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恩富学术思想研究

陈士辉:论马克思价值与劳动生产力的反比关系的假定条件 —兼论程恩富、马艳教授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变动关系的理论创新(下)

2018-06-26 来源: 作者:陈士辉

四、马克思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关系的假定条件

《资本论》研究资本主义的方法是,第一卷主要是从具体到抽象,在第一卷第1章中,马克思把某部门千万个生产条件不同的企业抽象为一个中等生产条件的资本家企业。在这里,马克思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抽象为简单的科学的概念。而后从抽象到具体,将这种科学的概念进行转型和具体化,研究第二卷、第三卷中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分配问题。在《资本论》第一卷,以及第二卷直到阐述社会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理论为止,都是以产品已经顺利实现为基本前提。此时,马克思又假定每个部门的剩余价值率都相等,也即不同部门的劳动剥削程度既定并相等。这样,在供求一致的假定前提条件下,商品的价值量自然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但就《资本论》第二卷的社会资本再生产与流通理论而言,它研究的就是产品价值的实现问题,自然剩余价值率就不能再假定是既定的了。马克思说:“虽然不同生产部门的资本家在出售自己的商品时收回了生产这些商品所用掉的资本价值,但是他们不是得到了本部门生产这些商品时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或利润,而只是得到了社会总资本在所有生产部门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的总剩余价值或总利润均衡分配时归于总资本的每个相应部分的剩余价值或利润。”[1] 因此,在完全竞争的假定条件下,对于一些先进企业而言,其商品的社会价值量就可能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关系变动了。下面分几种具体情况详细分析和论述。                                 

第一,在商品供求一致的假定条件下,先进企业商品的市场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在供求一致或均衡的条件下,假定某个部门商品的总量正好是符合社会需要的质和量,生产这些商品的所实际花费的劳动量全部都能形成商品的价值。此时,“时间Ⅰ”等于商品的价值总量(“时间Ⅱ)平均分摊到其全部单个商品上的平均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平均值未必一定等于中等生产条件企业的个别价值,而取决于各种生产条件下各企业生产的商品在总商品中的占比状况。在供求一致的条件下,决定某部门商品市场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正好等于中等生产条件企业商品生产的个别劳动时间(个别价值)的情况仅仅是一种特例。但个别劳动时间(个别价值)高于“时间Ⅰ”(市场价值)的商品,其个别价值是不能全部得到实现的。这部分劳动时间对于该企业而言就等于白白的浪费掉了。而那些个别价值低于市场价值的生产者,其产品的市场价值中就包含有一部分马克思所说的“虚假的社会价值”。实际这部分所谓的“虚假的社会价值”也并不虚假,是由落后生产条件企业没有在市场中实现的那部分价值转移过来的。这样,少数技术先进的生产者尽管生产商品时的个别劳动支出已经降低,但在市场上仍然要以并且不得不按照由平均生产条件下或大多数生产者生产条件下的劳动支出所决定的市场价值出售。这样他自身特别高的生产力为他提供了更多的商品量,也因此按照商品增加的同一比例,卖得更多的市场价值颇。从这个意义看也可以说效率高的劳动创造更多价值,成正比。价值量运动并不到此为止。当整个部门产品的平均生产条件提高了,市场价值就会下降,则成反比。于是少数生产条件特殊的生产者的价值又会在新的基础上成正比地运动。

第二,在商品显著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先进企业商品的市场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在严重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某部门商品的总量严重小于社会所需要的量。此时,“时间Ⅰ”由最差生产条件下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来决定,然后由“时间Ⅰ”,与该部门全部生产出来的商品总量相乘的乘积,来规定“时间Ⅱ。因此,所有在优等和中等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由于其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市场价值,因而都会或多或少地包含一部分马克思所说的“虚假的社会价值”。进一步,在商品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时间Ⅱ规定的本部门商品的价值总量,将会大于生产该批商品时所耗费的全部劳动时间总量。因此,与上面论述的情况相类似,本部门的多数生产者都将获得超额利润。

第三,在商品供过于求,但不是非常显著的情况下,先进企业的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此时商品的实际产量稍微高于社会需要的数量。“时间Ⅱ也低于该部门实际生产全部商品时所花费的全部劳动时间。这时,单个商品的市场价值并不是由先进企业的个别价值来规定。“时间Ⅰ”是由社会实际需要的商品的总价值量(“时间Ⅱ分摊到社会需要的总商品数量上而形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时间Ⅰ”,将会略高于先进企业的个别劳动时间和个别价值,而低于实际生产出来的全部商品的个别价值总和分摊到实际总产出上的平均数。所以,在商品供过于求,但不是非常显著的情况下,某些技术先进或管理效率高的企业,其自身的劳动生产力同所获得的商品社会(市场)价值总量是成正比的。

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关系,是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背离,是不合理的。马克思从所有的生产部门中抽象出工业部门,又把复杂劳动抽象为简单劳动,把强度大的劳动抽象为强度小的劳动,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产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金融资本家和土地资本家抽象为一个总资本家,在假设商品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相一致的基础上,论述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的背离。当个别企业生产力超越或落后于部门平均生产力水平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时间Ⅱ”)决定的价值量就必然大于或小于实际消耗的劳动量。这就是著名的“价值决定悖论”。 因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迫使生产者通过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商品生产上的个别劳动时间。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会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会引起劳资之间、生产者之间的两极分化。在盲目生产的私有制社会环境中,所有构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的劳动耗费都将参与市场竞争,并平均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在此过程中,只要部门内部劳动生产力是不平衡的,超额劳动向超额价值的转化就是不可避免的,并通过经济的剧烈震荡和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来自发地、强制地实现社会按比例配置社会劳动。

五、复杂和高强度劳动条件下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关系的理论

马克思在论述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关系时,是在《资本论》第一卷第1章的假定前提下进行分析的。例如,马克思在这里“把商品的供给和需求的关系给抽象掉了,把生产商品的各个企业的生产条件的不同给抽象掉了,把生产商品的各个企业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的不同也抽象掉了,把商品所有者在交换过程中互相选择、互相竞争使两个商品相等的过程给抽象掉了,等等。”[2]《资本论》第一卷把复杂劳动抽象为简单劳动,并在这个科学的基础上得出了只有劳动者的活劳动才创造价值等结论。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将自己的认识停留在科学抽象得出的结论上,在科学抽象之后,又把抽象掉的因素捡了起来。在《资本论》第三卷,马克思又把复杂劳动等,与资本的价值构成联系起来。第三卷中,经过市场竞争的作用, 每个商品的个别价值只能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社会化标准来计算。在这个过程中,复杂劳动要被折算成简单劳动,强度大的劳动要被折算为强度小的劳动,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劳动的自乘”。马克思说:“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较复杂的劳动,是这样一种劳动力的表现,这种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也就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也就在同样的时间内物化为较多的价值。”[3]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1章说:“简单平均劳动虽然可以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文化时代具有不同的性质,但在一定的社会里是一定的。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是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4]如果象马克思所说的,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换算是在生产者背后由一个“社会过程”决定的,那么,这个“社会过程”具体是个什么过程呢?马克思并没有明确的说明。马克思并没有叙述如何将复杂劳动、熟练劳动简化为或换算为简单劳动的问题,只是说可以“自乘”为多倍的简单劳动[5],而是“为简单计”,“省去了换算的麻烦”。后来者也没有谁能够令人信服地进行这种简化或换算。而这一点也成为一些人诘难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一种武器。某些学者认为,个别企业的劳动生产力提高后,生产者的劳动复杂程度和劳动强度也随之而提高,因而可以自乘为多量的价值了。这种观点把单个企业获得的超额剩余价值解释为本企业的复杂或强度大的劳动创造的。

显然,这是一种把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混淆了的看法。马克思说:“既然生产力属于劳动的具体的有用形式,它自然不再同抽去了具体有用形式的劳动有关。”[6]劳动生产力属于具体劳动范畴,它的变化丝毫不能影响一定时间内抽象劳动的耗费。人类的劳动是智力支配体力,体力是智力的载体,通过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形成交换经济下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试想,这些创新性的从事复杂劳动的人难道24小时不睡觉的进行工作吗?一定时期内的社会劳动的抽象劳动总量只取决于两点:劳动者的总人数和每个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平均劳动时间。复杂劳动无论多么复杂也即为一般脑力和体力的耗费。总体来看,随着一些企业资本价值构成的不断提高,生产的自动化水平越高,工人的工作越轻松(当然工人沦为局部工人的程度就越深),资本家的剩余价值率就越高。这种情况用个体劳动力素质的提高来解释生产企业可变资本(劳动力人数)趋于下降而利润总额(剩余价值总量)却趋于上升的客观经济现象,是经不起推敲的。

如果从创新劳动的角度来理解,复杂劳动是科技产品研发者付出了较高的教育学习费用,研究中经历了失败的科研活动的耗费,包括没有建树的科技人员劳动力的价值,这些消耗最终一起计入出售的应用科技产品的价值之内。在私有制商品经济社会,这种复杂的创新性劳动产品,由于市场严重的稀缺性,使其市场售价大大高于其个别生产价值。根据上面的研究,可以判定,现代条件下自动化企业的大量价值,正是该企业在大幅度提高生产力、大幅减少劳动耗费从而减低个别价值的基础上,通过获得“超额价值”的途径实现的。[7]

至于强度大的劳动,马克思认为:“增进劳动的强度,意思就是说在同一时间内增加劳动的支出”,他还将劳动强度定义为劳动的内含量或劳动的密度。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强度较大的一个工作日比时间相同但劳动强度较小的一个工作日能生产更多的产品,并会形成较大的价值量。这些价值量要分配到很多的产品中,从而形成较多或与以前相比相对较少的个别价值。这要结合劳动的客观与主观条件综合来考察。如程恩富、马艳两位教授认为:“就现实而言,劳动客观条件的任何变化都不可避免地引起劳动主观条件的任何变化,如采用新的或更先进的机器设备后,直接使用机器的工人的劳动强度和劳动复杂程度既可能降低也可能提高,但是,这时工人的概念可能不是一个单体,而是一个总体,就‘总体工人’的劳动而言,其劳动的强度和复杂化都有提高的趋势。”[8]“劳动生产率提高表明劳动者在单位自然时间内不仅可以创造更多的使用价值,而且,由于劳动时间密度的提高(即劳动复杂化和强化程度提高)也可以创造更多的价值。”[9]程恩富、马艳两位教授认为,如果劳动生产率的变动是由劳动的主观和客观条件共同变动引起的,则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的变动方向不确定,既可能是正方向变动,也可能是反方向变动。两位先生在这里的研究无疑是深刻和富有创见的。如果某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供不应求,其产品生产中劳动强度随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而增大,其个别价值无论是提高还是降低,则其商品获得的超额价值都有可能产生。如果某产品生产中劳动强度随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而增大,个别价值得到提高,在供过于求条件下,该企业的产品所获得的超额价值有可能会消失,甚至产品的个别价值也可能无法得到实现。

还有劳动熟练程度,有人认为在同一劳动过程中,熟练劳动比非熟练劳动可以创造正大的价值。这又是一种糊涂性认识。劳动熟练程度是指,在生产条件、劳动强度完全相同的情况下,生产同一数量商品持续劳动过程的长短表示的劳动熟练程度的差别。由于劳动熟练度的基本特征是工作量不变而劳动量下降,它反映了劳动者个人相对于社会平均熟练者完成相同的工作所节省的劳动量,因而反映了劳动者相对于社会平均熟练者的熟练化状况。因此,劳动熟练程度不会改变单纯以抽象劳动时间为计量的价值尺度。生产同一数量商品,熟练劳动创造的个别价值自然就少,非熟练劳动创造的个别价值自然就多。在某种情况下,个别企业能够获得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差额,即超额价值。

某些研究者认为,在一些场合下,先进企业获得的市场价值大大高于其生产时所耗费的个别价值,便坚持说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更具有生产性,它的少量个别劳动可以“自乘”为多量的社会劳动,形成更多的价值。他们认为一些自动化企业的大量价值是该企业通过增加劳动耗费的途径形成的。这明显是违背事实的。试想,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即使那些可变资本所购买的劳动力个个都是爱因斯坦或爱迪生式的天才人物,也不可能在不违反劳动价值理论的情况下,对数量庞大而且仍处于不断增长状态的社会资本利润总额(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总量)做出合理的解释。

六、马克思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成正、反比关系研究的理论目的

“价值决定”和“价值源泉”在任何情况下的背离都是与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不相容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不一致,给劳动价值理论研究带来了很大的困惑:为了解开这个迷,必须坚持一个前提,那就是承认私有制生产部门内部由于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价值决定”和“价值源泉”在个别场合下的背离是必然要发生的,进而应从产业部门内部或全部产业之间去寻找超过实际劳动的那部分价值的源泉。这就与劳动者的生产和生活的命运息息相关了。马克思从雇佣工人的立场进行运思,认为工人阶级是作为一个整体接受资本集团的雇佣、支配和剥削的。工人提供的劳动是否有效,到底能否形成价值,是由资本和资本家决定的,是由个别资本和资本家背后的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的。可以说,如果产品不能实现其价值,如果企业出现了亏损,那就是对生产资料和工人劳动的浪费,归根结底,就是对社会资源和财富的浪费。对此需要负责的不是工人,而是作为商品生产组织者的资本家和以资本生产为基础的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马克思从代表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利益的立场出发,发现劳动人民和人类解放的经济基础条件就在人类自身的发展中,从而得出,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创造了消灭资本主义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的物质条件。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的理论目的。

从马克思的角度来理解,即使在简单的商品经济社会里,即在那种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小生产者社会里,也存在着个人所耗费的劳动部分或全部无法实现为价值的问题,也存在着占有别人劳动的可能。尽管它表现为一种温和的田园牧歌式的财富积累形式,但还没有表现为资本积累的方式。而当在生产手段占有条件发生分化的社会中,即在阶级分化的社会里,剩余劳动的占有就表现为一切阶级社会所共有的现象,而剩余价值的占有则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产物。

马克思在分析价值创造和剩余价值的来源、表现形态、转化形式时,假定了产业资本家是剩余价值的全部占有者。这样,就可以撇开社会上不从事剩余价值生产但却依靠各种经济手段所有权分割剩余价值的影响,把注意力集中在剩余价值的形成规律上,使我们清楚地看到剩余价值形成与物质资料生产之间的密切关系。当剩余价值的真正源泉及其运动规律被揭示出来后再回到思维具体,就能够清楚地看到剩余价值在其他成员之间的分配机制,使人们看懂呈现在资本主义表面各种假象背后的真实内容。马克思通过劳动二重性原理的确立,成功地解释了不同质的劳动如何转化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才成功说明了在多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使用价值的过程中,何以劳动成了价值的唯一源泉,才成功地说明了价值的实体是什么、价值的量如何决定、价值形式怎样发展、价值又如何转化为生产价格,才成功地剖析了使用价值创造、旧价值转移过程、新价值形成过程和剩余价值生产过程。在此基础上,马克思破解了复杂的商品经济关系和资本雇佣劳动关系的奥秘,揭示了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变动的规律是资本主义个别企业的现实常态,认为这种现实常态必然会被经济社会的剧烈震荡和经济危机所击破,从而强制整个社会按比例有计划地分配社会劳动。

因此,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在未来生产资料公有的社会制度里,每个劳动者的个别劳动,一开始就是在符合整个社会需要的客观比例内进行的,从而在质和量上都和社会劳动具有直接的等同性。那时候,作为千万种劳动产品的统一计量单位只能是生产这些劳动产品的直接的个别劳动时间。在这样的社会制度环境中,能够把劳动(物质和精神生产领域)时间作为计量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所占份额的尺度,个别劳动时间直接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实现“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按劳分配原则。公有制社会里,全体劳动者大致都能够占有自己创造的全部价值(做了必要的社会扣除以后)。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逐步提高劳动的复杂程度,降低产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降低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合理地安排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使商品价值量随生产力的提高成反比的社会制度得以建立和实现,从而使人民有可能得到全面自由合理的发展。在社会整体的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经过一定的历史阶段后,逐步取消“时间Ⅰ”在商品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和作用,但“时间Ⅱ”,作为一切社会化大生产共有的经济范畴,将会继续发挥作用。自从马克思恩格斯将劳动价值论科学化,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剩余价值理论和科学社会主义之后,它就不再仅仅成为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的理论武器,而是完全代表了更先进的无产阶级的利益,从而为无产阶级发展国民财富和全人类的解放服务。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77页。

[2] 陈宝琪:《劳动价值论反正》,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7374页。

[3]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223页。

[4]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8页。

[5] 崔战利教授认为,马克思也许意识到自己的说法可能会引起后人的误解,于是在他自己亲自校订的《资本论》法文版第一卷中,“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这句话被修正为“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被看作是复杂劳动”(马克思:《资本论》法文版第卷第319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

[6]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60页。

[7] 崔战利:《我为劳动价值论辩护》,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5年,第104页。

[8] 程恩富、马艳:《马克思“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变动规律”新探》,《财经研究》,2002年第9期。

[9] 程恩富、马艳:《马克思“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变动规律”新探》,《财经研究》,2002年第9期。