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理论与政策创新

程恩富 彭文兵:企业研究:一个新经济社会学的视角(下)

2018-06-20 来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作者:程恩富 彭文兵

四、经济行动与企业的秩序因素

  那么,如何把经济行动与企业框架联系起来?由上面的讨论所得出的推论是,关于企业的社会学研究实际上是企业成员的行动策略问题,即理性个人如何在企业这一特定组织环境下作出抉择、选取特定的行动途径,并反过来影响企业的问题。可以把企业视为在特定社会环境下行动者目标、价值观、手段之间的行动框架的协调方式。这样,企业框架与经济行动的关系问题,就相当于企业的“秩序”问题,即持有不同目标、不同资源以及不同行动策略的行动者的行动如何构成有序的、可预见的、稳定的复合行动体系。

  格兰诺维特对经济生活中的“秩序”问题曾作过详细的讨论。[1]从事经济活动的行动者为什么不会利用欺诈与暴力等手段来追求自身利益呢? 用经济学家的术语来表达,就是“机会主义”这一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如何得到抑制的问题。从斯密开始的经济理论对此都采取了回避的策略,即假定人们总是以相对规范的手段追求个人私利的。斯密关于“自由市场”的名言——“一切特惠或限制的制度一经完全废除,最明白、最单纯的自然自由制度就会建立起来”。[2]其含义是,自然秩序(自由市场)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因为它存在着一种自然平衡和调节的机制,使追求个人私利的动机与冲突的利益达到自然调适,在满足个人的同时实现公共利益。不需要任何人为的干涉与设计,某种“无形的手”将实现社会的互利与和谐共处。事实上,经济学理论一直用与此相似的思路来为“经济秩序如何可能”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即自我调节市场中的竞争力量可以压制欺诈与暴力。

  但是,当代经济学研究的进展使人们对这一方案发生了疑问。在以带有沉降成本和“专有人力资本”投入的少量参与者为特征的不完全竞争市场中,不可能再借助于所谓的竞争市场中的规则来减少欺诈和暴力,那么,为什么现实经济生活仍然秩序井然呢?当代经济学对此提出了两种解释:制度安排与普遍道德。格兰诺维特认为第一种解释——制度安排——与人类行动的社会化不足相关,第二种解释——普遍道德——则与人类行动的过度社会化相关。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持有第一种观点。他们认为,制度安排是对一些经济问题的有效解决手段。合理的制度安排将使经济生活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成本过高,从而使得秩序成为可能。当然,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这种观点实质是一种社会化不足的观点,因为它否认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对于经济行为的任何影响,不考虑在一定范围内,具体的人际关系及其所带来的义务将阻碍破坏性活动,而这与制度安排是无关的。[3]另外一些经济学家倾向于接受第二种解释。他们认为,必定有某些信任因素在经济生活中发生作用,因为单靠制度安排是不能完全消灭欺诈和暴力行业的。这种信任的源泉是“普遍道德”,即经济活动者由于内在的社会规范的制约而自动地维护经济秩序。这与帕森斯的过度社会化观点是类似的。

  对此,格兰诺维特提出了第三种解释:社会关系而非制度安排或普遍道德,是产生经济生活中信任的主要因素。[4]他所强调的一个基本命题便是:在各个经济单元中,社会关系都是规则或不规则地进入于其中的,并或多或少地发挥着作用。大多数功利主义传统(这包括古典主义和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在内)都假定理性的自利行为极少受到社会关系的影响,而事实上,对行为和制度加以分析,总是必须考虑正在运行中的社会关系。如果仅依靠以理性的自利个人为基础的竞争性市场,显然无法减少经济生活中的欺诈与违法乱纪行为,而普遍的个人道德(它促使个人自觉遵纪守法)也不可能真正构成经济秩序的基础。在此情况下,只有通过“社会关系”这一因素对经济行动者的制约,才有可能实现经济生活中的秩序。例如,在寻找值得信赖的经济活动合作者时,已有的社会关系可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紧密的人际关系使得行为更具有可预测性,从而避免了陌生人之间的互不信赖,“囚徒困境”也会由于个人关系的增强而得以消除。这样,嵌入于具体社会关系结构中的规范行为便导致了经济秩序的形成。

  就企业研究而言,格兰诺维特的观点也是适用的。对企业的社会学分析必然涉及到道德(经济行动者的自律)、制度(企业内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安排)及社会关系(行动所嵌入于其中的社会结构)等因素对经济行动者的制约、限定作用。当然,这三个因素所具有的意义很不一样。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利己和利他究竟哪种行为特征突出或占主导地位?其实,这主要取决于社会制度和各种环境。因为人的利己与利他是一种社会网络中的互动行为,具有交互性的内在机理,总是与特定的社会整体大环境和群体小环境相关联。在企业这么一个时空范围极其狭窄的框架中,道德对个人行动及作为其基础的理性选择所能产生的影响是有限的,因为社会规则要在更为宏大的社会背景下、经过更为漫长的社会化过程才有可能内化于行动者头脑之中,最终实现个人的自律。而且,作为整体社会生活的某个片段,在企业工作的阅历具有独特的价值观教育功能,即主要以在合法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赚取收益为目的。这与自我约束、从内心深处主动抑制机会主义行为是冲突的:既要围绕金钱而展开竞争,又要他们在这种行为中学会自觉地考虑到他人的利益。

  对于这一观点,可以这样表述:在进入企业工作之前,作为大社会中的经济行动者就已经是成熟的理性个体,其价值观与道德观念难以在企业中得到重塑。企业所推行与灌输的维护企业秩序所必须的一套东西(例如,即使在缺乏利益激励的情况下仍然忠于企业,自觉地为企业服务),只不过被视为一种除工作之外的新游戏,每个人都要借助于现有环境与可用手段,选择最符合自己利益的策略,并假装扮演企业所要求的角色。要求自觉为企业服务的文化规则并不能侵入每个人真实的价值观中,反而被作为一种外在于价值观的、制约着行动策略选择的具体情境而存在。企业成员的社会化过程在企业之外已经完成了,而企业本身又无法创建行之有效的文化对员工进行重塑以抑制机会主义行为,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如在私有经济范围内,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会无意而正负效应程度不同地增减社会公共利益,并非如传统经济学“经济人”理论所说的,只要有良好的制度保证,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肯定会无意而有效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因为:根本经济制度与具体经济制度(确切地说是具体经济体制)有紧密的关联,私有制必然从根本上限制良好经济制度或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个人一味地优先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经常会同各类群体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矛盾与冲突,个人利益的总和不一定等于社会利益的总和与潜在的最大化。

  应当指出,从学理上分析,在社会公有经济范围内,良好的制度会使经济活动中的人在增进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实现合理的个人利益最大化。这是因为:在良好的制度下,公有经济的基点是为社会或集体谋利益,作为在其中活动的个人及其理性首先要服从社会理性或集体理性,即首先寻求社会利益最大化或集体利益最大化(类似戴维·米勒等所说的“社群”,但这里不谈社会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否则,就会因个人主义而受到利益制约和利益损失;在良好的制度下,已经取得相对最大化的社会利益或集体利益,必然较公平地分配到每个人,从而最终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5]

制度与社会关系则具有很不一样的意义。在此,对格兰诺维特的观点应予以一定的修正。格兰诺维特对社会关系因素的注意给经济生活的社会学研究指明了一条可能会产生丰硕成果的新路,但他却低估了制度对经济秩序的作用。他认为用这些制度安排取代信任实际上产生了一种霍布斯情境:在其中,理性的个体将受到相应的刺激,千方百计地逃避这些制度安排;这样,很难想象甚至更为灵巧的欺诈意图不会对日常经济生活造成损害。[6]的确,经济行动者将理性地采取各种手段以逃避经济制度,但这种“逃避”本身就是制度对经济行动的结构性限制的体现,因为它意味着机会主义行为不能以赤裸裸的形式出现,而不得不借助于委婉的方式来表达。可见,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经济行动者可能的行动路线及行动方式的选择范围,并尽量把实际行动导向与不择手段地谋取个人私利相反的方向,从而为经济生活的有序化提供了基础。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制度与社会关系两类因素构成了关于企业的社会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五、制度约束和制度违反行为

  作为一种正式组织,任何一个企业都必然存在着一套明确并为人公认的制度,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及效率的提高。如果把个人在企业中的工作视为一种游戏的话,企业制度便构成了相应的游戏规则。人们在遵从这些规则的前提下自由行事,从而导致千变万化的结果。企业制度的设计者们总是力图制定出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以敦促企业成员在维护企业秩序的同时促进企业的效率。对企业行动者而言,企业为他提供了一个行动的背景框架。在这一框架中,他受到种种规则的限制,同时又看到企业为自己所提供的种种手段与机会。这样,他可以根据自己个人的目的,在不违反现有规则的条件下理性地选择可用手段及可行的行动路线。因此,从理论上看,作为一种游戏规则,企业中有关的制度约束构成了对经济行动者的情境约束——它既限制了许多可能的行动方向与行动机会,又通过这种限制引导行动者大体上向有利于企业目标的方向前进。有效的企业制度约束可以为行动者提供一种特定的情境:在其中,某些在其他情况下可行、但在企业框架中却不可行的行动策略被行动者自觉地排斥于行动策略的工具箱之外,制度约束本身构成了行动者下意识地承认的当下情境的一部分。

  但是,在两种情形下制度对企业行动者的约束会遭到破坏。第一种情形是企业“制度真空”的存在。制度的匮乏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在造成经济生活秩序混乱的同时导致经济效率的下降。企业制度真空的存在,实质上意味着对经济行动者的情境约束的丧失。这样,制度的缺位使得企业成员在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倾向于实行机会主义的行动策略。在没有有效制度约束的情况下,企业领导对自身物质利益的追求有可能导致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和企业行为的变异。因此,尽快地建立起对企业经营者有效的约束机制、激励机制,是促进中国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众多反面的证据也证明了制度对当代中国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当有效的企业制度及企业的制度环境存在时,企业的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第二种情形是制度的有效性受到企业行动者的质疑。对于企业整体而言,它的制度的确构成了一套游戏规则,但如果从受制度约束的行动者角度来看,企业制度却构成了一个问题:它到底是游戏本身,还是指挥游戏具体进行的游戏规则?让我们看看这一问题是如何产生的。是否在任何情况下的任何一套企业制度约束都是有效的呢?这一问题与企业的目标和企业的效率紧紧相连。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功能主义色彩命题的回答是:如果存在着企业制度的制定者的话,那制定者将会在企业效率目标的前提下理性地创建出一套有利于实现企业目标的规则来。因此,可以假定,这套规则将会构成企业成员的情境限制,从而诱导他朝着有利于企业效率的方向行动。这一回答本身便隐含着一个假设的前提,即制度本身是有效的,它确实被行动者不加反思地视为行动情境的真实组成。但是,如果企业成员本身对游戏规则发出了质疑,并否认其约束力呢?显然,这会造成制度约束的无效,并不再被行动者视为行动情境的当然组成。企业成员由此会脱离制度所诱导他前进的轨道,并开始思索朝其他方向行动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在这种思索中,制度不再被视为固定的、不可违反的,而是可以应付抗争的。逃避制度的游戏就此开始了。

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企业制度的制定者必然要运用惩罚性的手段加以制止。在制度约束构成当然的行动情境时,“遭受惩罚”这一事实不会进入企业成员的思考范围之中;当制度本身被质疑而企业成员又确定想违反它并从中获利时,行动者便面临或者不通过违反制度获利或者遭受惩罚的两难选择。但是,有时由于其他因素的介入,这种两难选择并不成立,结果使企业成员在违反制度的同时又免受惩罚成为可能。在这种情况下,行动者根据自己所处的具体环境,可以理智地作出三种不同的选择:(1)遵守制度;(2)违反制度,但防止被人发现自己的行为;(3)违反制度,并不回避他人的发觉,但防止遭受惩罚。对企业成员来说,只要策略选择得当,三种对待游戏规则的态度都是同样有效的,都是理性的。可见,如果企业成员已经对制度发出了质疑,也就是说,制度已不再构成行动的当然情境,那么,无论是遵守制度,还是违反制度,事实上都是以制度本身为中心,而以其他标准(个人利益规则、人情规则……)为游戏规则展开了一场新的游戏。这场游戏中,制度不再是行动情境,而是行动目标;不再是游戏规则,而是游戏本身。

 

  六、企业中的社会关系网络与经济秩序

  在制度真空存在或制度受到质疑时,经济活动者必须找到(或创建)某种相似的功能替代物,才能为自己的经济活动提供一个稳定有序的环境。社会关系网络正是最有可能的替代物之一。为什么在企业及其环境这类较为正式的结构中会出现各种以人际关系纽带为基础的非正式团队呢?对于一个在企业制度框架中活动的理性行动者而言,建立一定的关系网络有助于他个人愿望与利益的实现。尽管在企业中形成的关系网络有时候可能对企业整体产生负作用,但对个人而言却主要具有正面的功能。这样,通过各种途径在企业及其环境中建立起关系网络便成为一种理性的个人选择,其结果是人际关系因素对企业结构的全面渗透。对这一点可以予以具体解释:在企业这种等级制的正式组织产生之后,它也为各种紧密的关系网络、各种非正式组织的产生与延续提供了机会。从企业层面来看,企业中的个人关系可能会减少内部运转和外部协调的成本,也可能会增大成本、降低效率,也就是说,企业整体的理性能否实现,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而就企业成员而言,个人关系却起着削减成本、增大收益的作用,无论如何,它都充分体现了个人层面的理性。可以说,企业提供了一个合适的互动场所,在“利益”与“理性”这两种动力机制的驱动下,个人之间的互动更为紧密,由此形成了与企业正式组织与制度不断发生联系(或是对抗,或是消解,或是促进)的关系网络结构。

  社会关系与制度违反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关系或是构成了制度违反行为的动因,或是直接为制度违反提供了有效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关系起着再造个人行为的作用:企业成员把有关的制度、规则及自己可利用的社会关系资源都纳入自己思考的范围之中,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策略选择。并且,这种策略选择的最终结果又进一步加强与延续了现有的情境框架:制度、规则(不论它们是否真得到履行)以及社会关系结构。在此,结构二重性展现了:企业结构(它所包含着的规则、制度、社会关系……)同时作为理性行动者行动的中介与结果而存在。正是在这种理性个人与企业结构的互动中,社会关系遮蔽下的制度违反行为反复发生、不断再造,最终产生了一种可以明确预见的、稳定的理性选择构造。这种构造(或称个人理性选择基础上的行为模式)代表着“秩序”,一种不同于企业书面制度所规定的秩序。对于企业本身而言,这种构造是非理性的,是破坏效率、破坏秩序的;但对具体的企业成员而言,它才是真正的秩序,它代表着有条不紊、常规化以及对个人有价值的东西——以各种形式出现的利益。

  可见,制度与社会关系之间的互动最终并不必然带来整体层面的理性与秩序,而只能产生个人层面的理性与秩序。这的确令人惊讶。格兰诺维特也警惕到以下可能产生的危险:尽管社会关系在许多情况下构成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但它也可能反过来为大规模的违法乱纪和冲突提供机会和手段。[7]不过,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正如上面所说的,整体层面的混乱可能意味着个人层面(或关系网络群体层面)的理性与秩序。对企业而言,社会关系可能破坏与侵蚀按书面规定而产生的整体的“理性秩序”;但对个人与小团体而言,社会关系却使得各种行动及其后果可以明确预见、精确计算,从而大大增加了行动选择的有序化与理性化程度。可见,社会关系总与秩序有关,总能给生活带来秩序,但这种秩序对于不同层面(整体与部分、社会与小团体)来说却具有不同含义。在此意义上,可以把格兰诺维特的命题改为:社会关系在很多时候可以给经济生活带来秩序,而在其他时候则可为它所渗透于其中的小团体带来稳定与安全。

当然,最好的情况是小团体的利益、秩序与它所处于其中的更大社会环境的利益、秩序具有一致性,这时候无论是从哪个层面来看,社会关系总能带来秩序。如果小团体与较大的社会环境不一致、甚至相冲突,那么,对小团体来说意味着秩序的社会关系,对较大的社会背景则意味着秩序的破坏。非正式经济(地下经济)就是一例。非正式经济之所以能存在与延续,是因为社会关系构成了它最重要的组织机制——社会关系既维持了内部的紧密协作,又有效地共同抵制了外部法律的制约。对非正式经济活动的从事者来说,社会关系保证了非正式经济在经济领域中的秩序,尽管非正式经济本身会破坏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对规则的违反行为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

 

  结果与讨论

  至此,可以对本文作一个总结。上面的论述意味着提出了对企业展开新经济社会学研究的一种可能的视角(当然,它绝对不是唯一的视角):从社会行动的角度出发,借助于理性选择的方法框架对企业生活中的各类经济因素与社会因素(道德、制度、社会关系等)进行分析。也就是说,理性选择基础上的经济行动仍是关于企业的新经济社会学研究的出发点。这预示了由各种不同知识传统及学科体系所构成的社会科学所具有的普遍意义。格兰诺维特关于社会关系网络对经济生活重要性的论断,仅仅意味着社会关系因素在个人理性选择的策略工具箱中的特殊意义——它为抱有特定目的的行动者提供了除正式制度之外的可适用手段。在对经济生活的分析中把社会性变量——如社会关系因素——包括进去,这并不意味着对经济学理性选择方法的摒弃,而仅仅是使只包括少数几个经济变量的经济学模型在社会学研究的补充下充实起来。

  由此可以得到这样一个推论:在对经济生活的研究中新经济社会学与经济学的结合是完全可能的。新经济社会学对经济学可以起到有益的修正与补充作用,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新经济社会学可以加深对各种不同的“理性”的理解。它可以揭示,除了狭隘自私的“经济理性”之外,还存在着其他各种“社会理性”和群体理性。新经济社会学研究甚至还可以揭示“理性”本身的社会根源。事实上,除了经济利益之外,其他有“价值”的事物——如权力、声望等——也可以成为个人经济行动的目标与出发点,从而限定着理性本身。正如格兰诺维特所提出的:“如果我们注意到这种行为的主旨不仅在于经济目标,而且也在于交往、赞许、身份和权力时,这种行为的理性或工具性的特点,就更易于为人察觉。经济学家很少将这些目标视为理性的,……这种看待问题的方式就导致经济学家专门分析仅仅由‘利益’所驱动的行为,并且假设其它动机是在与此分离的情况下在无理性的领域中发生的。”[8]或许,新经济社会学研究对经济领域的介入,其最大贡献就在于表明:用狭隘的理性概念来分析经济问题,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对经济生活的正确理解。

  第二,新经济社会学视野中的经济行动者仍然是以理性选择为基础的主体,但在他作出选择之时,纳入理性思考范围的因素除了经济变量之外,还包括其他社会性变量。理性选择是在具体的现实情境而不是抽象经济学模型中的简化背景下作出的。宽泛意义上的理性选择与社会学的行动理论是不矛盾的,这样的理性选择是一种适用于所有关于人的科学的有效分析方法。只要充分考虑到情境的制约以及行动者对当下情境的理性反应,那么绝大多数行动都能用理性选择的方法加以解释。

  经济生活的参与者本质上是一个社会行动者,其特殊性仅在于他是处于经济框架内的行动者。对于这个行动者来说,目的及与之相关的手段、规则、可利用的资源等构成了行动选择的情境,这一情境制约和引导着行动者,成为理性考虑的隐含前提,最终决定着行动者的行动方式与行动选择。然而,这种选择本身是人的社会性行动,不可能脱离社会的限定。理性选择主体所具有的目的、动机是由社会现实及社会化方式所赋予的,手段、规则、可利用资源等也是处于经济体系内的社会体系内的社会因素。在这种社会情境限定下的以理性选择为基础的经济行动,仍然将呈现社会性的特征。可见,只有把理性选择方法与社会学的分析结合起来,才能富有成效地把握现实的经济生活。

 

(原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二作者为彭文兵)

 

 

参考文献:

[1] []O. Williamson: “The vertical integration of production: Market failure consideration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71年第61, 112–123 页。

[2] [] 詹姆斯·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

[3] []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李猛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

[4]程恩富,伍山林:《企业学说与企业变革》,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 []M.Granovetter: “Economic ac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 The problem of embeddednes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85年第91卷第3.

[6]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7页。

[7] 程恩富:《西方产权理论评析——兼论中国企业改革》,当代中国出版社1997年版。




[1] 参见[]M. Granovetter: “Economic ac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 The problem of embednes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85年第91卷第3期。

[2]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7页。

[3] []M.Granovetter: “Economic ac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 The problem of embeddednes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85年第91卷第3期,第98页。

[4] []M. Granovetter: “Economic ac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 The problem of embednes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85年第91卷第3期,109页。

[5]参见程恩富:《西方产权理论评析——兼论中国企业改革》,当代中国出版社1997年版。

[6] []M.Granovetter: “Economic ac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 The problem of embeddednes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85年第91卷第3期,第133页。

[7] 参见[]M.Granovetter: “Economic ac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 The problem of embeddednes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85年第91卷第3期,第154页。

[8]参见[]M.Granovetter: “Economic ac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 The problem of embeddednes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85年第91卷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