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是今年我国经济体总体变革的重要任务,各地都在广泛认真地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试点,同时又在各方面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各种基础性的条件。在这种改革攻关的新形势下,5月22日、6月26日江泽民同志在上海和长春召开的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坚定信心,明确任务,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为我们顺利开展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及时提供了指导思想,结合近年改革的实践和理论界的论争,我认为该讲话中至少有四个重要观点尤其值得高度重视。
第一,始终保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即公有制主体型市场经济模式,而不是私有制主体型市场经济模式,这就是说,在迈向市场经济的改革中,决不放弃含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在内的公有制主体地位,而是要将公有产权与市场经济有效地融合在一起,实现一种以法人型联合劳动为基础的“市场社会主义”。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鼓励个体、私营和外资等其他经济成份的适度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但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一定要占大多数或优势,国有经济一定要控制国家的经济命脉,并体现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显然,这里所说的“主导”,是指国有经济占一定数量比例基础上的功能、作用和地位;所说的“主体”,是指公有经济具有一定功能、作用和地位基础上的数量比例,主体涵盖主导。如果国有经济占的比重太小,便不能充分施展其主导作用;如果公有经济占的比重较小,便不能保持其主体地位。从已显露的现实演变趋势来看,现阶段社会所有制结构大体稳定在“34111”的比例为宜,即国有经济占30%,集体经济占40%,个体经济占10%,私营经济占10%,外资经济占10%,可称为“34111模式”。
因此,把公有制贬为纯粹是可用可不用的经济手段,主张国有经济缩减到西方国家所占的比重,全部退出一般加工业、零售批发业和服务业等竞争性较强的产业部门,或者主张国有制不能与股份制相融合,应完全放弃所有股份制企业的国家控股权等等,都是不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本质的悲观思维,不利于坚定搞好国有企业的决心和信心,不利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
第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统一的整体,改革要赋予国有企业以现代法人新面貌。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四个基本特征,也是企业改革的四个基本要求。在这关联密切的基本要素和整体特征中,“产权清晰”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倘若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之间的总体产权关系不清,政企就分不开,出资者和法人企业的各自权责就无法界定,企业内部管理也难以科学合理。“权责明确”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人等权益,并以投入的资本承担企业债务的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并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只有权责利分明,才真正意味着产权关系是清楚的,使企业能彻底摆脱行政隶属关系后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实行科学经营管理。“政企分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企业按市场需求自行组织生产经营,优胜劣汰,政府依法实行社会经济管理和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政企遵循法律而合理分离,产权和职责就可能十分明晰,企业本身的管理就可能自主地得到根本的改善。“管理科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宗旨。从某种意义上说,实行政企分离,做到产权清晰和职责明确,都是创造外部和内部环境,为最终搞好企业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方式,形成有效调节各类人员利益的经营管理机制而服务的。可见,只有全面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四大基本特征,来推行企业法人制度、有限责任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方能在整体上塑造出国有企业的现代法人形象。
所以,那种以为只有财产私有化和资产量化到个人,产权才能清晰,或者割裂政企分开 与产权清晰之间的内在联系,单纯强调产权改革或政企分开的观点,都是有失偏颇的。
第三,既要充分看到国有企业的优势和改革的成效,又要切实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弊端和困难。
目前,国有经济在基础产业和公用及基础设施方面保持了主体地位;凡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工业,大都在国有企业,是高新技术发展的主动力;在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股份举 足轻重,国有控股企业与国有企业一直成为工业经济的主力军;国有工业从提供丰富的能源、原材料、配套产品和人力资源,更多地承担上交财政任务等方面,有力地支持了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国有工商业支持了各项改革政策的出台和贯彻落实,承担了高昂的改革成本;国有工业生产的大部分农用生产资料实行限价,客观上支援了农业的发展。国有经济的这种分布和功能表明,国有企业具有非国有企业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
十几年的渐进性改革,已使半数国有企业大大增强了活力和竞争实力,涌现出一批在国 内外市场上享有声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并积累了不少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成功经验。所以说,国有企业并非越改越糟,而是稍加实质性的改革,便成效倍增。当然企业的总体效益不甚理想,部分企业亏损态势严重,设备老化突出,自有资金不足,历史包袱和社会负担较重。上述困难的成因是多重的,既有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合理的缘故,也有企业自身管理不善的缘故,还有政企不分和国家调控政策影响的缘故。由于较大规模地举办国有企业本身是新生事物,国内外均缺乏一套十分成熟的经验和模式,因而其改革具有艰巨性和长期性,需要锲而不舍地花大力气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其中包括改革(改制)、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三改一加强”以及各项配套改革。那种否定国有企业的改革成效,断言国有制和公有企业无出路,或轻浮急躁地试图一举成功,不扎扎实实地下苦功夫去细化改革的言行,都是不正确的。
第四,企业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同时进行各项配套改革。
企业是市场活动的主体,是整个国民经济的“细胞”,其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不可能是一件孤立的事情,必然牵涉到方方面面。当前要重点抓好下列四项配套工作:
其一,尽快调整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彻底解决政企不分。众所周知,虽然政府机构的设置几经调整,但还未完全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管理的体制,必须朝着“精干、高效、廉洁、民主”的方向,作进一步地调整,先转变政府管理职能,还是先调整和精减政府机构?过去长期的做法是强调前者,实践证明效果不很理想,只有进一步减少政府的专门经济部门及其管理人员,才能从少开会、少指示、少检查、少评比、少摊派等方面,减弱对国有企业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否则,“庙多和尚多”,办事要分利,企业根本招架不住,厂长经理的主要精力也颇难集中于精细的经营管理和开拓上。
其二,尽快颁布《国有资产法》,重构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强化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已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公司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主要是规范企业行为的,而国有资产管理需要同时规范国家或政府行为。《国有资产法》这个国有资产管理的母法不出台,政府的行为得不到端正,企业的行为也很难完全合理。要逐步重构三层分类管理机构和三级政府监管机构:第一层次为国有资产的立法管理和最终监督管理机构,归属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层次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政管理机构,在中央、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市(县、区)三级政府中分别设置国有资产管理局,实行三级政府监管;第三层次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商务管理机构,即在介于国有资产所有权行政管理组织与企业之间,建立众多的跨行业和跨地区的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机构。要迅速取消国有企业的行政上级和行政级别,但要接受投资者的产权管理和约束,杜绝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极大化。
其三,尽快建立和完善以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多方面的内容。眼前应重点抓紧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三大制度的改革,并注意贯彻下列一些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稳步渐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社会化和法制化。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的滞后建立,客观上会贻误企业改革。譬如,国有企业为数不少的冗员之所以迟迟得不到解决,就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有关。诚然,失业和就业问题本身还要受四个既定相关因素的影响:一是现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平均约有25%的冗员,随着到位式企业改革的深入,迟早要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二是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自行消化是有限度的,能有正常效益的内部安置,至多使冗员减少到20%左右;三是农村约有1.3亿潜在的过剩劳动力,陆续进城的民工占据了城市建筑业和服务业等许多劳动岗位,给城市就业带来较大的压力;四是按照国际经验,一国失业率以不超过7%—10%为宜,否则,社会不安定。由此可见,我国巨大的失业压力将持续数十年,完善与失业有关的各种社会保障措施尤为迫切和重要。
其四,尽快视不同情况而采取多种方式,切实缓解国有企业的债务包袱。负债经营是现代企业的惯例,但国外许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般为50%,而我国国有企业的现有负债率平均高达70%,成为阻碍企业正常发展的过重负担。在试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优化资本结构的过程中,务必要依据不同的产业和企业,认真梳理,区别对待,采取原财政拨款改为国有投资、企业间欠债转为企业投资、企业自有资金补充资本金、兼并破产化解负债等办法,积极缓解企业的债务负担,并逐渐健全增加资本金的合理机制。
(原载《新疆财经》199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