有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的发展过程,但是他们认为未来新社会制度一定要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观点不曾改变,并把未来社会制度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看成是与资本主义制度“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共产主义革命就是要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提出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②]。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共产主义运动的一个基本问题是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社会从私有财产等等解放出来,从奴役制解放出来,是通过工人解放这种政治形式来表现的,这并不是因为这里涉及的仅仅是工人的解放,而是因为工人的解放还包含普遍的人的解放。”[③]恩格斯在《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中也指出,要铲除资本主义制度带来的社会弊端,必须废除私有制。后来,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明确提出:“私有制同工业的个体经营和竞争是分不开的。因此私有制也必须废除,而代之以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照共同的协议来分配全部产品,即所谓财产公有。”[④]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已经明确地表达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消灭私有制,代之为“财产公有”或“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因为他们意识到私有制是人类不平等的起源,是人类社会一切祸害的根源。
实现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共产主义事业的最终目标。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实现这一目标的经济基础和基本前提就是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在《纪念国际成立七周年》一文中,马克思指出:“只要把一切劳动资料转交给从事生产的劳动者,从而消灭现存的压迫条件,并由此促使每一个身体健康的人为生存而工作,这样,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唯一的基础就会消除。”[⑤]他在《论土地国有化》一文中指出:“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⑥]这里提到的“生产资料的全国性集中”即为“生产资料国有制”,认识到“生产资料国有制”是未来新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提出同样的制度原则:“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⑦]他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明确表述:“社会主义的任务,不如说仅仅在于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⑧]
得注意的是,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所有制思想中,合作所有制思想是其重要内容。在他们看来,合作制度尽管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但它也是消灭资本主义、通向共产主义的桥梁,并且也只有在生产资料社会化占有这一前提下,才能彰显其社会意义。这正如恩格斯在致奥·倍倍的信中所指出的:“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但事情必须这样来处理,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⑨]
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唯物史观后,运用唯物史观,对资本主义所有制进行了批判,揭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产生、发展和灭亡的历史命运。强调“生产资料国有制是新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明确了社会主义的制度基础就是“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作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思想最具有代表性的著作,《资本论》全部论证的目的就在于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可以说,没有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无所谓社会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实践过程,就是谋求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过程。
2.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分配原则
关于未来新社会制度的分配问题,如果从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开始接触算起,到60年代马克思的《资本论》第1卷,再到70年代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较为完整地对“按劳分配”理论作出科学论述,前后经历长达30年之久。很显然,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基本思想也有一个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
有人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在早期并不赞成“按劳分配”,当时,他们对“按能力计报酬”持否定态度,实际上就是对“按劳分配”持否定态度。的确,马克思恩格斯对圣西门派的“按能力计报酬”持有否定态度,而且圣西门派的“按能力计报酬”的分配原则中确实包含有“按劳分配”思想的萌芽,但这并不能得出马克思恩格斯早年否定“按劳分配”的结论。圣西门的“按能力计报酬”,按“才能”分配原则是同保留私有制和利润收入混杂在一起的。这与马克思在后来所科学阐明的“按劳分配”原则,建立在完全消灭私有制和资本利润的基础上有着极大差别。否定圣西门的“按能力计报酬”、按“才能”分配不等于否定“按劳分配”。当然,马克思那时还没有完全得出适合于共产主义社会低级阶段的“按劳分配”原则。那时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没有形成共产主义社会两个阶段的学说,当然也就无从提出同两个阶段相适应的不相同但互相联系的分配原则和分配制度的学说。当时,马克思恩格斯从人的社会本性出发,要求未来社会消除任何不平等的占有和消费。
随着唯物史观的确立,马克思恩格斯的分配思想也摆脱了“人本化”的局限,而逐渐走向了科学。1857年—1858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手稿中,从生产决定分配的观点出发,指出:“单个人的劳动一开始就已确定为社会劳动。因此,不论个人所生产的或他协助生产的产品具有怎样的物质形象,他用他的劳动所买到的,不是某种特殊的商品,而是他在集体生产中所应得的一定份额。”[⑩]1867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仅仅为了同商品生产进行对比,我们假定,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样,劳动时间就会起双重作用。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11]在这里,按劳分配的表述已经十分清楚了。这也表明马克思已经认识到,在未来新社会可能有一个时期要实行按劳分配。
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全面阐述了有关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问题。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共产主义社会发展两个阶段的学说,把按劳分配理论与共产主义社会发展阶段结合起来,科学地论证了按劳分配作为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的分配原则的客观必然性,阐述了按劳分配向按需分配过渡的必要的经济条件;指明了按劳分配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关系,阐明了“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12]的论断;对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的按劳分配作出了具体说明,提出了社会主义对社会总产品作出必要扣除之后,然后进行劳动者之间的分配。“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13]至此,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已明确无误地成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当今我国分配制度改革必须始终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
3.计划调节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管理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生产的计划调节思想是其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形成主要基于两个方面:一是对空想社会主义合理内核的批判性继承;二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后果的逻辑性推论”[14]。空想社会主义者曾猛烈批判过资本主义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但这种关注和批判仅停留于道德批判层面,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性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合理内核的基础上,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科学分析和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对未来社会生产的计划调节作出了“逻辑性推论”。
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生产的社会化和资本家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既是资本主义生产无政府状态的根源,更是资本主义各种经济危机的根源。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这一矛盾日益表现为两大对立:“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立”和“个别工厂中生产的组织性和整个社会中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对立”[15]。面对资本主义这一基本矛盾,依靠市场调节无法避免无政府状态和经济危机,无法避免社会生产力的破坏和资源的浪费。正如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中所提到的:“特别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以前潜伏着的商品生产规律也就越来越公开、越来越有力地发挥作用了。……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已经表现出来,并且越来越走向极端。”[16]
其实,关于未来社会生产有计划调节的必要性分析,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多部著作有过论述。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就提出了在共产主义“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17]的观点。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说道:“社会必须合乎目的地分配自己的时间,才能实现符合社会全部需要的生产。因此,时间的节约,以及劳动时间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有计划的分配,在共同生产的基础上仍然是首要的经济规律。”[18]在《反杜林论》这部经典文献中,恩格斯更加详细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的有计划调节原则,这标志着“社会生产的计划调节”成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原则。
社会生产的计划调节如何可能?马克思认为,有计划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是在任何形态的社会中都发生作用的一条客观规律,但并不是任何社会都能把握和运用好这一规律。由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内在的不可调和性,使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无法实现“社会生产的计划调节”。要实现计划调节必须具备前提条件。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中也提到:“无产阶级将取得公共权力,并且利用这个权力把脱离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化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19]马克思恩格斯强调“生产资料的全国性集中”“无产阶级掌握公共权力”是社会生产计划调节的前提条件。科学社会主义者应该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坚持了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备社会生产计划调节的前提条件,可以克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自由放任”的状态。
可见,“把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同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区分开来,是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方法论”[2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构建,既要始终遵循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但又不可“教条”式理解,不可生搬硬套地照抄照搬。也就是说,既要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调节,又要紧密结合当代中国的基本国情,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调整和创新按劳分配和计划调节的方式。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科学社会主义实践的创新和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全新的社会,在以往的世界社会主义中没有解决得很好。马克思、恩格斯没有遇到全面治理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他们关于未来社会的原理很多是预测性的;列宁在十月革命后不久就过世了,没来得及深入探索这个问题;苏联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但也犯下了严重错误,没有解决好这个问题。”[21]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没有现成答案。如同恩格斯所说:“社会主义自从成为科学以来,就要求人们把它当作科学来对待,就是说,要求人们去研究它。”[22]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也客观要求“人们把它当作科学来对待”,把继承和创新有机结合起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根据时代条件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以全新的视野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在中国这样人口多底子薄的东方大国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23]中国近4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道路是正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是科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合理的,我们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搞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是如何继承和发展科学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原则的。
第一,市场型公有制为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产权特征。
科学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原则之一,是要在计划经济基础上实现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公有制。我们在改革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产权制度确定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这是一种继承性发展,因为公有制还占主体。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在这里,我们必须搞清楚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有人说,“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提法本身就有失公允,既然是搞市场经济,就应该让各种所有制公平竞争,哪个竞争力强哪个就是主体,给公有制一个“主体”封号不可取。对此,邓小平曾有过非常经典的描述:“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24]不过,这里需要澄清的是,这个“主体”不是加封的,而是由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和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应承担的作用决定的。二是为什么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可以兼容?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构建遇到的一个难题。若依然停留在对“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传统理解上,它们之间的“兼容”则是不可能的。要实现“兼容”,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视域下对“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作出新的合乎逻辑的解读。也就是说,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兼容,既不是公有制改变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和要求,也不是市场经济改变公有制的基本属性和要求,而是相互保持对方的基本属性和基本要求的兼容。
在有机兼容的过程中,一方面,公有制在不改变根本属性的前提下主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党的十五大科学界定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这涉及生产资料归属关系和所有制的性质,不容改变。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公有制要在保持其本质规定不变的前提下接受改革。也就是在实践中努力探索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把公有制企业改造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每一个企业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涉及发展生产力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问题,一切反映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努力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以促使公有制经济在更大范围内获得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在不改变一般属性的前提下主动适应公有制要求。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之中;所有企业都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部门原则上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具体事务。这是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必须坚持。为适应公有制的要求,必须使市场经济反映公有制的基本属性和基本要求,按照公有制的要求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本身既不姓“资”也不姓“社”,但与公有制主体联系在一起,市场经济就打上了社会主义的“烙印”,就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要为社会主义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市场经济主体追求自身的直接利益同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保持一致;要求市场经济主体的局部利益须服从社会整体利益;要求市场经济主体的市场活动要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制约,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讲,改革的过程就是实现市场经济与公有制高效兼容的过程,近40年改革发展取得的成就已证明,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比建立在私有制为主体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具有更高的绩效和公平。
当前,必须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25]和积极发展集体经济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26],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进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
第二,市场型按劳分配为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分配特征。
科学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原则之二,是要在计划经济基础上实现全社会统一的按劳分配。我们在改革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确定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又是一种继承性发展,因为按劳分配还占主体。党的十五大首次明确提出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近40年的改革实践表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已发生三个转变:一是分配的主体由单一向多元转变,即由国家向国家和企业转变;二是分配的方式由单一向多元转变[27],即由按劳分配向包括按劳分配在内的多种分配方式转变;三是分配机制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变。也就是说,市场型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分配特征。
这里需要讲清楚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因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28]。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因此,在分配领域也必然是按劳分配为主体。但有人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很显然,劳动也属于生产要素范畴,因此不必再提“按劳分配”了,我国收入分配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来表述就可以了。这是一种混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错误观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质是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社会主义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不能替代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是与公有制经济联系在一起的,强调按劳分配为主体,是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按劳分配在所有的分配方式中所占的比重最大。这个“比重”意味着,一方面,在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收入中,劳动者获取的按劳分配收入占有的比重较大;另一方面,公有制企业劳动者获取的按劳分配收入,是其他所有制形式下劳动者收入标准确定的重要参考,同时也是非生产部门劳动者收入标准制定的参考标准。
二是为什么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可以有效融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要求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都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在个人收入分配领域也不例外。过去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不能融合的问题已被改革发展的实践所解决和突破。市场型按劳分配已在实践中体现出与计划型按劳分配明显不同的特点。其一,按劳分配的“劳”还不是直接的社会劳动,而只是以企业为单位的局部劳动的组成部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能否获取报酬、获取多少报酬,则要看劳动者的劳动能否转化为社会劳动,能折合为多少社会劳动;其二,按劳分配还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而只能在局部的范围内实行。也就是说,按劳分配的主体不是社会而是某一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只能以企业为单位,按照一个统一的标准,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按劳分配;其三,按劳分配还不能直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来计算,而只能以劳动者在劳动交换中还原的社会劳动量来计算。劳动者向不同企业提供了相同的劳动量,但由于企业经营效果不同,劳动者获得的收入便会不同;其四,按劳分配还不能用标注劳动时间的“劳动券”直接换取个人消费品,而必须通过商品货币的形式来实现。劳动者通过按劳分配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会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或者说市场价格的波动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可见,市场型按劳分配是对科学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的分配特征。
当前,必须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必须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29]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不断缩小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差距,逐步提升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和共同享受的程度。
第三,市场型国家调节为主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调节特征。
科学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原则之三,是要在全社会实现完全的计划经济。我们在改革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调节制度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的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这也是一种继承性发展,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家计划或国家调节还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四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最大特殊性,在于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换句话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特色,特就特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对只有资本主义才能发展市场经济的观念的超越。有人说,发展市场经济意味着“革命”,革的是计划经济的命,彻底与计划经济划清界限。很显然,这种观点已经陷入经济自由主义理论的泥潭之中,认为市场机制自发调节,可使经济活动自动达到均衡,国家不必参与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就连西方的国家调节主义者都认为,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并不能实现经济的均衡,而是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类经济危机,只有靠国家调节才能保证经济活动正常运行。西方国家经济发展频频出现的失调,说明市场调节的失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把社会主义抽象掉,因为社会主义本身就包含社会计划调节国民经济的特点。发展市场经济不是不要国家调节和计划,而是要改变传统的完全排斥市场调节的国家调节和计划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实践也已证明,现代经济活动不是要不要计划和市场结合的问题,而是要解决计划与市场怎么有效结合的问题。
如何理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习近平有针对性地阐明说:“必须正确认识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关系。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30]可是,有人在解读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的关系时,总是只讲前半句不讲后半句,只强调“市场决定性作用”而不提“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此,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处理好市场调节与国家调节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对资源配置要起“决定性”作用,但这种“决定性作用”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并受到国家宏观和微观调节的。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总体规划配置作用以及微观规制作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一是功能互补性。它们的互补至少可以概括为:在层次均衡上的微宏观互补,在资源配置上的短长期互补,在利益调整上的个整体互补,在效益变动上的内外部互补,在收入分配上的高低性互补,等等。二是效应协同性。开放性经济运行系统在一定的外部条件下,其内部市场调节系统和国家调节系统之间通过非线性相互作用而必然产生协同效应。三是机制的背反性。市场通过价值规律来自发调节配置资源而实现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政府通过专业职能机构来主动规划配置资源以实现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31]。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重调节机制,这种市场型国家调节为主导的双重调节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运行特征。
当前,必须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促进”[32]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市场决定作用为基础,发挥好国家调节的总体主导性作用,实现市场调节的功能优势与国家调节的功能优势互补,促进国计民生稳中向好地永续发展,促进双向开放中引导经济全球化的公正发展。
三、社会主义若干争议问题评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历史定位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和历史地位,学术界是存在争论的。我们不同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割裂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永恒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唯一模式说”,并通过对这些说法进行扼要的评析,以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历史定位。
1.评析“科学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割裂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两种主义割裂说或并列说”,也可以理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独立形态说”。持这种观点的论著认为:“当代世界社会主义的思潮和流派众多,复杂多样。但影响广泛的除科学社会主义之外,主要是四个学派:一是民主社会主义;二是生态社会主义;三是民族社会主义;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33]他们还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是科学社会主义”[34],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产生像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那样的科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特殊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35]“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典型代表,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说的由发达资本主义脱胎而来的科学社会主义(即共产主义)相比,是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36];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第一阶段)的初级阶段”,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37]。这一误论以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名而提出来的“标新立异”观点,或许有着给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个准确历史定位的主观愿望,但结果适得其反。
我们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是科学社会主义”这一观点,是从本质上割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排除在科学社会主义之外,强行地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生态社会主义”“民族社会主义”并列,切断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与科学社会主义实践的关联,从而否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继承和发展。“这样做,实际上抽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渊源和历史渊源,使它成为无根之木、无源之水。”[38]试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能作为“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第一阶段)”,而只能是“特殊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这样的社会主义还要不要“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调节”?如果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放弃“公有制主体”“按劳分配”等基本制度,那它还是社会主义吗?然而事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遵循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紧密联系中国实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坚持在经济运行机制方面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迈向科学社会主义更高的经济制度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科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原则与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实践相结合的创新性产物。它本身就属于科学社会主义的实践,而不能说是与科学社会主义并列的一种完全独立的或者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形态。
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看成是“特殊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问题不在“特殊”,它本身就联系着中国特殊的国情,与各个时间段的社会主义实践相比,会有自身的特殊性。问题在它抽象掉了科学社会主义的一般,变成了“独立形态的社会主义”,而且独立在科学社会主义之外。按照他们的逻辑,各个时间段的社会主义实践都是“独立形态的社会主义”,因为它们都达不到科学社会主义的最高要求。很明显,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本质,是在歪曲科学社会主义百年来伟大实践的历史,有把科学社会主义推向“空想”的危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开启,是建立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基础之上的。没有改革之前对社会主义及其经济实践的艰辛探索,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其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十分明显,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第一阶段)的初级阶段”的观点,其实质在于不承认今天现实中的我国社会主义属于科学社会主义,在于没有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内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包括两层含义,其中,第一层含义确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性质,表明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它既不同于封建社会,也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有人不赞同,其理由是中国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阶段,不认为“落后国家可以‘跨越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39]。这样很容易陷入“早产论”之中,但又不愿意承认自己是“早产论”者,因此也会造成理论逻辑混乱。比如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因而属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以区别于各种非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而且是建立在现实经济条件之上的,因而是科学的。就这一点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是科学社会主义。”[40]在这里,既承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属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但不属于科学社会主义,又承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是科学社会主义,但又不属于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可以说概念模糊不清,理论逻辑紊乱,对人们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和历史逻辑产生了负面影响。
2.评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永恒说”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从中国经济社会实际出发,在客观总结中国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我们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可以说,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虽然会经历很长一段时间,但并非永恒。有人认为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都应发展私有经济和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就是不要公有制主体和按劳分配主体的所谓“社会公正+市场经济”[41]。这显然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社会主义”观点。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就是说,尽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然存在和保留了作为非主体的私有制及其剥削,但社会主义最终还是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邓小平还指出:“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不搞两极分化”,“吸收外资也好,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好,归根到底是要更有力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只要我国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这显然与吴敬琏先生把公有制主体与共同富裕或防止财富两极分化完全割裂开来的观点是根本不同的。吴先生宣扬说:“我们完全可以有把握地说:一个国家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并不是由国有经济所占份额的多寡决定的。在不存在掌握着全部生产资料的一小撮剥削者和一无所有的劳苦大众之间的阶级分化的条件下,只要共产党采取了正确的政策有效地防止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无论国有经济成分是多是少,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都是有保证的。”[42]当他们看到国有经济通过改革实力得到增强时则呼吁:“在某些领域中还出现了‘国进民退’‘新国有化’等开倒车的现象。这种趋势必须扭转。”[43]这显然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背道而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不是要改掉国有经济,而是要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是要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贡献。
把非公有制和市场经济视为永恒存在的观点,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对此必须给予纠正。“以生产力变化为间接或终极的标志,以生产关系变化为直接标志。社会主义社会具体应划分三个阶段: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将经历以多种公有制形式为主体的多元所有制结构、以多种公有制形式为特征的所有制结构、以单一的全社会所有制为特征的所有制结构这三个部分性质的变化,依次显示着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现阶段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相应的是以多种公有制形式为主体的多元所有制结构。”[44]相应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运行机制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或某种决定作用,以国家调节为主导;中级阶段市场机制的作用明显减弱;高级阶段则为单一的计划调节。分配方式在初级阶段呈现为以多种按劳分配形式为主体的多元分配结构;中级阶段呈现为以多种按劳分配形式为特征的分配结构;高级阶段呈现为单一的一级按劳分配结构。正如刘国光同志所强调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存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以后的其他阶段,是不断成熟和发展的过程;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只反映初级阶段的特点。可以设想,初级阶段结束,非公有制经济不会立即被公有制所取代。进入中级阶段,将是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壮大,所占比重不断提高,而非公有制经济则逐渐减退,所占比重减少的过程。到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社会主义经济趋于成熟,剥削制度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经济将最终退出历史舞台。”[45]所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初级阶段的表现,它必然会进入到中级和高级阶段。把非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作为整个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并永久存在,纯属是一种谬误。
3.评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唯一模式说”
有学者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是科学社会主义唯一模式。这显然是片面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但不能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是科学社会主义唯一的经济制度模式。
列宁指出:“一切民族都将走向社会主义,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一切民族的走法却不会完全一样,在民主的这种或那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