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和时代精神相结合,有过两次历史性飞跃,产生了两个理论成果——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新民主主义是毛泽东思想的精华和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邓小平理论体系的基石。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初级阶段的阐述,又进一步丰富了邓小平和江泽民同志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当前,不断深化对初级阶段理论和实践的认识,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十分有益的。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思想渊源和概念确立
马克思在19世纪70年代明确提出,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将分为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两个阶段[1]。后来,列宁把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叫做社会主义社会。然而,无论是马克思称为的“第一阶段”,还是列宁称为的社会主义,都应该具备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水平以及较完善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马克思设想“第一阶段”不仅已经完全消灭了阶级和阶级的差别,消灭了商品货币关系,实现了很高水平的、统一的全社会公有制,甚至国家也变成了非阶级性国家,从而达到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条件。列宁也是如此,他强调社会主义社会是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实行没有商品货币关系的计划经济、消灭了阶级(包括工农阶级差别)、国家正在消亡的社会。
按照斯大林和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的思想,我国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后宣布基本上建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其依据在于我国基本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和以计划经济为主导的生产关系,尽管当时社会生产力还相对落后。事实上,中国1956年以后进入的社会主义社会,与马恩列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确立的标准相差还很远。关于这个问题,1957年1月毛泽东在一次讨论知识分子问题的座谈会上指出:说我们已进入了社会主义,进入是进入了,但尚未完成,不要说已经完成;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还刚刚建立,还没有完全建成,还不是完全巩固。
那么,对于已经进入社会主义,但不够格、不完备的社会主义在理论上应给予一个什么称谓呢?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未曾再作过什么阶段的划分。列宁在《关于星期六义务劳动》一文中强调说:我们在剥夺了地主资本家之后,只获得了建设初级形式的社会主义的可能性,但是这里还丝毫没有共产主义的东西[2]。毛泽东在1958年11月郑州会议上曾经指出过:我们只是进入了不完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或者叫做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很明显,列宁的“初级形式”社会主义和毛泽东的“初期阶段”,不是我们现在所提的“初级阶段”,因为还没有包含公有制为主体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容,但这些论断对初级阶段理论具有一定的思想启示,可以视做理论源头。
遗憾的是,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从“进入”到“建成期间”必须历经很长一个建设时期的理论构想,没有得到很好坚持并付诸实践。在苏联,列宁的实践过于短促,列宁逝世后苏联于1936年就宣布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主义。在我国,毛泽东关于“初期阶段”的认识也没有得到很好贯彻。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社会主义国家兴起了一阵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浪潮,开展各种形式的运动,提出各种各样的口号,用各种方式鼓励人们的“共产主义”热情。这股思潮也影响到我国。1958年起我国开始刮“共产风”,企图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使得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误入歧途。
前人的理论启示,特别是历史的教训,越来越清楚地告诉人们,搞好社会主义建设的出发点,在于必须给社会主义进行科学的历史定位。传统理论与实践的弊端在于超越了历史阶段。“文革”之后,邓小平一再强调要注重对社会主义发展阶段进行再认识。1980年他在谈到新中国成立30年经验时强调指出:不要离开现实和超越阶段采取一些“左”的办法,这样是搞不成社会主义的。1987年8月在党的十三大召开前,他在会见意大利共产党领导人时指出:我们党的十三大要阐述中国社会主义是处在一个什么阶段,就是处在初级阶段,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3]。至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概念正式被确立,并被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报告所不断强调和阐发。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深刻地指出:“强调认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不是要妄自菲薄、自甘落后,也不是要脱离实际、急于求成,而是要坚持把它作为推进改革、谋划发展的根本依据。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科学分析我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新机遇新挑战,全面认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刻把握我国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更加自觉地走科学发展道路,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这就又深化了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识。
二、初级社会主义的特定社会性质和发展程度
如何看待初级阶段的社会性质?党的十三大报告界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两层含义:一是表明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二是表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一是表明性质,二是表明程度。这里的“一”,实际是从生产关系角度界定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特定性质;“二”,实际上是从生产力角度强调这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很不发达。在把握这个问题时,对“一”和“二”的关注不能偏废。现实中人们对“二”的注重往往超过了“一”,这出于对以往历史的总结和纠偏无可非议,但不能因此疏忽了“一”,因为直接对社会性质的界定,除了生产力方面的基础状况,还仍然要以生产关系的状况作为特征和标准。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差别,在于占主体的所有制性质不同,前者是公有制占主体,后者是私有制占主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社会主义非初级阶段(或称后初级阶段),如中级阶段或高级阶段的部分质的区别,应该主要在于生产力水平不同以及由此所引起的所有制结构和生产关系不同。至于有的学者认为,目前实践中搞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同新民主主义经济没有实质区别,应当恢复新民主主义的提法,这种观点还有待于继续讨论,中央没有确认这一点。
目前,我国的生产关系还很不完善,离马列主义阐述的社会主义所要求的生产关系还有很大距离。然而,这个逐步升华和较高程度的生产关系必须是和现实生产力相适应,是具有丰厚生产力基础的先进的生产关系,而不是人为拔高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回顾历史,因为我们不顾生产力的状况,建立同生产力不相适应的“先进”的生产关系,加快了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甚至企图过渡到共产主义,其结果,是使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曲折坎坷,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同理,如果我们现在一味不顾生产关系方面的要求,不坚持、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基本经济制度,疏忽对此作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也会犯右的错误,从而有悖于坚持社会主义的方向,以致最终影响社会主义的建成。当然,就目前看,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必须深化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这一社会所有制结构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如同党的十七大报告所说,“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做到认识上有深化,实践上有创新。
这里特别要指出,决定初级社会主义的根本因素,在于无论从生产关系角度看,还是从生产力要求看,离完全建成社会主义,或说是结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尚有很长远的距离。具体地说,不仅是第二层含义中的生产力方面,程度还很低,就是第一层含义的生产关系方面,也有个程度很低的问题。要把两个方面的程度提高,则需要很长时间。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相当长期的历史阶段。党的十三大、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的报告再次确认这一点,并多次作了充分阐述。
党的十三大报告对初级阶段社会主义作了五个方面的集中阐述,这就是:(1)逐步摆脱贫穷落后,(2)逐步转变为现代化的工业国,(3)逐步转变为商品经济高度发达,(4)建立和发展充满活力的各种体制,(5)艰苦创业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对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作了九个方面的系统概括:(1)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2)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含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3)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历史阶段;(4)是由文盲半文盲人口占很大比重、科技教育文化落后,逐步转变为科技教育文化比较发达的历史阶段;(5)是由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逐步转变为全体人民比较富裕的历史阶段;(6)是由地区经济文化很不平衡,通过有先有后的发展,逐步缩小差距的历史阶段;(7)是通过改革和探索,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体制的历史阶段;(8)是广大人民牢固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强不息,锐意进取,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精神文明的历史阶段;(9)是逐步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党的十六大报告在阐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状况时又指出七点:“我国生产力和科技、教育还比较落后,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没有改变,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扭转,贫困人口还为数不少;人口总量继续增加,老龄人口比重上升,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增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我们仍然面临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经济体制和其他方面的管理体制还不完善;民主法制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党的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确认:“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
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初级社会主义社会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后呈现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作了实事求是的阐述,主要是:“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同时生产力水平总体上还不高,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强,长期形成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同时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改革攻坚面临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同时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趋势还未根本扭转,城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还有相当数量,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难度加大;协调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同时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的局面尚未改变,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任务艰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扎实贯彻,同时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文化更加繁荣,同时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出了更高要求;社会活力显著增强,同时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诸多新课题;对外开放日益扩大,同时面临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上占优势的压力长期存在,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增多,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要求更高。这些情况表明,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懈努力,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意义深远的重大变化,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当前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具体表现。”
应该说,党的十三大、十五大和十六大报告,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征和任务的阐述,都不仅包括了生产力方面的内容,而且还包括了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方面的内容。此外,无论是党的十三大报告中的三个“逐步”,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的七个“逐步”,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的七个要逐步摆脱的状况,还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的“八个同时”,加上四个报告中所使用的其他量度性很强的词汇,都深刻表明了完成初级阶段历史使命的长期性,这需要几代人共同为之努力奋斗。
三、立足初级阶段和基本路线,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个命题表明要有特色地建设社会主义。“特色”的基本含义,便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世情”,特别是“国情”和“党情”相结合,建设社会主义走出自己的独特道路,既不是步苏东国家后尘而倒退到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去,也不是固守中国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为此,必须坚定不移地立足初级阶段来建设社会主义,以实现十七大所强调的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这就是:“我们已经朝着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迈出了坚实步伐,今后要继续努力奋斗,确保到二○二○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到二○二○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时,我们这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和发展中社会主义大国,将成为工业化基本实现、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内市场总体规模位居世界前列的国家,成为人民富裕程度普遍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良好的国家,成为人民享有更加充分民主权利、具有更高文明素质和精神追求的国家,成为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社会更加充满活力而又安定团结的国家,成为对外更加开放、更加具有亲和力、为人类文明作出更大贡献的国家。”
立足初级阶段来全面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四位一体”的建设,就必须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党的基本路线是党在一定历史时期为解决社会主要矛盾而制定的行动纲领,是总揽全局的根本指导方针,是党制定各项具体方针、政策的依据,是全党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的基础。
在我党历史上,曾经提出过五次基本路线或总路线。一是在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提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总路线,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二是新中国成立以后,1952年下半年开始提出,1953年作了完整表述的,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取得了社会主义改造的成功,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三是1956年9月提出的党的八大“路线”,可惜,这条正确路线不久就被放弃了。四是1958年党的八大二次会议通过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这条路线虽然反映了人民群众迫切要求改变我国经济文化落后面貌的愿望,但带有急于求成的“左”的指导思想色彩,结果导致了“大跃进”等失误。五是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上,毛泽东强调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并提出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基本路线。这条基本路线导致了“文化大革命”这一全局性、长时间的“左”倾严重错误,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可见,我党制定的基本路线的正确与否,均会给党、祖国和人民的命运和前途形成重大的影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不断深化对初级阶段和初级阶段主要矛盾等的认识,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并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完整地概括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即“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党的十三大以后我党一直坚持这条正确的基本路线,在社会生产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综合国力提高等各层面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在党的十六大上,江泽民同志再次强调全党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在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之中,并且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本世纪头二十年经济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从而科学地描绘出初级社会主义新的发展面貌和宏伟蓝图,也就是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新阶段。
面对新世纪新阶段,党的十七大报告正确地指出:“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又强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政治保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是我们党、我们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我们党、我们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是我们党、我们国家发展进步的活力源泉。要坚持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任何时候都决不能动摇。”
我们坚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一定能够早日实现。
四、结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于初级阶段经济观的独创性
在近现代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上,邓小平创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于初级社会主义的经济观具有独创性和新颖性。其初级社会主义经济观及其制度公式=公有制主体+按劳分配主体+调控型市场经济。具体说来,就是在所有制结构层面,实行市场化的多种公有制并占主体,保持在质上和量上的优势,同时发展各类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所有制结构中的辅体。在分配结构层面,实行市场型的多种按劳分配并占主体,同时发展各类按资分配,成为分配结构中的辅体。在资源配置或调节机制层面,实行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制度,同时保持较强的国家调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于初级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观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打破了西方学界和政界至今仍占主流的近现代经济学和政治学的陈腐教条,把作为主体的公有制度与市场经济制度相结合。若操作得当,社会主义或公有制可以比资本主义或私有制更适合市场经济制度,产生更高的整体绩效和社会公平。
难解的问题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这一独创性理论同以前的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是什么关系呢?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观及其公式=完全社会所有制+完全社会按劳分配+完全计划经济。那种认为列宁主张社会主义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看法是不精确的,因为列宁与马克思和恩格斯一样,强调在从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时期,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而斯大林和毛泽东降低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标准,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观及其公式=两种公有制+货币型按劳分配+商品型计划经济。
笔者的独特研究看法是:上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进入社会主义起点标志的不同观点,属于三种科学社会主义及其经济制度观。由于划分标准的独特性,因而狭义的三种科学社会主义观都是可以成立的,各个社会主义国家可以自由选择(越南实行“定向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就选择了马、恩、列这种社会主义观),并不妨碍广义社会主义的建设和改革。不过,我们没有必要用其中的一种理论去有意贬低或否定另外两种理论,因为它们属于划分标准的分歧,而非社会发展本质和最终方向的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于初级社会主义经济观的真正贡献,在于共产党执政后不是急于消灭市场经济和私有制,而是有效地利用它们去为社会主义服务。
应当指出,邓小平创立的关于初级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同当代社会党国际的民主社会主义或社会民主主义理论倒有本质上的区别。后者认为,社会主义的制度特征和本质是“自由、公正、互助”。自由是指每个人都可以发展自己的个性,参与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公正是指每个人所享有的各种机会均等,其中包括社会保障、财产和收入以及权利的平等分配;互助是指个人之间相互乐于彼此承担责任,使别人获得与自己同等的平等和自由权利。国内个别学者与此相似的新表述为:社会主义=社会公正+市场经济。实际上,此类貌似新颖的表述背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观,抛弃了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占主体,其结果,不可能较充分地实现“自由、公正、互助”,也不可能建设好社会主义类型和性质的市场经济,并影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和谐社会的全面建设。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列宁. 关于星斯六义务劳动[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3] 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原载《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