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恩富学术思想研究

陈士辉:论马克思价值与劳动生产力的反比关系的假定条件 —兼论程恩富、马艳教授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变动关系的理论创新(上)

2018-06-26 来源: 作者:陈士辉

论马克思价值与劳动生产力的反比关系的假定条件 —兼论程恩富、马艳教授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变动关系的理论创新

 

                          陈士辉**

一、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关系的学术论争

 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的关系问题,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长期以来,虽然对这一问题争论不休,但是却没有多少实质性进展。建国以来,我国学者对“价值与劳动生产力的关系”展开了三次集中的讨论。第一次发生于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第二次发生于改革开放时期的80年代初,从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的90年代初开始持续至今,正在进行第三次讨论。这些争论大致形成了三种不同观点:

1.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成反比。该类观点认为,商品价值量随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而成反向变动,即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如“个别企业劳动生产力发生变化,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也随之成反比例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仍提供相同的价值量。如蒋学模(1996)、程恩富、顾钰民(2001)认为,价值是包含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商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活劳动,是形成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苏星(1992)、吴树青(1993)认为具体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资本、土地等)共同创造使用价值(财富),因此劳动生产率越高,生产的产品越多,分摊在单位产品中的劳动量越少,单位商品的价值就越小。何炼成(1994)从商品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两个角度论证了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例的关系。“那些认为具有较高劳动生产力的劳动在同一时间内会创造更多价值的同志,首先混淆了价值和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这些同志一般不否认劳动生产力和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成反比,但他们并没有注意到马克思在多处讲到商品的个别价值就是商品的价值。通常人们习惯于把个别价值与劳动者的懒惰或勤奋、技术熟练或不熟练等自然地联系起来。其实,这不过是一种误解。”[1]

2.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成正比。该类研究文献深入研究了劳动生产率的不同决定因素,认为如果劳动生产率的主观因素发生变化,则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60年代至今,卫兴华教授发表的三篇文章——《商品价值量的决定问题》、《价值决定规律的作用会引起部门内剩余劳动的再分配吗?》、《马克思关于劳动生产力同价值关系的三个原理和社会主义经济实践》[2],就是阐发这种观点的力作。谷书堂 (1993、2002)提出,马克思关于价值量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公式,舍弃掉了使用价值、劳动生产率、技术进步等重要因素,认为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不是成反比,而是成正比,并提出公式:生产一定量的使用价值所体现或支出的劳动量=劳动时间×劳动生产率。他们便从生产力特别高的个别劳动的种种特性出发,认为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更有生产性,或认为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是更为复杂的劳动,因而它的少量劳动就可以自乘为多量的社会劳动,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此外,吴易风(1994)、程恩富(2001,2005)、林岗(2005)、马艳(2003)、孟捷(2003,2011)、张忠任(2004,2011)、冯金华(2006)、沈尤佳、余斌(2011)、何干强(1986)、崔战利(1981、2005)、陈宝琪(2007)等分别发表文章,从不同角度正面探讨了成正比理论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问题。

3价值量既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又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是反比与正比的统一。徐素环(1997)认为,决定价值的是平均的抽象劳动,这样,技术先进的生产者在市场上按照平均生产条件下的劳动支出所决定的市场价值出售自己的商品,就可以卖得更多的市场价值份额,从这个意义上看,生产率高的劳动创造更多价值,成正比。价值量运动并不到此为止。当整个社会的平均生产条件提高了,市场价值就会下降,成反比。而少数生产条件特殊的生产者的价值又会在新的基础上成正比地运动。受这种观点的影响,一些权威性文献将二者的关系表述为“个别劳动生产率高的生产者在同样的时间里可以创造更多的价值。”其理由是因为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不是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江玉奇(2002)也认为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具有正比、反比、商品价值量不变等三种关系,对价值规律的作用方式,需要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说明。

商品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的一个普通的,但却是广泛应用的原理。这个原理和客观现实是否有矛盾?长期以来,对这一问题争论不休。客观的事实是,在科技不断进步,劳动生产力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商品的个别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是成正相关的变化的。已经有许多人对“成反此”的原理提出过各种质疑,但终因没有击中要害,都被抽象地固守马克思基本理论的学者轻易地化解了。实际上只有揭示马克思在推导单位商品价值量和劳动生产力之间关系时的理论假定前提,才能说清楚这个原理极其有限的适用性以及与现实的矛盾。

对此,程恩富、马艳创新性地揭示道:“劳动生产率提高表明劳动者在单位自然时间内不仅可以创造更多的使用价值,而且,由于劳动时间密度的提高(即劳动复杂化和强化程度提高)也可以创造更多的价值。一般所说的劳动者人力资本的高低和劳动积极性的高低,在实际发挥作用中大都涉及到劳动的复杂程度、熟练程度和强度,而不可能脱离它们独立存在。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无论从个别企业,还是从部门和全社会来观察,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变动规律可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如果劳动生产率变动是由劳动的客观条件变动而引起的,劳动的主观条件没有发生变化,那么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是反方向的变动关系。数量关系:单位商品价值量(v)=一定劳动时间(T)/使用价值量(Q)=1/劳动生产率(P)(2)如果劳动生产率变动是由劳动的主观条件变动引起的,劳动客观条件没有变动,那么,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变动是正方向变动。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发生了变化(外延增加或减少),一种情况是自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变,但是,密度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增加了,即在同样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里,劳动复杂程度和强度提高,可以创造更多的价值。(3)如果劳动生产率变动是由劳动的主观和客观条件共同变动引起的,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变动方向不确定,也可能是正方向变动也可能是反方向变动。一般而言,个别企业、同一部门或行业和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会使商品价值总量呈现出增长的趋势。这是因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劳动生产率提高或多或少都会伴随着劳动的复杂化和熟练程度的提高。” (程恩富、马艳:“《马克思‘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变动规律’新探》,载《财经研究》2002年第10期)

科学发展的历史证明,任何一个正确的理论都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都有其产生的历史背景,要正确理解这些理论,必须弄清这些理论产生的特殊条件和环境,否则,就可能会错误理解这些理论。我们在学习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时,需要了解马克思这一论述是在什么情况下表述的,是针对什么问题而研究的,为了达到怎样的理论目的。这样才能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本义。例如,马克思说“商品的价值与生产力成反比”时,实际马克思是在确定商品的价值尺度时,而不是在商品价值生产时论证这一理论问题的。理论假定前提改变了,商品的价值与生产力的关系就会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式。下面对这一问题详细进行分析和论述。在探讨马克思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关系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介绍下马克思价值量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关系问题研究的假定条件。

二、马克思价值量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关系研究的假定条件

在探讨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关系之前,首先需要明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几个基本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价值创造、价值决定和价值形成。价值创造,指商品的价值唯一地是由生产商品的活劳动创造的,形成商品价值实体的唯一由人的抽象劳动所构成;价值决定是指商品的个别价值如何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问题;价值的形成是指劳动如何形成商品的价值,即生产商品的劳动要符合怎样的社会条件才能形成商品价值的问题。马克思的商品个别价值量与个别劳动生产率提高间的关系,直接与商品的价值的形成和决定问题联系在一起。而马克思商品价值决定问题的研究,却是在一系列假定前提下作出的理论规定。因此,在探讨马克思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关系问题之前,需首先交代一下价值量的决定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经济现象的分析,揭示经济运动的本质和规律。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现象形态,只有在揭示了事物的本质之后,才能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而劳动产品表现为“价值”,正是商品经济社会最本质、最核心的规定。只有抓住了这个最本质的规定,才能说明商品经济社会、特别是它的典型形式的资本主义的种种矛盾,揭示资本主义的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因为人们认识事物的目的是把握客观事物的必然性和规律性,了解事物发展这一过程与那一过程的内部联系,而要做到这一点,只有经过科学的理论抽象。

在研究过程的起点上,为了研究的方便和可能,辩证的思维方式就必须使所考察的对象“简单化”。一般认为,在《资本论》第一卷第1章中出现的“价值”概念是一种“思维抽象”; 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时间Ⅰ”,下同),作为按单个商品的价值计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是一种理论抽象的结果,是在假定“供求均衡”基础上的,最接近商品个别价值本质形态的劳动时间。“价值”和“时间Ⅰ”,是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的商品抽象为简单商品,从最简单、最基本的商品生产和交换出发,揭示出来的抽象程度很高的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最本质的规定和范畴。

马克思在研究中,将商品的所有权也暂时存而不论,实际上,直接地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差异也被抽象掉了。这样,单个商品就代表任何一种商品,并且又是“当作该种商品的平均样品。”[3]但是,即使是质量、规格完全一样的商品也可能是在不同的生产条件下生产出来的,所以,马克思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时间Ⅰ”)的规定,把部门内各种生产条件及劳动强度、劳动熟练程度的区别抛开了,这样,它成了部门内的简单产品。在《资本论》起点,在简单商品与流通的关系上,马克思研究的也仅是简单的交换关系。在这里,生产者同时又是购买者,单个商品是这种商品的平均样品,假设商品的供求也是均衡的,从而商品的价格和价值就是一致的。即,假定在简单的、一般的商品生产关系中,每一次交换都是按商品内在的价值尺度进行的,并且假定每个部门企业的剩余价值率都相等。这显然是为研究的需要而进行的抽象和假定。马克思在《歌达纲领批判》中说过:“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4]在这里,“马克思假定‘单个商品’就是部门内生产某种商品的平均样品,生产它所需要的个别劳动时间,就是流通和交换领域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显然,这与其说是在具体计算和确定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毋宁说是在抽象地概括和说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5]

我们之所以说《资本论》第一卷第1章对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规定只是最一般、最抽象、最简单的规定,特别重要的还是因为在那里,马克思是以假定生产的各种商品不仅在质上而且还其量上也全部符合社会有支付能力的需要作为前提的。也就是说,

假定了所有的商品都存在着对它们有支付能力的需要,根本不存在商品卖不出去的问题,因而生产商品实际上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是全部都可以形成商品价值的。所以,在那里,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总量就等于实际上投入这种商品生产的全部劳动的总量,其单个商品的价值量,也就等于其全部商品的价值总量平均分配到其每个商品上的平均量,也就是等于这个部门商品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的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时间Ⅰ”)作为一种思维抽象,作为对商品价值决定的内在“本质”说明,自然是一种抽象的和理想的范畴。也就是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一种社会价值尺度,反映的不是实际“已耗费并凝结的实体”,只能是一种想象的在公有制社会才可能存在的“应然”的标准。马克思通过预设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时间Ⅰ”)这个标准,来判断和解释个别企业的个别生产价值与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时间Ⅱ”)决定的市场价值之间的背离。

     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时间Ⅱ”)出现在《资本论》第三卷第37章。但在同卷第10章首先出现了一个在《资本论》第一卷第2卷从未露过面的新概念——“市场价值(Marktwerte)”。《资本论》第10章指出:当我们只是说到单个商品时可以假定存在着对它的需要,“用不着进一步考察这个有待满足的需要的量”;但是,当我们说到一个部门的商品总量的时候,“这个量就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了”,就必须考察社会对这个部门的商品需要的量了。[6]在马克思对市场价值的分析中,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时间Ⅰ”中的供求均衡假设已经消失,市场价值的研究不再以供求均衡为前提了。“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关系是辩证思维中的“思维抽象”和“思维具体”的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10章论述市场价值的决定问题时说,“供求关系从来不会一致;……。可是,在政治经济学上必须假定供求是一致的。为什么呢?这是为了对各种现象要在它们的合乎规律的,符合它们的概念的形态上来进行考察;也就是说,要撇开由供求变动引起的假象来进行考察。”[7]为什么要假定供求平衡才能从规律上考察商品价值的数量呢?马克思认为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规律是任何社会都应该存在的“自然规律”,只是这一规律在不同的社会采取不同的实现形式。虽然在商品经济社会,各个生产部门实际上投入的劳动量远非是按比例进行的。但马克思认为在市场价值量的理论研究中,“必须假定供求是一致的”,比例是均衡的,这样,就能确定出各生产部门符合社会有支付能力需要的商品生产时的抽象劳动总量(即“时间Ⅱ”)及由它决定的价值总量,并进而论证现实经济条件下各个生产部门供求非均衡环境下的单个商品市场价值量的决定问题。

现在,人们通常把《资本论》第一卷第1章和第三卷第10章讲的某部门生产社会所需要的商品的单个商品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称为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时间Ⅰ”);而把马克思在第三卷第10章、第37章、第38章、第39章等处出现的按照社会所需要的比例生产市场上存在的,在质和量上都符合社会有支付能力需要的商品总量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称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时间Ⅱ”)。《资本论》第一卷第1章中,马克思对“时间Ⅰ”的表述是思维抽象的结果。这一理论表述在第一卷第1章以后的各个章节中,分别以转型了的具体的形式而存在。现实中的“时间Ⅰ”,并不总是那种平均的劳动时间,而是在最好或最坏生产条件下,在“时间Ⅱ”的制约下,某种符合社会需要的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1章以后的篇章中,分别论述了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各自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及在商品供求不均衡条件下,一种商品总数的价值总量的决定与其中单个商品价值量决定的各种不同情况,包括在土地产品等存在着自然垄断和优等地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条件下价值形成的特点等问题的时候,才具体地谈到社会需要量(“时间Ⅱ”),即社会总劳动在各个生产部门按比例分配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一种数量界限,对生产商品的劳动能不能全部都形成商品价值和能够形成多少商品价值所起的决定性作用。“时间Ⅱ”要说明的是社会需求是决定商品价值的重要因素。在“时间Ⅰ”和“时间Ⅱ的关系上,“时间Ⅰ”×假定供求均衡下某部门商品总数=该部门“时间Ⅱ”。商品的市场价值是由“时间Ⅰ”和“时间Ⅱ”共同决定的。

三、马克思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关系的假定条件

马克思在他的《资本论》中,多次从不同角度论述过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的关系,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提法:

1.“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8]

2.“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9]  3.“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10]

对于第1种和第2种提法,人们比较容易统一起来加以认识。但将第1种和第2种论点与第三种观点统一在一起进行分析,就不免令人置疑马克思在这里是不是出现了一个逻辑悖结?第三种论说,明显是“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的表述。但这实际上是对马克思这里所预设的假定条件不熟悉的一种表现。马克思研究生产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方法是:先从具体到抽象,把复杂的劳动抽象为简单的劳动,从简单劳动的角度研究生产劳动的运动规律,然后再从抽象到具体,应用从简单劳动中得出的结论研究复杂的生产劳动和一定社会关系下的生产劳动。联系上一章的论述,对于第1种和第2种提法,这里只需要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第1章的假定条件联系起来加以分析就可以了。

马克思在这里阐述的是商品价值形成的规律,是确定单个商品价值的规律,而不是商品价值的制造和生产的规律。在上述假定前提下,商品的价值与价格是一致的,生产多少就卖掉多少,自然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同时,不管单个企业的劳动生产力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这是没有疑义的。在《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假定商品的个别价值就是“时间Ⅰ”,也是社会平均的必要劳动时间。在《资本论》第一卷第1章,马克思提出的商品价值与生产力成反比的规律本身就包含着“时间Ⅱ”决定商品价值的思想。因为生产力提高了,生产的商品数量多了,单个商品的价值就降低了。因为,在社会分配给某种商品的时间是一定的假定条件下,生产力提高后商品的价值自然会降低。因此,商品的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的规律包含着“时间Ⅱ”的含义。

现在,如果放松假定条件回到思维具体,把供求不一致的现实状况添加进来,单位商品的市场价值量就未必与本企业所耗费的活劳动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而是成正比了。“与此相反,如果这个量小于或大于对它的需求,市场价格就会偏离市场价值。第一种偏离就是:如果这个量过小,市场价值就总是由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来调节,如果这个量过大,市场价值就总是由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来调节,因而市场价值就由两端中的一端来决定”。[11]当商品供求不平衡的环境下,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将会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发生偏离。某些情况下,个别企业商品的市场价值可能会与自己的劳动生产力成正比。这是资本主义企业的现实常态。下面对此详细进行论证。首先结合马克思的第1种和第2种观点进行分析,第三种观点放到第五章论述。



** 陈士辉,男,湖州师范学院商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政治经济学。

[1] 丁堡骏、张洪平:《揭开劳动生产力和商品价值量之间关系之谜》, 税务与经济, 1994年第3期。

[2] 卫兴华教授这三篇文章分别见《经济研究》1962年第12期,《学术月刊》1963年第4期,《教学与研究》1983年第2期。

[3]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2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1页。

[5] 牛变秀、王峰明:《价值存在和运动的辩证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71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206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212页。

[8]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354页。

[9]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60页。

[10]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354页。

[1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