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新人口策论”的十个要点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生产一方面是物质(含生态环境)和精神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两种生产互为前提,相互依存,共同对社会发展起着制约作用。尽管现代社会的人口变动不是社会发展的最主要力量,但人口变动仍然对社会发展有促进或延缓的作用。“两种生产”的理论是唯物史观和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揭示了两种生产的对立和统一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口现象和人口问题是由自然状况和社会发展方式决定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一定空间内的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尤其是生产力发展、生活水平以及相关社会制度和政策,客观上制约着人口规模和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换。
马克思主义认为,与资本主义社会相比较,社会主义社会的人口数量和质量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和调节,使人口和劳动力的发展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
因此,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是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密切相关的,那种以为主张计划生育就是背离马克思主义的马尔萨斯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在中国近代史上,由于现实可利用的生产资料同人口和劳动力的数量比例失调,是导致相对贫穷落后的原因之一。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没有实行计划生育或实行不力,是导致改变贫穷落后面貌的潜力未能充分发挥的原因之一(所谓错批马寅初一人,多生2亿多人)。改革以来的30年,为了减缓人口规模的过快膨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计划生育工作,使人口再生产类型在社会生产力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实现了历史性转变,总和生育率从1970年的5.8降至现在的1.8左右,到2005年全国累计少生4亿多人,资源和环境压力得到有效缓解,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可以说,人口再生产类型的成功转型,为中华民族的复兴繁荣、生活水平较快提高和现代化建设,以及全球人口控制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伴随30年实行较严格计划生育政策,一直存在要不要放宽的歧见,近年又出现了大争鸣。在今后的数十年内,是继续严格实行一胎政策,还是逐步放开二胎政策,渐成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以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精神来审视我国目前的人口形势,理性缜密地考量我国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选择,我们倡导的“先控后减的新人口策论”要点如下:
(1)不断增加的中国人口总量,正在逼近国内主要资源所能承载的极限。2008年底中国人口为13.28亿,在今后较长时期内每年还将新增人口700万左右,人口总规模在较低生育率的基础上继续大量扩张,而且国内主要资源短缺严重,其向现有可高效利用资源的人口极限规模推进。
(2)不断增加的中国人口总量,正在逼近国内生态安全所能承载的极限。我国多数江河湖泊和近海受到严重污染,有的著名河流和湖泊萎缩干涸,草原退化,湿地减少,荒漠扩大,多种野生动物濒临灭绝,排放有害物质总量增加等等,这些问题均不同程度地直接或间接与人多相关。
(3)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人们持少生育或不生育的现代生育文化观,需要国家不断加大奖励生育的措施来维持人口的再生产。而我国在人们尚未自觉改变传统生育观和人口收缩到适度规模(5亿人左右)以前,则应坚持不懈地推行“城乡一胎、特殊二胎、严禁三胎、奖励无胎”的“一胎化”新政。少数民族、难医治不良头胎等列入特殊情况。实行免费和奖励婚前体检,严惩胎儿性别查堕行为。
(4)在尚未改变传统偏好男孩的习俗以前,实行一种有差别的变罚为奖的社会保障配套措施,“无胎高保、女胎中保、男胎基保(低保)、超胎不保”,即对于不生育的家庭实行高保,生一个女孩的家庭实行中保,生一个男孩的家庭实行低保或基保(社会普遍的基本或基础保障),违纪超生的家庭不保。尽快变处罚为奖励,促进生育和谐和计划生育工作和谐。
(5)只有严格实行“先控后减”的人口调控政策(总人口先控制在15亿左右,后逐渐减至5亿左右),才能有效缓解我国社会主要经济矛盾和巨大就业的压力。不断膨胀的巨大人口规模所引起的社会需要扩张已难以单靠发展生产和粗放式发展方式来满足。必须倚靠人口规模的严格控制和缩减,才能使主要矛盾和就业压力不因人口总量过快增长而加剧。
(6)只有严格实行“先控后减”的人口调控政策,才能实现人口素质的较快提升,更好地促进人口同资源和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尽快赶上欧美日韩等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人均国力和人均生活水平,真正实现高标准的共同富裕和科学发展目标,最终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比较中获得完全的优势。
(7)树立全国一盘棋的统筹城乡人口方针,为了使众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农民工较快成为北京、上海等城市的正式市民,所有城市均不宜推行独生子女结婚可生二胎的政策。要确保因严格计划生育所节省的经费用到改善老年人口的生活方面去。
(8)国家一方面要把严格计划生育所节约的各种经费及时投入到老龄人口的生活和工作改善等方面;另一方面要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经验,随着人的寿命提高而适当提高退休年龄,消除让劳动人口提前退休而又实际形成三分之一退休者再就业的不良局面。随着人的寿命和退休年龄的提高,应相应提高老龄人年龄的统计标准。
(9)国家应对包括兵役逝世或伤残在内的非正常人生夭折或失去劳动能力的不同情况,给予高低不一的家庭补贴或保障,以激励人们从事高风险的工作,并高水准地解决其家庭生活的后顾之忧。
(10)与“(经济)资源节约增效型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型社会”相匹配的应是“人口控减提质型社会”。这“三型社会”完整地体现了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观,从而为根本转变对内对外发展方式,缓减内外“资源战”、“环境战”、“生态战”、“贸易战”和“移民战”等奠定基础。要像1980年中央决定实行一胎化计划生育政策那样,广泛通过立法、政策、宣传、教育等配套措施,尽快大力推行先控后减的一胎化计划生育新政,积极倡导“人口控减提质型社会”(至于如何全面提高人口素质,需另文阐述)。
对于笔者提出的上述“新人口策论”,可以产生10点质疑,本文一一进行回应,以便深化讨论,逐步形成科学共识。
一、回应人口人手说
人口人手说,是计生政策诸多质疑中较为典型的一种。人们不会忘记20世纪50年代的“人口论”与“人手论”之争,也不会忘记被错误批判的所谓不识时务的马寅初,说他竟然用资产阶级的“人口论”反对无产阶级的“人手论”;以及新中国广泛宣传的为了国家繁荣昌盛大量生育后代的苏联“母亲英雄”。持人口人手说观点的论者认为:中国人将人的数量问题称为“人口”问题,强制计划生育又极大地强化了这种把人看成是“人口”而非“人手”的观念。将人看成“人口”,何以与“牲口”区别?近期更有论者指出,“要打倒中国的‘人口’学,建立中国的‘人手’学”。因为“人手”安排好了,“人口”就不是负担而是动力。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将来,即使人一生的大部分时间用于全日制学习和休闲,他(她)生产的价值仍然可能远远大于他消费的价值。
这种质疑具有一定的迷惑性。第一,“人口”岂能无条件地变成“人手”?“人口”要成为社会财富的有效创造者,成为论者所说的“人手”,是有条件的,其条件还应该是当下的,是难以推给“将来”的。从“时间在先”的意义上说,人的数量问题无论如何首先都是“人口”问题。人不得不在一定的时间(成年前和老年)不同程度地失去其“人手”的属性。据测算,即使按1998年的消费模式和物价水平,我国抚养一个孩子从母亲怀孕始至16周岁止,全国平均所需支付的总抚养费最低为 5.8万元,最高为6.7万元。现在,人的寿命越来越长,在老年阶段的时间也越来越长,这也需要家庭和社会负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幼保健、社会教育、老年医疗等投资将不断升高,家庭和国家为抚养每个人非劳动阶段的所支付的总抚养费也将大幅上升。这样,由于“放开二胎”而多生的几亿人口,将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第二,即使人到了劳动年龄阶段,能否就业则不一定;就业后从个别单位计算能否提供微观剩余劳动也不一定;就业后即使从个别单位计算有剩余劳动,但纳入社会资源和生态环境等外部因素,能否真正提供社会剩余劳动则更不一定。这表明,有劳动能力的人要转化为现实从事劳动的人,以及能为单位和社会都提供该部门平均或超过平均的剩余劳动,是需要现实可利用的生产资料和科技水平的。
第三,人口人手说反映的是一种无需积极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生活水平的落后生育观念。“从农业角度看,这无非是将本来可以由一个人耕种的土地由两个人来耕种,或者将本可以由机器代替人力来耕种的土地继续交给更多的人来耕种而已。从工业角度看,无非是将三个人的活由五个人来干,或将可由机器干的活换成人来干而已。从商业角度看,无非是将一个人所卖出的东西由两个人来卖,用更多的小摊贩替代大型商场和超市而已。不仅如此,过度生育的另一个功能就是将本可以作为森林、草原、湿地、湖泊等创造幽雅生存环境的大自然的天然生态,不断地变成农业耕地,以将本可应有的美学生活和生态环境逐步破坏到生态危机的地步来养活一个低水平生存的庞大人口群而已。”不难看出,漠视“人口”而仅抽象突出“人手”,以此为放开生育政策的主张辩解,实质上是一种不思进取的农业社会的古老生育观念。不摈弃这种落后的生育观,谈何实现类似发达国家的动态现代化和人均高质量生活水平?我们再不能醉心于“世界加工厂”、“廉价劳动力”等“美誉”。与其说是“美誉”,不如说是无奈。在由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的转变中,只有控减人口数量,才能更快地提高人口质量。
第四,我们不否定“科技高度发达后,一个人生产的价值远远大于他消费的价值”的观点,但在“科技高度发达”之前怎么办?是否每个人都能在高科技单位从事生产?持人口人手说的论者还认为:“一个社会如果能建立一种各尽所能的制度,吃饭的问题还解决不了吗?”这当然只能是“如果”,因为“各尽所能的制度”实现,必须要有各尽所能的工作条件,要有企事业等就业需求。就业需求问题不解决,遑论“各尽所能”?况且,原始社会末期人就可能提供剩余产品,但人需要逐步实现自由和全面的发展,需要不断提高物质和精神生活的质量,而绝不仅仅是一个吃饭或温饱问题。
二、回应生育权利说
有论者指出,公民个人有自由生育的权利,这种个人权利是神圣的,不受侵犯的,国家没有理由限制公民个人的生育自由。因为1966年联大《关于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决议》也指出,每个家庭有权自由决定家庭规模;1968年5月联合国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第16条规定,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及其出生间隔的基本人权。也有论者认为,“生育权首先是私权,然后是公权。”
生育权利说是绝对生育权观念的反映,是一种片面的、抽象的、自私的权利观。
首先,生育权利说仅仅片面地、孤立地抓住“自由决定”的字眼,割裂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联合国文件中第一次论及生育权问题,是1966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决议》。《决议》首次将夫妇的生育权利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随着世界人口快速增长和人口资源环境等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日益凸显和尖锐,联合国有关文件在生育权的表述上是逐渐完善的。我们应该全面了解联合国有关生育权利和生育义务的一些基本观点。1974年布加勒斯特世界人口会议《行动计划》对生育义务的定义是: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生育)权利时,有责任考虑他们现有子女和将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这一标准性表述,被广泛地应用于各种国际性文件中,并被各国政府所接受。较之传统文化和宗教中的生育义务,《行动计划》中的义务强调对子女负责——要考虑子女的教育和生活水准等;强调对社会的责任——要考虑自己的生育决定对其所生活的社区和社会的平衡发展的影响,个人的生殖行为应当与社会的需要和愿望相适应。一些有识之士指出,这种“考虑到后代的需要和权利的概念,正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国际人发大会行动纲领在把生育权纳入人权范畴的同时也强调指出:生育不仅是自由的,也是有义务的和负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也指出:“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其次,生育权利说漠视中国的具体国情,缺乏科学、客观的公正立场。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主义一向反对把人权(包括生育权利等)问题绝对化和抽象化,主张人权的历史性和相对性,强调人权观和人权标准必须与各国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相结合。毋庸置疑,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也是中国人权和生育权利理论研究的坚实基础。中国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把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主要基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增长之间的尖锐矛盾,看到人口的自由增长严重制约了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党的历届领导人论述人口问题,都是以人口多、底子薄这一最基本的国情为出发点的,是建立在对基本国情的科学判断和把握上的。对于一个13亿之众的大国,国家人口政策首先要考虑的,只能是全体人民的生存发展和福祉的提升,而难以顾及脱离现实的所谓自由生育。中国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采取不得已而为之的严格生育政策,正是优先考虑到全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倘若按照自由生育说满足每个个体生育孩子的数量要求(如主张“有儿有女并不是一个落后的理想,而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愿望,或者说是一个比较美好的愿望”),而不考虑在资源和生态环境约束下,其子女未来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福祉的提高,这样必将影响到后代们又好又快的发展权和教育权。于是,“私权”只是浅层次地得到满足,实际上“私权”和“公权”均未圆满实现。
再之,生育权利说割裂了个人利益同社会利益和全球利益的关系。国际上最早对生育权进行系统研究的瑞典隆德大学丹麦籍著名人权专家卡塔琳娜·托马瑟夫斯基撰写的《人口政策中的人权问题》一书,从人权角度分析了各种人口政策以确定与人口政策有关的人权标准的实际意义,并根据这些标准规定了政府在人口政策领域所应承担的义务。该书认为,政府为影响人们的生育行为而进行的干预并不一定都是与人权标准相违背的。人权标准要求将个人权利与整个国家的福利相平衡。如果高生育率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有害作用,或者父母的生育行为会对其子女产生不良影响,那么政府就有权干涉。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研究员凯伦·梅森的《人口方案侵犯妇女人权吗》指出:一些国家人口迅速增长,而资源十分短缺,孩子生多了就会影响到社会目前和未来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生育失控而影响整体利益,政府限制个人的生育自由是完全正当的。加拿大生殖健康权利研究专家吕贝卡·库克在《生殖健康与人权》一书中指出,发展中国家的人们特别是妇女缺乏调节和控制生育能力,不仅会影响到他们家人的健康,还会影响到全球的稳定,影响人口与自然资源、人与环境之间的平衡,成为对妇女人权的侵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还明确规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和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这是民族之生计,不容剥夺。这就突破了西方仅将人权理解为个人权利的片面观点,第一次在国际人权中确认了国家(集体或民族)人权,并使之成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社会对生育权利的研究表明,尽管“家庭和夫妇在生育问题上应该有自主自决的权利”,尽管生育是一种现实的具体的个人可行使的权利,但对于人口快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通过制定人口政策限制个体自由生育权,是完全必要的和科学的。个体生育权的无节制自由行使,必然危害国家整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