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点是经营者和生产者不存在合谋的情况下,经营者的工资水平(即效用)和努力程度的状况.b点是经营者和生产者存在合谋的情况下,经营者的工资水平(即效用)和努力程度的状况。显然,在合谋的情况下,工资的变动较小,但经营者的努力水平下降却很大,因此,创造的价值也必然降低。
同时,由于生产者的数目庞大,在大规模的合作中就必然会存在进一步的机会主义倾向,在长期的博弈中,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也会大大降低,结果反而会损坏经营者的利益。因此,经营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合谋一般是难以长期存在的。
命题7:当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所有者对经营者具有不完全信息,且他们之间不存在合谋,但经营者与生产者之间存在合谋时,经营者的收入一般高于其劳动力价值但低于其创造的价值,然而,这种合谋一般是难以长期存在的。
7.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而所有者、经营者与生产者三者合谋。魏茨曼在1980年提出了所有者和生产者之问建立一种利润分享机制来解决x低效率问题,他认为,利润分享可以导致更高的劳动生产率(Weitzman,1980)。但他在1990年又有了重新的认识:随着利润分享规模的扩大,也会出现搭便车行为,从而反而降低了劳动生产率(Weitzman and Kruse,1990)。因为利润分享实质上造成“囚徒博弈”:如果每个人都更努力地工作,集体中所有成员的境况就会变得更好;但每个人都有偷懒的动机,当成员足够大时,一个人减少自己的努力,团队中任何一位成员的人均产出和报酬都不会受到很大影响。这样在长期的反复博弈中,最终出现一个非合作的“超博弈”。在没有有效的监督手段的情况下,其他工人一般就可能通过减少自己的努力来“以牙还牙”惩罚偷懒的工人。林毅夫(1994)对中国50年代的合作化研究也得到了同样的结果。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考察了南斯拉夫的企业,认为对剩余的广泛分享会导致监督人偷懒活动的增加,由此而生产的损失会超过分享剩余的雇员减少偷懒活动所实现的收益。在疆方,实行分享制的企业也是非常的少,而且生产者利润分享越多,所有者和经营者得到的利润就越少。这样,就有可能削弱他们的动机、权力,从而弱化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激励。“产权学派”也认为,在利润分享制下,生产者有更多的在职闲暇行为,经营者的决策也会更加短视。可见这种三者合谋在长期内更加不可能。
命题8:当所者、经营者与生产者三者合谋时,经营者一般也可以得到高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但这种合谋在长期内更加不可能。
(原载《经济学动态》2001年年第4期,第二作者和第三作者分别为施锡铨、朱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