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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恩富 詹志华:三年(1959~1961)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人口及其相关问题研究(1)

2018-06-12 来源: 作者:程恩富 詹志华

原文发表于《人口研究》2017年第2期

内容摘要】三年(1959~1961)困难时期我国非正常死亡3000万人是个值得商榷的观点,必须进行全面系统的考量和分析。以1955~1957年平均死亡人口作为基准,结合1953~1964年死亡漏报及其纠正的状况,估算出三年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人口约为400~500万人。非正常死亡人口在分布上具有明显的地域、年龄及性别结构上的差异。造成此次非正常死亡的原因非常复杂,难以从单一的因果关系中寻求答案。但种种迹象表明:这批非正常死亡人口是以饥饿死亡类型为主、其他死亡类型为次;以抗灾能力不强引起为主、以地方救灾失误引起为次。尽管非正常死亡几百万人的教训值得反思,但不能抹杀中国政府应对饥荒所做的努力及其取得的成效。

 【作者简介】程恩富,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教授,世界政治经济学学会会长,北京:100732;詹志华,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福建福州:350116 

三年困难时期,中国到底有多少人非正常死亡?其真实原因是什么?这一直以来是国内外学界争论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也是当前必须进行全面系统考量和多原因科学分析的前沿问题。因为这一问题已涉及到共产党执政的绩效和能否作为历史虚无主义案例的意识形态大问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对于这一问题,国内外学者根据不同的资料来源和统计方法,得出的结论亦是大相径庭,非正常死亡人数从几十万到几千万不等。尽管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但“非正常死亡3000万人”的观点仍占据主流地位。然而,并不是所有人都认同这一说法。如乌特?萨帕特奈克认为“饿死3000万”是一个弥天大谎,并分析了谎言形成的原因(Utsa Patnaik,2015)。近期国内学者孙经先(2011)、杨松林(2013)、李闽榕等人对“非正常死亡3000万人”的批驳更为有力。当然,“三年困难时期到底非正常死亡多少人”作为一个学术问题,是开放性的,是允许争论的,争论有助于尽快弄清真相。

1 三年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人口探析

1.1 与非正常死亡相关的概念梳理与数据估算

1.1.1概念的界定与梳理

非正常死亡在法医学上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饥荒;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非正常死亡人口原本不包括饿死或是因饥荒引起的死亡人口。但在大多数学者对三年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人口的研究中,包括上述两种死亡。另外,非正常死亡人口与一些学者提到的“非线性死亡”人口、“过量死亡”人口意思相近。中外学者在探讨三年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人口问题时,除了运用非正常死亡人口概念之外,还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概念:一是死亡人口;二是因饥荒损失人口;三是因饥荒少出生人口;四是饿死人口;五是因饥荒而死亡人口。有些学者的研究结论只有损失人口一项,所得数字大都在几千万之巨,经常被误认为就是非正常死亡或是饿死的人数。因此,有必要厘清上述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死亡人口,即指三年困难时期各年死亡人口,包括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因饥荒损失的人口包括因饥荒而死亡的人口、因饥荒少出生的人口以及外流的人口[1]。因饥荒少出生的人口,即因饥荒没有出生的人口。对于三年困难时期这一特定的历史期,有个别学者认为非正常死亡人口就等同于饿死的人口。这是不准确的。但如果把非正常死亡人口理解为因饥荒而死亡的人口,这还是可以接受。因为饥荒而死亡的人口,既包括饿死的人口,也包括因饥荒而病死的人口。

1.1.2 数据的估算

(1)死亡人口估算

有关三年困难时期各年的死亡人口估计,可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年份人口的死亡率、年初人口、年末人口的关系中推算出来,计算公式为:当年死亡人口=(当年年初人口+当年年末人口)/2*当年的人口死亡率。按表1相关数据计算,在三年困难时期,我国全部死亡人口为3608万人。

(2)少出生人口估算

一些学者经常纠结于三年困难时期少出生人口的问题,并把造成的原因全部归咎于当时的政策和制度,甚至于执政者的个人意愿,这是有失偏颇的。任何时期,任何国家在发生严重的饥荒、瘟疫、动乱和战争时,由于营养缺乏和颠沛流离等原因都会造成出生率下降(杨松林,2013)。但死亡和出生毕竟不是一回事。在三年困难时期,许多家庭由于生活困难而放弃了生育,但过了这一困难期就开始多生育;一些到了适婚年龄的青年,也因为同样的理由没有结婚,但过了困难时期就马上结婚生孩子,造成一个生育高峰(李若建,1998)。这就是所谓的补偿性生育问题。按表2推算:1959~1961年中国少出生人口约为2315万人。如果考虑补偿性生育问题,这一数字将大为缩小。因此把“少出生人口”的数字作为加罪于当时的政策、制度,甚至是执政者的证据,显然是行不通的。更有甚者,一些学者把少出生的人口直接等同于“非正常死亡”人口,甚至是饿死的人口,实在过于荒谬。 

表1 1955~1965年各年份人口死亡数据

(表格此处略去,原文请参见《人口研究》2017第2期)

注:当年死亡人口=(当年年初人口+当年年末人口)/2*当年的人口死亡率 

表2 1959~1961因饥荒少出生人口估计

(原文请参见《人口研究》2017第2期)

注:(1)出生率增减指与1955~1957[2]年平均出生率相比出生率变动的千分点。(2)出生人口增减数=当年年中人口数*出生率增减数。

    (3)非正常死亡人口估算

非正常死亡人口=全部死亡人口-正常死亡人口。对于非正常死亡人口的估算,可以有下列两种方法:一是如表1所示,用三年困难时期全部死亡人口3608万人减去正常年份,即1955~1957年3年全部死亡人口2143万人,得到非正常死亡人口为1465万人。二是按表3推算,以1955~1957年的平均死亡率作为正常死亡率,对1959~1961年非正常死亡人口进行估计,得到非正常死亡人口 为1317万人。

表3  1959~1961年非正常死亡人口估算

(原文请参见《人口研究》2017第2期)

 注:(1)把1955~1957年平均死亡率作为标准;各年份的超高死亡率等于各年份死亡率与1955~1957年平均死亡率之差。非正常死亡人口=当年年中人口(见表1)*超高死亡率。

1.2 非正常死亡人口差异的解释及重估

1.2.1 非正常死亡人口差异的解释

对于上述非正常死亡估算的差异以及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人口数据(如表4所示)的自相矛盾,[3]不能简单的以官方数据造假一言蔽之,除非有确切的数据来源,不然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这些数据,仍是研究这一时期非正常死亡问题的最为权威的渠道。因此,研究这一时期非正常死亡人口问题,不能绕开这些差异和矛盾,恰恰相反,合理的分析和解释这些差异和矛盾应该成为研究的一个前提。 

表4 1954~1961年我国人口机械增长人口统计

原文请参见《人口研究》2017第2期)
从人口统计学角度看,非正常死亡人口计算最为基本的公式就是:非正常死亡人口=全部死亡人口-正常死亡人口。如果正常死亡人口不变,则非正常死亡人口与全部死亡人口呈正相关关系。而当年全部死亡人口=当年出生人口-(当年年末人口-上年年末人口)[4]。如果(当年年末人口-上年年末人口)不变,当年死亡人口与当年出生人口呈正相关关系。国外学者科尔(1984)等人利用中国计生委举行的一次有关妇女婚育的1‰抽样调查推算出来的数据,即1953~1964年出生人数比国家公布的人口统计数据多出5000万人。[5]据此,他们认为1953~1964年中国存在大量的“出生漏报”,应上调出生率。如果出生人口增加,根据算式:死亡人口=出生人口-(年末人口-年初人口)可知,死亡人口也必然要增加。因此,为了解决死亡人口增加的问题,他们认为这一时期还存在严重的“死亡漏报”,继而推算出高于中国官方公布数据近一倍的死亡率予以解决(李成瑞,1997)。但是,在中国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出生漏报”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没有户口就意味着失去一切,因而这种推算漏报是不合乎实际的。法国人口学家卡诺对科尔等人的研究结论持保留意见,认为中国的问题最好由中国人自己解答,建议中国同行对人口数据进行科学调整并说明方法(李成瑞,1997)。不过,国内大多数学者的研究也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看来仅从统计学角度出发来解释这些差异与矛盾是行不通的。

近期,孙经先和杨松林将不同口径人口数据的对比演算与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行对照,来解释这些差异和矛盾的成因。孙经先第一次系统、全面地分析了这些差异和矛盾的成因,认为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出现了户籍人口大幅度非正常减少的情况,是由当时大量户籍迁移运动中的漏报、重报和虚报行为及其对这些行为的纠正所引起的,从而造成1960-1964年期间我国户籍统计人口减少2654万人。这一减少与人口死亡无关。因此,关于这一期间我国有1000万至数千万人口非正常死亡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孙经先,2011)。孙经先的研究克服了国内外学者以往“只重视人口自然的自然变动,而忽视人口的机械变动;重视户口登记的人口变动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的方面,而忽视两者存在差距的方面”的研究缺陷,实现了我国三年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问题研究的新突破(李成瑞,2014)。在孙经先研究的基础上,杨松林指出:1956~1979年中国户籍人口数大幅度偏离增长率人口数的原因,是这期间数千万人口迁移中发生的迁移漏报和迁移漏报纠正造成的。由此形成的户籍年末数动辄比上年增长过快或减少过猛的现象并不真实,其实质在于迁移造成户籍人口数严重偏离实际人口数(杨松林,2013)。孙经先和杨松林的研究共同指向了一个事实,即自然增长人口和增长率年末人口更加接近于实际人口数,户籍年末人口和户籍增长人口严重偏离了实际人口数。按照后者来研究人口死亡问题,将会产生巨大的偏差。

1.2.2 非正常死亡人口重估[6]

三年困难时期我国到底非正常死亡多少人?必须对此进行更为准确的估算。由于在《中国统计年鉴》中“死亡人口”是给定的,即3608万人,依据非正常死亡人口=死亡人口-正常死亡人口的公式,只要对正常死亡人口进行合理的确定,就可以对非正常死亡进行估算[7],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方法一:以1955~1957年全部死亡人口2143万人作为三年困难时期正常死亡人口基准,得出非正常死亡1465万人;方法二:以1955~1957年平均死亡人口714万人和1962年的死亡人口667万人作为线性死亡的基准,那么得到1959`1961年线性死亡的基准点分别为696万人、687万人、678万人,可知3年时间正常死亡人口为2061万人,那么非正常死亡人口为1547万人。[8]方法三:取1955~1957年平均死亡人口714万人和1962~1964年平均死亡人口718万人作为线性死亡的基准,以1956年(前后3年的中点)为起点到1963(前后3年的中点)做线性递增,得到1959~1961年线性死亡的基准点为715.8万人、716.4万人、717万人,可知3年时间正常死亡人口为2149万人,那么非正常死亡人口为1459万人。

然而,中外学者都几乎意识到一个问题,即中国的人口死亡率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20‰下降到10.8‰仅用了8年,这是不可思议的。一些学者通过其他国家死亡率的研究表明,一个国家死亡率从20‰下降到10‰,通常需要二、三十年时间。因此,中外学者纷纷猜测,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几年,是否存在大量的死亡漏报和瞒报状况。一些学者通过研究指出,死亡漏报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确有其存在的必然因素。人口普查中发现死亡漏报充分证实了这一点。1957年由官方组织的人口抽样性调查充分说明了死亡漏报的存在。1957年国家曾对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26个市和2个县、171个乡镇共5225万人口进行了死亡人口年龄调查。调查中市级人口死亡率为8.59‰,县级人口死亡率为13.43‰(杨子慧,1996)。据此,可以推算出当年的死亡人口为835万人,人口死亡率为13.10‰[9]。这与官方数据上的1957年死亡人口688万人和10.80‰的人口死亡率有较大的出入。据此,又可以推算出当年的死亡 漏报率为13.10‰/10.80‰-1=21.3%,漏报死亡人口为147万人。如果假定死亡率在1952[10]-1957年是线性递减的,根据相关数据就可以推算出1953~1957间各年份的死亡人口及死亡漏报人口(见表5)。 

表5 1952~1957年死亡人口与漏报死亡人口推算

原文请参见《人口研究》2017第2期

1953~1957年总计漏报死亡约 680万人,而此后一直到1964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之前也应该有死亡漏报的现象,但第二次人口普查却没有发现这些漏报死亡人口。那么这些实际不存在的人口最终是如何处理的呢?杨松林认为,数百万的死亡漏报的补报工作是在1958~1961年落实《户口登记条例》的过程中完成的。这是个较为复杂的过程。1958年是《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和开始落实的第一年,但这一年的工作主要是宣传,补报死亡不可能在这一年。相反,按照表5的线性递减趋势,在1958年还会有超过100万人的死亡人口漏报。1959年是比较特殊的一个年份。在这一年《户口登记条例》进入落实的实质性阶段,但由于各地的进度参差不齐,造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现象:一方面,这一年仍会产生少量的,约为20万人[11]的死亡漏报;另一方面,这一年也有少量的死亡漏报纠正工作完成。1960~1961年是《户口登记条例》是户籍体系建立和实际完成死亡补报的年份,应该不可能发生死亡漏报现象。综上所述,在1953~1959年累计漏报死亡人口约800万人[12]。这些漏报死亡人口的纠正工作于1959~1961年期间完成。如此看来,1959~1961年总计死亡人数应为3628万人,即3年户口登记死亡人数总和3608万人(见表1)与1959年20万人的死亡漏报之和。由于约800万的死亡补报都发生在这一时期,可得这3年实际死亡人数为2828万人(杨松林,2013)。因此只要合理确定3年正常死亡人口的总数就可以计算出3年非正常死亡人口的数量。具体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

方法一:以调整死亡漏报后的1955~1957年全部死亡人口2564万人(见表5)作为三年困难时期正常死亡人口基准点,得出非正常死亡人口为264万人。方法二:以调整死亡漏报后的1955~1957年平均死亡人口855万人和调整死亡漏报后的1962年的死亡人口677万人作为线性死亡的基准点,从1957~1962年做线性递减,那么得到1959~1961年线性死亡的基准点分别为783.8万人、748.2万人、712.6万人,可推算3年时间正常死亡人口为2245万人,那么非正常死亡人口583万人。方法三:以调整死亡漏报后1955~1957年平均死亡人口855万人和1962~1964年平均死亡人口718万人[13]作为线性死亡的基准,从1956年(前后3年中点)到1963(前后3年中点)年做线性递减,得到1959~1961年线性死亡的基准点为796.2万人、776.6万人、757万人,可推算3年时间正常死亡人口为2330万人,那么非正常死亡人口为498万人。方法四:以调整死亡漏报后1955~1957年平均死亡人口855万人和1964~1966平均死亡人口736万[14]人作为线性死亡的基准,从1956(前后3年中点)年到1965年(前后3年中点)做线性递减,得到1959~1961年线性死亡的基准点为 815万人、802万人、789万人,可推算3年时间正常死亡人口为2406万人,那么非正常死亡人口为422万。

鉴于随着1959~1961年《户口登记条例》的完成,这3年的正常死亡人口与调整死亡漏报后的1955~1957年死亡人口相比,肯定有较大的出入,因此方法一的偏差较大。又由于在三年困难时期,许多高死亡率年龄人口,如60岁以上年龄段人口的提前死亡,[15]使得1962年、1963年死亡人口有明显的下降,因此方法二亦有偏差。较之,方法三、四更为可行。据此推断,1959~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人数可能为400~500万人[16]。

[1]指流出国外的人口。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这部分人口极少,在学者们的研究中通常被忽略不计。


[2]本文将饥荒前的1955~1957年平均出生率视为正常年份的出生率,平均死亡率视为正常年份的死亡率,以此作为研究的基准。对于1958年,笔者同意一些学者的意见,即不能将其划入困难时期,因为饥荒的迹象是从1959年开始的。但1958年相关的人口统计数据,如出生率确有较大幅度的变动。出于连续性方面的考虑,本文没有采用1955~1958年或是1956~1958年的相关数据作为研究基准。出于同样原因,本文也没有采用以1957年、1958年的相关数据作为研究基准。下文不再说明。


[3]按理论上说,自然增长人口应该等于当年年末人口减去上年年末人口,即户籍年末增加人口。而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相关人口数据看,如表4所示,二者存在较大的差异。


[4]即自然增长人口。


[5]对于这次抽样调查的可信度,国内外学者已经提出质疑。见乌特?萨帕特奈克、杨松林等人的研究。


[6]下文主要结合杨松林的估算方法进行阐述。


[7]当然也可以通过“死亡率”作为研究的指标,本文表3也曾用过。但考虑到新中国人口总数从建国之初的5417万人迅速增长到1964年的7050万人,增长近30%,即使每年死亡同样数量的人口,死亡率还是会有明显的下降。因此以死亡率作为研究指标,难免会引起误判。


[8]以1955~1957年平均死亡人口714万人减去1962年的死亡人口667万人,得到差额为47万人。以1957年死亡人口为714万人作为起点到1962年做线性递减,每年递减9.4万人。据此可求得1959~1961年的线性死亡基准点。


[9]1957年我国人口总数为64653万,其中市一级人口为6902万人,县及县以下人口为57751万人。根据调查死亡率8.59‰和13.43‰,分别计算出市一级死亡人口59万人,县一级死亡人口776万人,即全国死亡人口为835万人,除以当年年中人口63741万人,可得当年人口死亡率为13.10‰。


[10]1952年的死亡人口和死亡率是通过估算,而不是登记所取得的。1953年在我国进行第一次人口普查的同时,内务部通过抽样的方式,对全国3018万人进行了人口动态调查。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人口出生率为37‰,死亡率为17‰,自然增长率为20‰(路遇、翟振武,2009)。这与《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一致。


[11]此处采信杨松林的估算。


[12]即800=680+100+20,这与蒋正华先生所指“第二次人口普查前进行的户口整顿发现应销户口未销者共约800万人”说法相近。虽然在《户口登记条例》真正落实后的1962、1963年两年也会产生极少量死亡漏报现象,在杨松林先生的研究中,这两年的死亡漏报人口计为30万人,分别是1962年10万人,1963年20万人。故调整后1962年死亡人口为677万人、1963年死亡人口为705万人。本文采信这个说法。


[13]1962-1963年产生的少量的死亡漏报人口在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中得到纠正,因此1962-1964年的全部死亡人口不变,三年的平均死亡人口也是不变的。


[14] 按官方公布数据推算,1965年全国死亡人口为679万人,1966年全国死亡人口为649万人。由于在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中又发现1965~1981年有800万人左右的死亡漏报(黄荣清, 2013),因此必须增加这一时期的死亡数量。又鉴于1979年后开始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死亡人口几乎不可能继续要求分责任田,因此可以判定死亡漏报主要发生在1965~1979年,由于没有调整标准,就把800万人的死亡漏报平均分摊在这15年当中,每年53万人(杨松林, 2013)。经调整后,1965年死亡人口为732万人、1966年死亡人口为702万人。1964年全国死亡人口为803万人,其中含1962年、1963年两年补报死亡人口30万人,因此调整后1964年死亡人口为773万人。综上所述可得,调整死亡漏报、补报之后1964-1966年平均死亡人口为736万人。


[15]见本文第三部分“年龄结构”。


[16]当然这一推算数据并不能指代因饥饿引起的死亡人数,更不能指代饿死的人数,因为它还包括其他类型的非正常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